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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2012年12月28日

毛恒凤的丈夫吴雪伟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违法剥夺其会见毛恒凤的权利的行为立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


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吴雪伟,男,汉族,1955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0195503062013.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号811室。邮编:200090.  电话:13621959444。

被申请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陈旭。 职务:检察长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对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违法剥夺申请人会见被劳动教人员毛恒凤的行为立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对渎职侵权的执法人员展开司法调查,责令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立即恢复申请人定期会见被劳动教养人员毛恒凤的权利。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月5日,申请人配偶毛恒凤前往拜祭王扣玛已经逝世的母亲。2012年7月1日,申请人配偶毛恒凤参加陈小明逝世纪念日的悼念活动。可以说,申请人配偶毛恒凤按照习俗参与拜祭和悼念活动,是人之常情,在参与上述活动中,申请人配偶毛恒凤没有任何故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的不良影响。2012年10月2日毛恒凤被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关押在杨浦区看守所。2012年10月30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却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以申请人配偶毛恒凤“犯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为由,作出的沪劳委审字【2012】281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将申请人配偶毛恒凤收容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被劳教人员应该被转移到劳动教养管理场所实施劳教,绝不允许把被劳教人员继续、非法关押在看守所。而毛恒凤从2012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在杨浦区看守所, 2012年10月30日被劳教一年六个月,同日杨浦区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附件证明1),次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劳动教养执行通知书(附件证明2),但却一直把毛恒凤继续非法关押在杨浦区看守所,至今已快三个月了。申请人从2012年11月27日依法向杨浦区看守所负责人提出要求会见自己的配偶毛恒凤,该负责人只是口头表示向上级请示,一个月过去了,至今没有给申请人任何答复。毛恒凤现还被非法关押在杨浦区看守所,没有被移到劳动教养管理场所。为此申请人曾多次向上海市劳教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反映。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行为,已涉嫌渎职侵权。

申请人提出本申请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五)对于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六、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综上,请被申请人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渎职侵害毛恒凤的违法侵权行为立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展开司法调查,追究有关执法人权的渎职侵权责任,责令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申请人定期会见毛恒凤的合法权利。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吴雪伟

申请日期:2012年12月28日。

附证明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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