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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維權律師劉堯獲緩刑釋放

2009年04月17日

4月16日,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維權律師劉堯被控“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做出終審判決,判處劉堯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劉堯當天獲釋。劉堯律師於2007年12月被拘留,其間共經歷了4次庭審,現雖獲釋,但在這一判決下,劉堯不能再繼續執業。

在過去的一年半時間裡,劉堯案引起了深圳乃至全國律師界的強烈反應。

2006 年底,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派頭村村民因當地政府征用了村民集體土地供富源實業集團建造新的水電站,委托劉堯律師代理他們的失地案。2007年12月,劉堯和村民兩次前往水電站施工現場要求停止施工,雙方發生爭執。2008年6月,劉堯被東源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劉堯隨后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全國10個省市的36名律師在北京討論此案后,聯名緊急致函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二審公正審理。該法院於2008年9月以事實不明為由將該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2008年12月,東源縣法院在未做任何解釋的情況下,將刑期由原判4年減為2年。劉堯再次向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9年2月,深圳511名律師聯署了一封呼吁書挑戰這一判決,呼吁進行新的審判。

劉堯律師在獲釋后告訴中國人權,他對自己重獲自由表示高興,但堅信自己是無罪的,將進行申訴;他相信法律終將還他一個清白,因為他是被栽贓陷害的。

擔任劉堯案辯護律師之一的李方平律師說:“從這個案件從4年減到2年再減至18個月,緩刑2年,就可以看出這是一個錯案,是一個將錯就錯的判決。我希望國際社會和國內社會繼續關注這類案件以及中國維權律師的處境。”

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指出:“劉堯案是中國有關當局濫用法律程序對維權律師進行騷擾和威脅的又一例証。事實上,劉堯所做的幫助維護弱勢村民權利的事情,將有助於中國朝著法制社會的方向發展。”

中國人權敦促中國政府恪守其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向全中國人民和國際社會做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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