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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敦促當局不要批捕郭飛雄

2013年09月16日

9月13日,維權人士郭飛雄(本名楊茂東)的兩位辯護律師隋牧青和藺其磊在給廣東省天河區人民檢察院的信中指出,由於天河警方8月8日對郭飛雄的刑拘缺乏法律根據,檢察院應拒絕其正式逮捕郭飛雄的任何申請。

隋牧青、藺其磊兩位律師發表這封給檢方的信時,郭飛雄已經被刑拘37天。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正式逮捕前最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37天(《刑事訴訟法》第89條)。警方一直不允許兩位律師會見他們的當事人。

兩位律師說,警方辦案從一開始就存在​​重大違法問題。他們認為,警方有一系列程序違法,包括當事人被刑拘9天后才通知家屬,以及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兩位律師指出,對郭的刑拘是對其維權行動的“醜陋的政治報復”,“是對公民自由表達權利的暴力打壓”。

郭飛雄是民間社會呼籲官員財產公示的重要支持者。 3月,他幫助組織了一次簽名活動,敦促全國人大批准中國1998年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郭飛雄還支持了2013年1月《南方周末》工作人員抗議當局對該報一篇社論的政治干預。

要求對楊茂東(郭飛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

天河檢察院:

作為楊茂東的辯護律師,在楊茂東刑拘期限屆滿之際,我們鄭重提出以下法律意見,誠請貴院審慎考慮、採納。

1、本案天河警方辦案程序有重大違法問題。楊茂東8月8日被刑事拘留,但直到8月17日其姐才收到廣州天河警方的《刑事拘留通知書》。天河警方延遲多日通知楊茂東先生的刑拘信息,明顯係故意所為,嚴重侵害了楊茂東先生及時會見律師的權利,天河警方辦案自始就存在重大違法問題。其後天河警方屢次非法拒絕辯護律師會見楊茂東,是對楊茂東先生的合法權益和辯護律師執業權利的雙重侵害,再次嚴重違法。我們認為天河警方系在非法辦案,對楊茂東先抓捕而後羅織罪證,為將其構陷入罪做準備。我們有理由相信天河警方刑拘楊茂東並非正常依法辦案,而是在奉行非法的政治使命。

2、雖然我們迄今尚未能會見楊茂東先生及閱覽相關案卷,但楊茂東作為一位著名異見人士、維權推動者,其所有公民活動均為公開進行,天河警方以南周事件其曾發表街頭政治演說為由對其刑拘,毫無法律根據。南周事件中楊茂東的所有街頭活動,均有錄音、錄像為證,世人皆知。我們認為,楊茂東的所有活動均為合法,系在履行公民的正當權利,並無“聚眾”,更談不到“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南周事件明顯係公眾自發聚集,與楊茂東無關。即使與其有關,“聚眾”為合法之舉,不構成違法犯罪,南周事件現場社會秩序一直良好,並無發生打砸偷​​搶燒等違法犯罪事件,何談擾亂社會秩序?

3、楊茂東出於公民強烈的社會責任感,街頭聲援南方周末,表達了對言論自由的關切和對有關當局肆意干預、打壓新聞自由的憤慨,這些均為履行公民合法權利的正當行為,無任何社會危害性。

4、“擾亂社會秩序”系抽象、概括性行為,系我國立法技術粗糙帶來的混沌概念,對此並無具體認定標準,在此立法狀況下,要認定楊茂東確實涉嫌&ldquo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首先必須確定其有“聚眾”行為(因“聚眾”本是合法行為),其次要確定其“聚眾”的行為具明顯社會危害性。而事實上,南周事件現場並未因為楊茂東或其他任何人的出現而產生了社會危害性。

5、“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顯而易見的是,包括楊茂東在內的所有南周事件現場參與者均為聲援南周、表達對新聞自由的關切和支持,並無任何人有藉機進行打砸偷搶燒等破壞、擾亂社會秩序的意圖和行為。退一萬步講,即使確有少數“別有用心”者欲藉機擾亂社會秩序,警方何以證明?而南周現場秩序始終基本良好是一個舉世公認的事實。指控犯罪必須依據法律、證據,而非誅心之論。

6、南周事件現場曾有反對聲援者的聚會,且明顯係有人組織策劃,為何無人未被追究法律責任?警方系選擇性執法。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無論主觀還是客觀要件,均無法認定楊茂東涉嫌犯罪。對楊茂東的拘押顯然是醜陋的政治報復,是對公民自由表達權利的暴力打壓,違背了《憲法》35條精神,亦無《刑法》根據,貴院應依法駁回天河警方對楊茂東逮捕的請求,並責令天河警方迅速撤案。

楊茂東辯護律師:

隋牧青(廣東耀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藺其磊(北京瑞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3/9/13

 

郭飛雄(楊茂東)簡介

郭飛雄是國內知名活躍人士,長期關注公共事務,參與過各種維權活動。他是當局最近幾個月來嚴厲打壓要求政府透明、結束貪腐的民間活躍人士而被拘押的數十位維權活躍人士中最新的一位。被拘押者中包括“新公民運動”倡導者許志永。

郭飛雄是一位網絡寫手和自學成才的法律維權活躍人士,發表和出版過不少有關中國歷史、地方領導人和社會問題的文章和書籍。 2006年8月高智晟律師被捕後,他因組建法律後援團展開營救活動而觸怒當局,同年9月,當局以郭飛雄2001年編輯出版的揭露遼寧省瀋陽市政治醜聞的《瀋陽政壇地震》一書為由,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將其逮捕,並於2007年11月判處他有期徒刑5年,罰金4萬元人民幣。

自2011年9月獲釋以來,郭飛雄一直遭當局嚴密監視,經常被強行帶走和傳喚,但他仍然積極參與各種維權活動,如2012年烏坎村幹部選舉、調查李旺陽死亡以及為呼籲財產公示的獨立參選人劉萍進行的簽名活動等。

欲了解更多有關郭飛雄(楊茂東)的消息,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