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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堅持以“煽動非法集會”處罰申請六四遊行公民

2014年01月22日

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今天判決,警方對廣州市民李維國2013年5月因告知民眾觀看其向當局遞交舉行紀念“六四”遊行和燭光集會的申請而遭警方拘押的處罰為合法。這一判決將對中國公民集會權利,即便是非正式聚會產生影響。

2013年5月21日,李維國在網上發布準備翌日前往廣州市公安局和越秀區分局遞交遊行申請的信息。申請書中援引了中國《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3條( “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2013年5月23日,李維國在遞交申請的第二天,遭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警察抄家,並蒐查了電腦和電話。隨後警方收繳了李維國的U盤,並以“煽動非法集會”為由,將其行政拘留15天。李維國不服,在廣州市海珠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控告警方剝奪其人身自由和侵犯憲法規定的公民集會自由的權利,但海珠區法院拒絕受理此案;李維國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於2013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責令海珠區法院立案受理李維國的訴訟案。

1月22日,海珠區法院經過45分鐘的庭審後,公佈了一項5頁的判決書,裁定李維國在網上發布信息,召集公眾圍觀他5月22日遞交遊行申請,以及得到兩名公眾到場響應,構成了“煽動非法集會”,並判決警方對李維國實施的拘押處罰符合法律規定。該法庭援引《治安條例》55條認定對李的抓捕合法,該條款規定“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消息人士告訴中國人權,李維國準備對這一判決提出上訴。

中國人權彙編了有關此案文件並選譯了部分文件如下:

  1. 申請於6月4日舉​​行集會遊行活動的申請書
    2013年5月22日向廣州市公安局和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提交。 (中\英文)
  2. 申請於6月4日舉​​行燭光集會紀念活動的申請書
    2013年5月22日向廣州市公安局和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提交。 (中\英文)
  3. 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3年5月24日由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簽發。 (中文)
  4. 行政訴訟起訴書
    2013年8月6日向海珠區人民法院提交,起訴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公安分局剝奪其公民人身自由和侵犯其憲法賦予的集會自由權利。 (中文)
  5.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13年8月19日,海珠區法院作出裁定,拒絕受理李維國的訴訟,稱起訴人的請求事項不屬於其審判權限範圍。 (中\英文)
  6.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2013年12月2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銷海珠區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責令該法院立案受理李維國的訴訟。 (中文)
  7.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傳票
    2014年1月14日,海珠區法院發出傳票,通知李維國其案將於2014年1月22日開庭審理。 。 (中\英文)
  8. 行政判決書
    2014年1月22日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發出判決書。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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