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今天判決,警方對廣州市民李維國2013年5月因告知民眾觀看其向當局遞交舉行紀念“六四”遊行和燭光集會的申請而遭警方拘押的處罰為合法。這一判決將對中國公民集會權利,即便是非正式聚會產生影響。
2013年5月21日,李維國在網上發布準備翌日前往廣州市公安局和越秀區分局遞交遊行申請的信息。申請書中援引了中國《憲法》第3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3條( “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2013年5月23日,李維國在遞交申請的第二天,遭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警察抄家,並蒐查了電腦和電話。隨後警方收繳了李維國的U盤,並以“煽動非法集會”為由,將其行政拘留15天。李維國不服,在廣州市海珠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控告警方剝奪其人身自由和侵犯憲法規定的公民集會自由的權利,但海珠區法院拒絕受理此案;李維國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於2013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責令海珠區法院立案受理李維國的訴訟案。
1月22日,海珠區法院經過45分鐘的庭審後,公佈了一項5頁的判決書,裁定李維國在網上發布信息,召集公眾圍觀他5月22日遞交遊行申請,以及得到兩名公眾到場響應,構成了“煽動非法集會”,並判決警方對李維國實施的拘押處罰符合法律規定。該法庭援引《治安條例》55條認定對李的抓捕合法,該條款規定“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消息人士告訴中國人權,李維國準備對這一判決提出上訴。
中國人權彙編了有關此案文件並選譯了部分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