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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海警方阻撓開庭 干擾司法公正

2005年12月07日

國內知情人士向中國人權報告,作為被告的上海黃浦公安分局的警察,強佔法庭座位,致使控告他們的行政訴訟案無法進行,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

知情人士告訴中國人權,12月6日上午9時,上海黃浦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田寶成夫婦起訴黃浦公安分局8月19日暴力綁架、抓捕、侮辱無辜公民的行政訴訟案件。當時,法院門口布滿了警察,其中許多正是參與過暴力綁架抓捕的原告。作為被告方的黃浦公安分局的警察,事先將法庭內的40多個座位坐滿;法院門外的警察,卻以滿座為由,不讓原告的証人及旁聽人員進入法庭,致使此案無法開庭(行政起訴狀和証人証言附后)。

中國人權獲悉,這起行政訴訟案,是上海黃浦區法院於2005年9月21日立案的。8月19日,上海著名維權人士馬亞蓮勞教期滿獲釋,近60余名曾遭受迫害的上訪維權者到上海黃浦區看守所接馬亞蓮出獄,遭到大批警員驅逐,其中田寶成、張翠萍夫婦、陳小明及76歲的張存偉老先生,被警察無故毆打致傷,張存偉老人被扭得手臂脫臼。他們被警察暴力綁架、抓捕並關押、搜身,直到晚上8點多才被放出。

中國人權密切關注這起阻撓司法公正的事件,上海黃浦警方明顯在濫用公權力,黃浦區法院沒有阻止警方的濫權,也屬嚴重失職。上海黃浦區法院雖然已經立案受理這起行政訴訟案,但對於作為被告的黃浦公安分局的警察強佔法庭座位的行為卻不制止,致使証人無法出庭,最終導致此案無法進行。這一事件表明,中國法院缺乏應有的獨立地位,法官無法進行不偏不倚的審理程序。中國人權要求上海黃浦區法院在未來的審理中,嚴格執行法律,切實保障今后的法庭審理按照合法程序進行。

附一:行政起訴狀

原告:田寶成,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本市蒙古路117弄7號。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

訴訟請求:

判令確認黃浦分局治安支隊一幫警察使用暴力將無辜的原告強行抓捕進小東門派出所並在十余小時后發給原告傳喚証的行為違法。
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健康治療費、誤工費人民幣一萬元。
判令被告在侵權范圍內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事實和理由:

原告夫婦是被政府非法強遷的拆遷上訪人員,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官商勾結的腐敗勢力進行斗爭,多次到北京上訪,由於上海腐敗勢力操縱公安機關,設下“白虎節堂”誣陷我們,原告夫婦受迫害雙雙被勞教,馬亞蓮是將政府中惡勢力欺壓、迫害、搶劫、侵害公民私有財產及合法權益的丑惡真相在互聯網上揭露后,受到了政治迫害,對一個身患肝臟、腰椎等多種嚴重疾病的殘疾人馬亞蓮,竟然受迫害被非法關押在非勞教場所的看守所,又在被非法關押地點的勞教中受到非人的折磨,馬亞蓮為了民主人權的進步,為了人民的利益受到二次非法勞教,她是人民的大英雄,在馬亞蓮恢復自由的那一天,法律賦予我有權利去迎接我們的馬亞蓮,可是我的合法行為卻受到了被告的法西斯暴行。

陳小明陪同馬亞蓮的母親到被告看守所對面的馬路人行道上等待馬亞蓮被解教釋放的時候,當時知道是的時間上午8:30,但到了8:45還不見馬亞蓮被釋放,馬亞蓮的母親已走過馬路到被告的看守所門口,

陳小明也走過去,隻見一個穿紅T恤的人站在被告大門口,肆無忌憚拿著攝象機一直挑舋性的沖著陳小明,陳小明向他指出,該小赤佬仍然肆無忌憚,陳小明便站到這小赤佬面前讓他拍個“清楚”,邊上的人勸“算了,算了”,陳小明也不屑與這種小人計較,陳小明是經被告批准同意的馬亞蓮特別授權享有接見權利的代理人,陳小明與馬亞蓮的母親到被告篷萊路171號的傳達室欲聯系馬亞蓮釋放事宜,傳達室門口的人叫陳小明等等,當時陳小明戴著耳機在聽音樂,但被告的一伙暴徒卻無緣無辜突然對站在傳達室邊上的陳小明實施非法暴行,警察法“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十四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原告妻子即上前依法指責被告的這種非法行為,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警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可是當我妻子行使憲法、法律賦予她可以批評、監督被告的違法行為的時候,卻也遭到被告這幫土匪的侮辱,七、八個男人把我妻子壓到在地,原告見我的妻子遭到被告的侮辱就過去譴責警察土匪並保護我妻子時,也遭到被告這幫披著羊皮的狼的暴行,另一個70—80歲的老大爺看見馬亞蓮的母親也被土匪般警察野蠻拖拉時,奮不顧身地去譴責這伙土匪警察的暴行,這伙土匪警察竟然喪心病狂地把這位張大爺的手胳膊絞脫臼了,也把他和我們一起抓進了小東門派出所法西斯集中營,遭受冰凍的酷刑。原告遭受被告的冷凍酷刑十多小時已經造成身體患病。

被告手下不穿警服的土匪竟然捏造文檔,說原告是刑滿釋放的老官司,威脅原告要吃官司。

2003年12月29日報刊文摘刊登了全國政法會議傳遞執政為民理念的文章內講到:同年12月12日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指出“當前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突出,今年以來,因拖欠工資福利待遇、征地拆遷、企業改組改制、執法人員違法、司法不公等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明顯增多,……一直以來,一些領導干部在處理群眾的群體性事件時存在一個錯誤認識。”河南省委書記李清林說,“……。於是不惜採取‘高壓政策’,將公安隊伍調到第一線干預,而不是反思自己工作是否不到位。”與會同志一致認為,上訪群眾反映的問題中,多數是合理的或基本合理的。

2005年8月4日人民日報報道的因為公安局工作的“錯位、缺位、不到位”給當事人帶來“損失和痛苦”,欠下了“感情帳”、“經濟帳”、“執法帳”。公安局要用“徹底還帳”的誠心來認真解決信訪問題;還“感情帳”不要怕丟面子,還“經濟帳”要不怕受損失,還“執法帳”要不怕擔責任。在上海市公安局長8月18日公開大接待的第二天,被告便無視憲法、警察法又露出土匪、強盜的真面目公開示眾,被告的行為是與共產黨對著干,公開抽打上海市公安局吳志明局長的耳光,被告的行為應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將警察中的敗類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被告濫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對原告施行非法暴力的強制行為。原告認為:被告違法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1、沒有事實依據;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3、違反法定程序;4、濫用職權;5、打擊報復、政治迫害原告。

附: 第127號傳喚証。

        致

上海黃浦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田寶成
2005年9月2日

 

 

附一:証人証言

馬亞蓮將政府在拆遷中操縱、縱容惡勢力欺壓、迫害、搶劫、侵害公民私有財產及合法權益的丑惡真相在互聯網上揭露后,受到了政治迫害,對一個身患肝臟、腰椎等多種嚴重疾病殘疾人的馬亞蓮,竟然受迫害被非法關押在非勞教場所的看守所,又在被非法關押地點的勞教中受到非人的折磨,馬亞蓮為了中國共產黨依法治國、清除腐敗,促進民主人權的進步,為了人民的利益受到二次非法勞教,她是人民的大英雄,在馬亞蓮恢復自由的那一天,法律賦予任何人都有權利去迎接我們的馬亞蓮,2005年8月19日馬亞蓮被解教釋放的日子,張翠平在篷萊路171號看守所處等待馬亞蓮被解教釋放出來,當時陳小明陪同曾經中過風的馬亞蓮母親在看守所處對面的馬路人行道上,當陳小明隨同馬亞蓮的母親走過馬路到看守所的門口,隻見一個穿紅T恤的人站在看守所大門口,肆無忌憚拿著攝象機一直挑舋性的沖著陳小明,陳小明向他指出,該小子仍然肆無忌憚,陳小明便站到這毛頭小子面前讓他拍個“清楚”,邊上的人勸“算了,算了”,當時陳小明於是和馬亞蓮的母親在一起,陳小明和傳達室的人在講話聯系,門口的保安對陳小明講馬上出來了,於是陳小明在一邊在傳達室邊上等候,一邊哼唱著耳機中MP3播放機放出的“二隻蝴蝶”的歌詞,突然在光天化日之下,陳小明莫名其妙地被一幫警察當作在電視中看到的重案疑犯一樣被抓捕壓倒在地,這幫用芯片控制大腦,沒有人性的警察,不顧陳小明的抗議,獸行般的把陳小明像拋橄欖球一樣的拖行往附近的車裡塞,陳小明的錢包、手機、鞋都掉了,cadeau眼鏡、MP3耳機也甩下了,張翠平當即指責對陳小明施行獸行的違法警察的時候,卻也遭到這幫土匪警察的侮辱,七、八個男警察把張翠平壓到在地,張翠平丈夫田寶成見妻子遭到警察的侮辱時,便過來譴責土匪警察並保護妻子張翠平時,也遭到這幫披著羊皮的狼的暴行,另一個70—80歲的老大爺看見中過風的馬亞蓮的母親也被土匪般警察野蠻拖拉時,奮不顧身地去譴責這伙土匪警察的暴行,這伙土匪警察竟然喪心病狂地把這位張大爺(張存偉)的手胳膊絞脫臼了(是后來知道的)。

《警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四十四條規定:“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張翠平當時依法上前指責警察的這種非法行為,是憲法、警察法賦予她的權力,張翠平丈夫田寶成見妻子遭到警察的侮辱時,過來譴責土匪警察並保護妻子張翠平時,也是合法正當行為。當時本人就在旁邊,目睹這一事實經過,本人願意作証。請法庭依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人的尊嚴不受警察非法行為的侵害!

証人:秦裕泰、(馬亞蓮、劉春芳)、王水珍、杜陽明
附身份証
200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