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六四”難屬致函最高檢察院,要求立案偵查李鵬等刑事罪責

2003年05月29日

中國人權新聞稿

在“六四”屠殺將屆十四週年之際,丁子霖等一百一十七位難屬再度致函中國最高檢察院,嚴正要求立案偵查“六四”事件中李鵬等刑事罪責。

中國人權全美學自聯受丁子霖等一百一十七位難屬委託,代為發表他們致中國最高檢察院的敦促立案公開信(全文於後)。丁子霖等難屬在信中指出,他們早在四年多之前,即正式向檢察院遞交了要求立案偵查“六四”罪責的控告信。但是檢察院至今沒有依照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承擔審查控告信的責任並通知控告人審查結果。丁子霖等難屬要求最高檢察院:司法機關更應該依照法律切實保障公民的此項權利。丁子霖等難屬在信中明確強調,他們遞交的控告信和補充材料,有充分的事實證據可以證明:“六四”大規模屠殺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罪行,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李鵬是參與了最高決策並且是直接執行者。丁子霖等難屬在信中還強烈表示,即使李鵬等當年職掌權力的罪責人今天離開了原有的權勢職位,他們作為“六四”受害者也絕不放棄追究罪責的合理訴求。

中國人權完全支持丁子霖等難屬的公開信要求。“六四”這樣當著全世界犯下的駭人聽聞的罪行,不論拖到任何時候,都不是可以免責不予追究的。而且“六四”能否得到公正依法處理,也是中國社會能否消除社會心結、今後政府不再敢於無視人權大肆殺戮的保證。中國人權要求中國最高檢察院,尊重遵守中國的相關法律,對此公諸於世的依法控訴作出回應。


/>>

丁子霖等一百一十七位難屬的公開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我們作為1989年“六四”事件的受害者和受害親屬,於1999年5月1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貴院遞交了請求立案偵查“六四”事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國務院總理李鵬法律責任的控告書。同年5月24日,我們又向貴院遞交了有關此案的補充文件。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機關應當對公民遞交的控告材料迅速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在法定期間內通知控告人。然而,從遞交上述控告書至今已四年過去了,我們卻始終沒有得到貴院的任何答覆。我們認為,憲法和法律是神聖的,公民有權利也有義務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應切實保障公民的此項權利。同時我們認為,不管公民所控告的犯罪嫌疑人尚在任職期間,還是已經任滿離職,如果所控事實證明其行為觸犯了刑律,都不應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

根據我們在1999年5月17日控告書中所列舉的大量有關事實,我們至今認為:在1989年5、6月間北京地區未發生任何武裝叛亂或武裝暴亂的情況下,當時以鄧小平、李鵬為首的中共領導人假借政府名義調動數十萬軍隊對和平示威者實行武力鎮壓,對無辜的和平居民實行殘暴的殺害,其行為純屬政府權力及國家武裝力量的非法濫用。

同時我們認為:這起大規模屠殺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行為,不僅嚴重違背了本國的憲法,違背了一個主權國家所應承擔的保護人類的國際義務,而且已由對人權和公民權的一貫侮蔑發展為反人道的暴行;其行為已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尤其是生命權利的故意侵犯和剝奪,就其造成後果之嚴重足以認定為犯罪。

我們在1999年5月的控告書中還曾指出,當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李鵬不僅參與了這場大屠殺的最高層決策,而且是此一決策的直接執行者,理應對這場大屠殺及其嚴重後果負主要責任,其行為理應受到法律追究。

對犯罪嫌疑人前國務院總理、人大委員長李鵬進行法律追究,是我們作為“六四”受害者的合理訴求,即使他今天離開了原有的職位,我們也絕不放棄此項訴求。在此,我們再一次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加快對我們控告的立案,並儘快給予我們明確的答覆。

控告人:
丁子霖 張先玲 周淑莊 李雪文 徐 玨 尤維潔 杜東旭 趙廷傑
郭麗英 尹 敏 高 婕 張傃秋 黃金平 鄺滌清 張振霞 馬雪琴
吳定富 孫承康 方 政 等117人

2003.5.29

中國人權主席(President) 劉青(Liu Qing)
中國人權發佈的報告、聲明、新聞和其他正式文件,統一由中國人權紐約總部發佈。上述文件經由下列二人中任何一人簽名有效:劉青(主席)、Sharon Hom(執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