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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起來:特赦“六四”在押人員

2009年06月04日

2009年10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紀念日。對中國政府來說,這是一個治療歷史傷痛、促進社會和解、實現社會正義的良機。為此,中國人權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家主席胡錦濤在舉辦國慶節慶典之際,頒布對“六四”在押人員的特赦令。

在“六四”事件已經過去20年後,當年為此入獄的學生和工人領袖、知識分子都早已獲釋,然而目前仍有

許多為外界所不知的“六四”參與者繼續遭到監禁。他們仍在為諸如“破壞財物”或“反革命罪”服刑,

1而後者在中國法律上早已不復存在。中國人權整理了46名“六四”入獄者名單(附後),呼吁中國當局根據中國《憲法》第67和80條有關特赦的規定2釋放他們

中國人權認為,由中國政府頒布特赦令,釋放“六四”在押人員,還“六四”受害者和難屬一個公道,將療治歷史的傷痛,在社會中創造祥和的氣氛。中國政府的這一舉動將在國內國際產生良好影響。

中國政府以往曾頒布過特赦令。195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0周年時,中國政府特赦了數十名“戰犯”和數千名“反革命分子”。這在當時產生了很好的社會影響。現在,歷史機遇又再一次擺在中國政府的面前。3 希望中國政府以國家民族利益為重,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特赦“六四”在押人員。

注釋

1. “反革命”罪名已被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979年7月1日頒布,1980年1月1日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生效﹔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和2009年2月28日修正並生效。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第17項為“決定特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

3. 見中美對話基金會, “ 要求於6 0 周年國慶進行特赦的呼吁在中國日增”,對話, 2009年冬, 第34期, http://www.duihua.org/work/publications/nl/dialogue/nl_txt/nl34/nl34_1a.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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