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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控告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徇私枉法、中油集團撫順石化公司公安幹警侵犯人權的材料

2011年05月16日

【中油集團撫順石化公司公安幹警侵權案】因向企業紀委實名舉報中油集團撫順石化分公司某車間主任聶思智的貪污行為,1996年張恆銀被企業公安幹警拘留並被刑訊逼供致殘。十五年來張恆銀要求追究涉案幹警的刑事責任,但未有任何結果。


敬呈中國人權:

你們好!冒昧打擾。

本人遭遇司法腐敗十五年。反覆上訪無果;依法維權不成;正義伸張無望。萬般無奈之餘,在此向中國人權呼籲尋求幫助。並且勞煩將我的問題材料轉呈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控告。以維護人權、彰顯正義。謝謝!

天賦人權,神聖不可侵犯。司法腐敗是最嚴重的侵犯人權行為。 “世界上任何一個人或任何一個群體只要感到他們的人權受到侵犯就可以向聯合國提出申訴,即使他們的情形並不受惠於聯合國某些條約”。

本受害者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規定,謹此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出控告。

關於控告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徇私枉法 中油集團撫順石化公司公安幹警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材料

受害者姓名:張恆銀  國籍:中國  職業:中國石油集團公司撫順石化分公司原石油一廠糠醛車間員工  出生日期:1969年12月11日  出生地點:中國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  現住址:中國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前葛布街2委76組64棟2單元401室 電話:13470543041

 

事實陳述:本人因向企業紀委實名舉報中油集團撫順石化分公司石油一廠糠醛車間主任聶思智貪污行為而得罪於他,進而得到殘酷的打擊報復。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我被企業幹警在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帶到中油集團撫順石化公司石油一廠公安處。逼我承認二十五日晚沒有在家未果。(為打擊報復,企圖無中生有,製造假案,陷害本人)。於是幹警張志光、胡財民、呂建國、王衍濤四人對我進行刑訊逼供。在不堪忍受下被逼割腕自盡。而後招來更加殘忍的毒打,造成頭、面部變形,右手拇指腫脹骨折及身體其他部位多處創傷淤青。

後經查證二十五日晚企業根本沒有任何案件發生。是車間主任聶思智為了打擊報復串通企業幹警精心策劃的有預謀的陷害。

在我住醫院治療期間,家屬找到企業黨委、紀委等領導反應問題。他們公然包庇企業公安幹警,否認打人。

在企業蠻橫無理、包庇抵賴的情況下,我只能訴諸法律,希望能討個公道。於是我出院後於一九九七年二月控告到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法紀科。在檢察機關企業涉案幹警雖然百般抵賴拒不承認罪行。但最終,在證據和法律面前不得不低頭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在此期間,按新撫區檢察院的要求,在檢察院辦案人員的監督下,經上級檢察機關——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法醫鑑定已構成傷害罪,(後期曾做傷殘鑑定,結果為九級傷殘)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已構成刑訊逼供罪。(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見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企業公安處是有偵查權的機關,案犯是有偵查職責的人員,所以他們按司法工作人員論)理應根據法律提起公訴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判刑入獄。

正在我期盼正義得到伸張的時候,情況急轉直下。由於企業、涉案幹警以不正當的手段買通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司法人員,逃避法律制裁。檢察院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下否定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傷害罪等原定論,案犯被無罪釋放。至今逍遙法外。並且為阻止我上訪申訴,新撫區檢察院扣押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理應送達給控告人的《撤銷案件決定書》。新撫區檢察院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構成徇私枉法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1996年案發伊始,經不斷上訪控告,於2008年案件由中央政法委督辦到地方政府政法委-----遼寧省撫順市政法委.。由於個別官員的失職、瀆職行為,致使監督機關沒有履行職責,沒有依法行使監督權,使案件督辦走過場、流於形式,沒有切實有效的依法監督檢察機關辦案。並且與檢察機關相互推諉,拖壓案件。採取欺下瞞上的手段,掩蓋涉案人員犯罪真相,為逃避責任拒絕依法給予當事人書面答覆。使案件沒有公平公正的依法解決。案件拖延至今沒有辦結。

無奈之下,2010年我向遼寧省檢察院重複上訪。被告知依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逐級申訴。而後回撫順市新撫區檢察院依法申訴,新撫區檢察院不依法辦案;不依法結案;不依法出具案件處理決定書。案件在新撫區檢察院超期羈押,令冤案再次石沉大海。

國家規定,信訪是屬地管理制。哪裡出現問題,還是有哪裡的地方政府解決。雖然出發點是好的,但是沒有信訪跟蹤制度監督,地方政府可以作假材料上報結案。使上訪者多次重複上訪,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陷入上訪怪圈。

 

地方政府慣例,受害者的上訴材料從來都是被上級機關打回到他們的投訴對象那裡解決問題。而那些犯罪者,只要他掌握公權,那麼他就必然同時是他自己犯罪的調查者、審判者、處理者。政府對權力監管形同虛設。最終,使案件依法解決的希望化為泡影。

 

此案歷經十五年得不到解決是我們的法制不健全嗎?還是人為因素?國家有憲法、刑法及各種法律法規難道形同虛設?為何司法人員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權大欺法,視法律為無物,公然踐踏法律,侵犯人權?法律已然淪落為個別人斂財的工具。企業領導夥同企業公安幹警打擊報復舉報人手段卑鄙,性質惡劣,超出常人想像,令人難以置信。事後不但不認罪,還通過各種違法手段逃避法律制裁。此案如不依法懲處,將使社會正義喪失,法律蒙羞。

訴求目的:依法懲治司法腐敗、懲治違法犯罪,討還人權、討還公道、依法賠償、依法補償。

根據《中國憲法》受害者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被侵犯。

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檢察機關的瀆職行為使受害者的申訴權、控告權被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司法人員徇私枉法的瀆職行為導致當事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被侵犯。

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當年違法的《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本受害者的《刑事案件控告申訴書》作為新撫區人民檢察院司法人員徇私枉法的力證可以揭示這起司法腐敗侵權案的真相-----

 

刑事控告申訴書

申述人;張恆銀     性別;男    出生:1969年12月11日:   工作單位:中油集團撫順石化分公司原石油一廠糠醛車間    住址: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前葛布街76組64棟2單元401室

申訴人對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 “撫新檢法撤字(97)第2號” 撤銷案件決定書,提出申訴控告。

請求事項:依法撤銷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 “撫新檢法撤字(97)第2號” 撤銷案件決定書,對案件依法提起公訴。追究企業涉案幹警的刑事責任。

新撫區檢察院在此案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涉案人員給予無罪釋放。是一起典型的徇私枉法案。應依法從重追究司法人員的刑事責任。

申訴理由:本案案情檢察機關已有存檔在此不再贅述。2010年12月8日在新撫區檢察院控申科取到《撤銷案件決定書》複印件,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提出申訴。

一、1997年12月19日新撫區檢察院在撤銷案件後,《撤銷案件決定書》至今沒有送達給控告人。到底是否銷案?如已銷案必須給控告人送達銷案決定書,沒銷案必須依法辦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時辦案人員屬違法行為。

二、控告人於1997年2月向新撫區檢察院提起控告並立案偵查。可《撤銷案件決定書》的立案時間是1997年8月14日,相差半年之久,不知何意?法律依據是什麼?

三、《撤銷案件決定書》提到“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呂建國等四人不是司法人員。不構成刑訊逼供的犯罪主體。現決定撤銷此案。”中所指的現行相關法律是哪部法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這三宗罪,檢察機關是根據什麼推翻的?憑什麼涉案人員被無罪釋放?拿出法律依據來。

1、根據刑法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涉案人作為企業公安機構工作人員是有偵查職責的,應視為司法工作人員。已構成刑訊逼供的犯罪主體。應屬刑訊逼供罪。

2、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企業涉案人員已構成侵權犯罪的犯罪主體。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批覆(20024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07次會議通過)

陝西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陝檢發研[2001]159號《關於對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雖尚未列入公安機關建制,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職責時,實施瀆職侵權行為的,可以成為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

此復。

此司法解釋同時也可以說明在陝西省人民檢察院請示最高人民檢察院之前,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證明涉案人員不是司法人員,不是侵權犯罪的主體。

在遇到法律問題時陝西省檢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在檢察系統中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刑法有解釋權,而下級檢察院無此資格 ,然而當年的新撫區人民檢察院司法人員卻濫用手中公權,曲解、歪曲法律,踐踏法律。誰賦予他們的權力?當年辦案人員的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刑訊逼供(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五、刑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請問新刑法哪條法律不認為涉案人員的行為是犯罪請指出,有嗎?沒有,那麼新刑法沒有溯及力。那麼從立案到結案的時間段,完全試用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按照當時的法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此案受害人對企業公安幹警及當年撫順市新撫區檢察院司法人員的罪行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合理正確。

在此,提請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尊重法律,依法辦案。

此致

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檢察院

附:原撤銷案件決定書複印件一份

申訴人:張恆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