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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位律師質疑李旺陽死因,呼籲全國人大重新調查

2012年07月23日

【李旺陽】劉衛國等十位律師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公開信就湖南省當局發布的確認李旺陽自殺的調查報告,指出現場勘查存在5大疑點、屍檢存在諸多漏洞、警方對李旺陽死亡事件的處置過程嚴重違法。公開信要求解除對李旺陽親友、支持者的非法軟禁,責成公安部成立李旺陽死亡事件聯合調查團,進行獨立專業調查,並及時向全社會公佈調查結果。

要求全國人大推動對李旺陽死因展開重新調查的公開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我們是十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長期從事法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茲就轟動世界的湖南邵陽李旺陽死亡事件,包括2012年7月12日公佈的湖南省公安廳《關於“李旺陽死亡”的聯合調查報告》和湖南邵陽警方對李旺陽死亡事件的處置過程,向全國人大陳述我們的法理分析和獨立判斷。

據此,我們要求全國人大履行職責,立即推動對李旺陽死因重新展開調查。

 

一、我們認為,《關於“李旺陽死亡”的聯合調查報告》確認李旺陽“係自縊死亡”的依據嚴重不足

我們對《關於“李旺陽死亡”的聯合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聯合調查報告》”)的下述質疑,建立在假設其引述的資料均真實可信的前提之上。

1、《聯合調查報告》中現場勘查情況存在如下五大疑點

(1)繩索長度的疑點。

一位求死之人,一定會盡可能採取能夠實現死亡的手段來完成,按照《聯合調查報告》所描述:李旺陽系登高踩踏19床床墊來完成自縊行為,那麼他就應該把繩索上下兩端的距離控製到足以懸吊自己的長度,對於一位無法目測高度的近乎失明的人來說,站在床上將繩索栓系在自己的脖子上,必然要採取收緊繩索的方法,來確保實現自殺的目的。但是結合現場錄像和照片以及《聯合調查報告》:懸吊著的李旺陽雙腳著地甚至膝部呈彎曲狀,其結繩時所預留出來的長度,竟然超過了床體的高度。

(2)床墊上鞋印的疑點。

《聯合調查報告》顯示:(19床)“床墊的西南角有弧形花紋鞋印兩枚”,“鞋印系李旺陽所穿拖鞋所留”。按照該描述,李旺陽係自行踩踏19床,然後將繩結系在窗外防盜網橫樑上。李旺陽高度近視到在強光下僅能看到人影的程度,近乎一位盲人,他半夜裡靠摸索找到窗戶,又摸索著找到窗戶外面的防盜網橫梁,然後將繩索的上端摸索著係到高達217.5厘米的橫樑上,再將繩索的另一端系在自己的脖子上。這一系列複雜動作,一位身體健壯,視力完好的年輕人也難以做到一氣呵成,更何況是一位體質羸弱、視力近乎喪失、身患多種疾病仍在住院治療的老人?他怎麼可能在上半身操作如此復雜動作的同時雙腳卻紋絲不動?並在床墊上留下了清晰地印痕、弧形地邊緣、甚至鞋底的花紋都沒有被破壞?

(3)窗戶橫樑上觸摸痕的疑點。

《聯合調查報告》稱:“距地200厘米的窗戶橫樑上有15處灰塵減層的觸摸痕”。該15處灰塵減層觸摸痕如果系李旺陽所留,為何在李旺陽的手上未檢測到相應灰塵的殘留物?即便在結繩過程中灰塵被擦拭掉一部分,其指甲縫隙中仍應該有所遺留。如果李旺陽手上沒有該處灰塵的遺留,那麼該觸摸痕到底是何人所留?因何而留?

(4)繩結位置的疑點。

據《聯合調查報告》:(李旺陽)“頸部套有白色布條,布條的繩結位於頸部右側”。結合現場視頻及照片,李旺陽屍體面朝窗外,頭部向繩結相反一側(窗戶方向)微傾,繩結則位於向外一側,即窗戶相反方向。如果李旺陽系通過踩踏病床自行結繩,繩結的位置應該係於頸部左側即靠窗一側,才符合常理。而實際情況是結繩的部位位於外側,其位置更方便於第三者進行操作。

(5)離奇屍體體位的疑點。

《聯合調查報告》稱:“李旺陽第4頸椎橫行骨折出血符合”“縊頸過程中身體瞬間墜落頸部受到縊索的迅猛牽拉導致第3、4頸椎骨折和脊髓損傷”類型。如果事實確如報告所稱,李旺陽是從19床跳下,身體的驟然墜落導致繩索的牽拉與自身體重形成相反作用力,而造成頸椎骨折。那麼李旺陽下落後應該身體懸空,體重完全加諸於繩索之上,繩索的“迅猛牽拉”作用力才會產生。而事實是李旺陽“雙腿屈曲”兩腳接地,繩索勒頸之前身體已經著地,並且雙腿還有“屈曲”的餘地,“縊索的迅猛牽拉”導致骨折的結論顯屬妄斷。

進一步綜合(1)和(5),既然床墊留有李旺陽的腳印,係從19床跳下身體瞬間墜落頸項部受到縊索的迅猛牽拉導致昏迷死亡,那麼屍體理應斜體軟沓拖曳,為何還要呈直立自縊狀?這是最大的矛盾之處。對此可做模擬實驗,從力學角度證明其悖謬。

2、《聯合調查報告》中屍檢情況存在諸多重大漏洞

按嚴謹的屍體解剖法理分析,李旺陽的屍體不具備縊死者所特有的體內外徵象。

縊死俗稱吊死,是以繩索狀物體纏繞頸部,利用自身體重的下垂作用,致使頸部受壓迫而引起的死亡。死者屍體徵像有著如下較為顯著的獨特特徵:即,血液呈暗紅色且具流動性;內部器官淤血;體表、臟器粘膜及漿膜有出血點。

(1)血液呈暗紅色、流動性。窒息死亡的屍體,由於死者血液缺氧,纖維蛋白溶解酶逐步增多,致使纖維蛋白溶解而導致血液凝固被阻止,在死後2-3小時候可以達到完全流動狀態。並且由於窒息死亡的屍體中還原血紅蛋白的含量較高,血液呈暗紅色。

(2)內部器官淤血。窒息死亡過程中,胸腔內負壓劇增,各器官血液難以回流導致血管、肺部、右心室以及經脈系統等器官高度淤血。屍檢過程中可以明顯檢測出右心顯著擴張、充溢有流動性暗紅色血液,而左心房則較為空虛,其餘肝、腎等器官也因淤血導致器官增大。

(3)外表、漿膜及粘膜下點狀出血。機械性窒息死亡者因缺氧導致血管通透性增高、腎上腺素分泌等刺激血壓升高,導致體表眼、口鼻周圍等處;臟胸膜和心包臟層下均可見明顯點狀出血。

(4)其他縊死者所應有的特徵。李旺陽屍體的情狀屬於側位縊死者,此類屍體由於頸部受力不均勻,血液無法回流,造成頭部充血,面部腫脹成青紫色改變;在頸部遭受布條緊勒的血管血液流向內側,應出現明顯淤血凝結,外部膚色也應相應出現明顯紫黑;舌尖一般向頸部著力側的相反方向伸出;口鼻腔出現流涎現象;有時還會有大小便或者精液排出體外。

而反觀現場錄像及照片,李旺陽面部表情較為平靜,無通常上吊自殺者死前痛苦掙扎所留徵兆;面色及眼部均不符合縊死特徵;沒有頸部血管淤血凝結和外部皮膚紫黑記錄;調查報告亦未見流涎或排泄描述。 《聯合調查報告》對公眾廣泛質疑的幾處一般疑點作了牽強附會的解答,但卻故意迴避了李旺陽不具備機械性窒息死亡所普遍具有的上述死亡特徵這一根本事實。

3、屍檢程序不完整,遺漏重要步驟

根據公安部《機械性窒息死亡屍體檢驗》行業標準,屍檢必須與全身系統剖檢相結合,排除其他死亡原因後方能作出結論。通觀整個報告存在諸多致命遺漏:1)未作藥物檢測,無法排除李旺陽被人強迫服食藥物,失去反抗能力後吊掛起來偽裝其自縊的可能;2)未見頸動脈內膜及咽後血斑等生活反應檢查描述;3)未對主要臟器進行剖檢,未對肺部水腫、氣腫,血液凝固狀態等進行檢驗,不能排除其他外力導致李旺陽死亡後,有人懸屍偽裝縊死的可能。

 

二、我們認為,湖南邵陽警方對李旺陽死亡事件的處置過程嚴重違法

1、邵陽警方毀掉許多核心的法律證據。

既然公安機關在將遺體火化前已作出“自殺”結論,那麼本案就不是刑事案件,因而遺體應交還親屬。然而,邵陽警方在李旺陽親屬反對的情況下,強行控制遺體,而後匆匆予以火化,致使許多核心的法律證據遭到不應有的毀滅,具有重大的毀屍滅跡嫌疑。按照基本法理,李旺陽死亡時在附近監控因而具有作案可能、李旺陽死後利用公權毀滅核心的法律證據的公安機關當事人,直接承擔著嚴重的刑事嫌疑。

2、剝奪李旺陽親友了解案件真相、到場參與屍檢的權利。

《聯合調查報告》稱進行屍體解剖前的6日和8日,均向李旺陽的妹妹送達了告知書,要求其屆時到場,而事實情況卻是,當地警方於案發後即非法控制了李旺玲的人身自由,切斷了其與外界的一切聯繫,致使其欲參與而不能。時至今日,李家的親屬和朋友仍無法與李旺玲取得聯繫,李旺玲一直處於“被失踪”狀態。

3、所謂的調解採取“先民後刑”的手段混淆法律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先查清李旺陽死亡原因,再確定民事賠償義務人。在死亡原因未排除他殺可能之前,根本不存在醫院在陪護方面有負責任的問題。中山大學認定李旺陽自縊死亡的鑑定意見書出具於6月19日,而提前10天,即6月9日所謂的《調解協議書》即已簽訂,這份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支持的調解書,不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因其背後所隱藏的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具有違法性質。

4、所謂現場視頻的完整性難以得到保障

6月19日,即《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的當晚,當地公安組織了排除李旺陽親友、律師和司法鑑定人員之外的所謂政協委員、社區居民等人員,參與了視頻觀看。而李旺陽親友、為李旺陽親友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以及有義務先排除其他致死原因再出具自縊死亡結論的法醫鑑定人員,才是真正有權利也有必要觀看此段視頻的人員。而類似這樣出現在視頻播放、屍體解剖、火化安葬現場的政協委員、社區書記、公司董事、報社站長、以及諸多幹部群眾,他們都沒有李旺玲、以及李旺陽生前好友、還有趕去援助的律師更關心案件事實的真相。在沒有對社會公開此段監控視頻以作基本檢驗的情勢下,是完全無法確保監控視頻沒有被人剪接,甚至修改、添加或者用其他時段的視頻予以冒充的。

 

三、我們要求,由全國人大推動對李旺陽死因真相重新展開調查

根據上述法理分析和判斷,以及相關法規,我們正式向全國人大提出以下要求:

1、請全國人大責成公安部成立李旺陽死亡事件聯合調查團,由公安部門刑偵專家、法醫學專家、司法部專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代表,李旺玲親自委託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港澳地區具有社會公信力的專業律師組成,前往湖南邵陽,對這一事件進行獨立的、專業的特別調查,而不受制於當地政法系統,並順應這一死亡事件的嚴重性和國際影響,將調查結果及時向全社會公佈。

2、為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尊嚴,捍衛憲法第三十七條賦予的公民的人身權利,請全國人大立即責成公安部門解除對李旺陽親友李旺玲、趙寶珠的非法軟禁,恢復其作為合法公民的人身自由,任其履行法律權利,委託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參與對李旺陽死因進行特別調查的活動。同時,請全國人大責成公安部門解除對周志榮、張善光、朱承志、尹正安等公民的非法軟禁或非法監禁,恢復其基本的人身自由。

3、請全國人大根據這一事件揭示的法律程序漏洞,將司法鑑定制度改革納入人大立法規劃,參照港澳台以及國外“死因裁判”制度,將死因調查的立案權限從公安系統剝離,改為交付法院進行專門的死因司法審查決定。這一新的立法應賦予法官指令警方開展調查的權利;賦予適當利害關係人提請法院展開調查的權力。司法鑑定機構亦應脫離公安系統而獨立設置以確保公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已正式簽署和承諾了多項人權保障文件,對世界人權發展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們鄭重地期望全國人大能在國內人權保障方面發揮更加廣泛的監督和推動作用,在法​​治建設過程中,能真正地代表民聲、民益、民權。李旺陽死因調查,即是對全國人大能否履行人權保障職責的一道嚴峻的考題。

 

敬請答复

2012年7月23日

寫信人:

劉衛國(山東律師,手機:13518610665)
江天勇(北京律師,手機:13001010856)
何俊仁(香港律師,電話:+852 9020 3087)
肖國珍(北京律師,手機:15210442636)
唐荊陵(廣東律師,手機:18929551319)
王全平(廣東律師,手機:13189886111)
藺其磊(北京律師,手機:13366227598 )
劉正清(廣東律師,手機:13543432448)
隋牧青(廣東律師,手機:13711124956)
李志勇(廣東律師,手機:13008810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