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十省市律師關於勞動教養制度廢改之前進行技術調整的公民建議書

2012年08月13日

【勞教制度】自50年代開始的勞教制度因其隨意性和違法性一直備受批評,要求廢除的呼籲也一直不斷。近期唐慧被勞教一事在新浪微博公佈後引起極大反響。李方平等來自全國九省市的十名律師於8月14日聯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議對以下方面進行規範和調整:勞教制度聆詢制度適用對象過窄且過於空泛、勞教決定和審批秘密化、決定書不公開且無具體人員不利於追責、律師會見難、年齡無上限等。

十省市律師關於勞動教養制度廢改之前進行技術調整的公民建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近日,湖南永州的唐慧女士因“鬧訪”被勞教一案引發全國輿論空前關注,勞動教養制度也引起社會各界的詬病。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提出,根據憲法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遵循《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精神,從立法、行政和司法各個環節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法規和實施機制,依法推進中國人權事業發展。

勞教制度違反法治精神,違背國際人權公約,在實際運行中存在很大的缺陷和隨意性。如今,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已成社會主流。但是,由於《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遲遲未出台,我們認為,仍有必要在勞教制度廢除之前對其進行規範和調整,以限制國家公權力以及保證個人權利和自由不受任意侵犯。鑑於此,我們提出如下建議,望採納為盼!

一、聆詢制度整體設計過於空泛,應當比照聽證制度彌補不足,並且確立其為勞教的必經程序

勞動教養聆詢是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設立的一種新的勞動教養審批制度,即在勞動教養審批機關主持下,辦案部門和擬被勞動教養人當庭對勞動教養事實、證據、執法程序、法律依據進行陳述和辯論的程序。2006年12月,公安部召開了全國公安機關勞動教養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會議,提出了“五項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全面實行聆詢制度。

根據公安部《規定》,勞動教養聆詢的適用對象過窄,僅包括兩類:(一)決定勞動教養二年以上的;(二)未成年違法犯罪嫌疑人。而且,對這兩類公安機關是“可以”組織聆詢,而不是必須。另外,單就公安部《規定》這一部門規章來看,聆詢制度整體設計過於空泛,在聆詢的證據種類、舉證責任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操作性差。

行政聽證制度作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標誌,我國《行政處罰法》、《立法法》等均對此作了詳細規定。為了使行政權力得以公正行使,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教聆詢制度有必要比照行政聽證制度,確立其作為勞教必經程序的地位,保障律師參與,並彌補其本身所固有的法制機制不健全的弊端。

二、去除秘密化,實行勞動教養決定書公開

近年來,為了增強執法透明度,在司法部的指導下,地方各級司法局都在開展“所務公開”活動。但是,在我國立法上,幾乎沒有任何關於“勞動教養決定書公開”的規定。2003年司法部頒佈《司法部關於在勞教系統推行所務公開的實施意見》,要求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對勞動教養人員實施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的執法依據、程序、相關規定和執法結果,向勞動教養人員及其家屬和社會各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的活動。但在所務公開的15項內容中,並不包括“勞動教養決定書公開”。實踐中,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也一直以其保密性著稱。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裁判文書公佈管理辦法》,通過判決書公開(網上公開)貫徹公開審判原則,使社會更好地監督。同樣,行政處罰也都要求公開。勞動教養案件作為行政案件,並且作為剝奪人身自由的最嚴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納入公開範圍。不過對於不願公開隱私的當事人(如吸毒者、賣淫者),可以不予公開。

“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以實現”。實行勞動教養決定書公開,必將引起社會對案情和結果公正性的關注,而公眾的關注和糾錯,也必將使勞教更加審慎,更能最大程度地接近正義。

三、實行勞教審批公開化,勞教決定書應當齊備審批人員及機構名稱,落實具體責任人以利於追責

根據公安部《規定》,地方各級公安局設立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作為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批勞動教養案件,並以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作出是否勞動教養的決定。

實踐中,司法鑑定、仲裁裁決書、法院判決書,不僅有機構名稱,還有具體鑑定人員、仲裁員和法官姓名。然而,勞動教養決定書上卻只有虛無的勞動教養管理機構。導致的結果是,至今為止,幾乎未出現過一例錯案追究。

為了對勞動教養有關機關及其人員進行有效監督,同時保障被勞教人員合法權益,必須實行勞教審批公開化,勞教決定書應當齊備審批人員及機構名稱,落實具體責任人以利於追責。

四、律師接受委託後可無條件會見當事人,且享有不被監聽的權利

在過去較長的時間裡,律師幾乎不可能參與到勞教案件中為被勞教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但是,近年來少數地方已陸續出台相關的法律規定,允許律師參與這類案件的代理,如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律師介入勞動教養聆訊案件的會議紀要》(2005年實施)、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司法廳《律師代理勞動教養案件試行辦法》(2007年試行)等等。根據上述地方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的違法犯罪嫌疑人應當向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後,應當簽發准予會見通知書,並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公安機關可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派員陪同會見。

比照即將實施的刑訴法的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另外,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會見難”是一個“老大難”問題,而在律師代理勞教案件中,會見難依然存在而且更加困難,甚至會見時勞教所的警官會一直在場。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接受委託後應當享有無條件會見當事人並且不被監聽的權利。

五、限制勞教人員年齡上限,對60歲以上的人不宜實行勞教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九條,年滿十六週歲、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第十一條,年滿六十週歲又有疾病等喪失勞動能力者,一般不決定勞動教養;確有必要勞動教養的,可以同時決定勞動教養所外執行。

在實踐中,勞動教養實際沒有年齡的上限規定。比如,2008年08月,北京兩位年近80歲的老太太王秀英和吳殿元因為房屋被拆遷未獲補償,於是申請在北京某公園內抗議。北京市公安局認為這兩位老人的申請違反了法律,決定對她們勞教一年。在國際輿論的壓力下,北京市公安局決定對她們“暫緩執行”。

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的行政措施,考慮到年齡太大的人接受教育矯治的能力下降,對60歲以上的人不宜實行勞動教養。

以上建議,敬請研究、答覆為盼!

  建議人:

  龐琨 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

  李方平 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

  鄭繼能 安徽江淮律師事務所

  姬來松 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

  王秋實 黑龍江趙長江律師事務所

韓慶芳 河北韓慶芳律師師事務所

  劉衛國 山東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

  劉德起 天津天津安尊律師事務所

  張麥昌 陝西陝西臻理律師事務所

  許興華 北京昌久律師事務所昆明分所

  2012年8月13日

來源:財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