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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非法拒絕律師會見郭飛雄

2013年08月27日

消息來源告訴中國人權郭飛雄(本名楊茂東)於8月8日被以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後,他的律師隋牧青藺其磊曾三次前往關押他的廣州市天河區拘留所要求會見,均遭拒絕。

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在《不准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中稱拒絕律師會見的要求是因為郭飛雄牽涉湖北赤壁黃文勳袁小華袁奉初等人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

郭飛雄案法律後援團16名成員於8月27日發表聲明(見下),抗議廣州天河分局與看守所僅以郭案“牽涉”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為由拒絕律師會見委託人的要求,並呼籲天河警方立即修正違法行為。

隋牧青律師在其微博上說,他與藺其磊8月26日一起前往天河看守所要求會見郭飛雄遭拒,後來他們在天河分局被告知,分局已經決定的事再溝通也“無意義&rdquo ;,不如起訴。隋律師曾於8月19日、21日兩次被拒會見,這次是第三次。

郭飛雄是國內知名活躍人士,長期關注公共事務,參與過各種維權活動。他是當局最近幾個月來嚴厲打壓要求政府透明、結束貪腐的民間活躍人士而被拘押的數十位維權活躍人士中最新的一位。被拘押者中包括“新公民運動”倡導者許志永

郭飛雄是呼籲官員財產公示人士的重要支持者。今年3月,他參與發起了敦促全國人大批准中國於1998年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公民聯署活動。今年1月他曾走上街頭髮表演說,支持《南方周末》工作人員反對當局干預編務工作的抗議活動

關於天河公安分局拒絕郭飛雄先生辯護律師會見的

嚴正聲明

郭飛雄先生於8月8日被廣州市天河區公安分局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刑事拘留,迄今已逾半月,法律後援團茲發表聲明如下:

一、《刑訴法》83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由該規定可見,郭飛雄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不屬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而郭飛雄妻子、兒女雖居住美國,但其姐姐居住武漢,一直有穩定的工作、住所,不存在“無法通知”的情形,故天河警方對郭飛雄採取強制措施後,依法應在24小時內通知其姐姐,而延至8月17日才通知,天河警方顯然已嚴重違法,侵害了郭飛雄作為嫌疑人及時尋求律師幫助的權利。天河警方應對此作出解釋,追究相關責任者的違法責任,並向郭飛雄先生及其家人公開道歉。

二、郭飛雄先生的委託律師隋牧青在得知郭飛雄先生被刑事拘留後,於8月19日上午趕赴天河看守所要求會見郭飛雄先生,天河看守所告知隋律師須預約登記。 《刑訴法》37條2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據此,律師會見當事人,依法無需預約,看守所應依法盡快安排會見事宜。而現實中,普通案件根本無需預約。預約會見並無法律根據,天河看守所要求律師預約會見違法。

三、隋牧青律師於8月21日再赴看守所要求會見郭飛雄先生,看守所卻以須經偵查機關批准為由拒絕隋律師的會見要求,天河看守所再次違法。

隋牧青律師、藺其磊律師於8月26日三赴看守所要求會見郭飛雄先生,看守所再次拒絕會見要求,天河看守所第三次違法!

四、隋牧青律師收到天河公安分局《不准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該決定書以郭飛雄牽涉湖北赤壁黃文勳、袁小華、袁奉初等人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為由拒絕隋牧青律師的會見要求。而《刑訴法》37條明確規定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而未規定牽涉該三類犯罪案件也應經偵查機關許可方能會見。郭飛雄先生目前涉嫌罪名仍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而非其他,故依法無需申請會見。我們完全同意隋牧青律師就此發出的律師函意見:該決定貌似有理,其實根本沒有任何法律根據,完全違法。我們有理由認為天河警方有故意設置障礙、非法阻止律師會見郭飛雄先生的重大嫌疑。

五、如果廣州天河警方拒不改正錯誤,繼續非法阻止律師會見郭飛雄先生,我們將支持郭飛雄先生的委託律師隋牧青、藺其磊提起控告、訴訟,屆時,我們將​​為二位律師的控告、訴訟等行動提供代理等必要的法律支持。

六、鑑於郭飛雄先生過往繫獄曾多次遭受酷刑虐待,我們有理由質疑天河警方延遲通知家人、拒絕律師會見等非法行政行為背後是否動機不良。天河警方應該給出相關解釋。

我們期待郭飛雄先生一案,無論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都能真正做到公開、公正、公平,我們期待所有參與此案的公檢法人員均能保有法律人的基本良知、底線。我們將一直關注、監督此案的所有程序、細節,為此案提供一切必要的法律支持。再次呼籲天河警方立即修正違法行為,不再違法阻止律師依法會見郭飛雄先生,並向郭飛雄先生及其委託律師作出道歉、賠償。

特此聲明!

郭飛雄(楊茂東)案法律後援團成員

滕彪
王成
江天勇
唐吉田
李方平
李和平
劉衛國
梁小軍
唐天昊
常伯陽
王宇
張燕生
王興
唐荊陵
龐琨
王全平

2013年8月27日

注:

  1. 因時間緊急,部分後援團成員聯繫不上,故沒有署全體成員名字;
  2. 其他成員仍可以聯繫後參加署名,或授權後援團聯繫人王成律師13616501896、唐吉田律師13161302848、江天勇律師13001010856代替署名;
  3. 後援團聯繫郵箱shengyuanguofeixiong@gmail.com,熱烈歡迎各界法律人士繼續參加後援團!

 

郭飛雄(楊茂東)簡介

郭飛雄是一位網絡寫手和自學成才的法律維權活躍人士,發表和出版過不少有關中國歷史、地方領導人和社會問題的文章和書籍。 2006年8月高智晟律師被捕後,他因組建法律後援團展開營救活動而觸怒當局,同年9月,當局以郭飛雄2001年編輯出版的揭露遼寧省瀋陽市政治醜聞的《瀋陽政壇地震》一書為由,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將其逮捕,並於2007年11月判處他有期徒刑5年,罰金4萬元人民幣。

自2011年9月獲釋以來,郭飛雄一直遭當局嚴密監視,經常被強行帶走和傳喚,但他仍然積極參與各種維權活動,如2012年烏坎村幹部選舉、調查李旺陽死亡以及為呼籲財產公示的獨立參選人劉萍進行的簽名活動等。

 

欲了解更多有關郭飛雄(楊茂東)的消息,請參閱:

錯誤 | Human Rights in China 中国人权 | H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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