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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需要公民監督行動

2012年11月26日
鄭建偉律師在江蘇常州武進區法院代理一拆遷侵權賠償案。 2012年5月。攝影:鄭建偉

在提供徵地拆遷法律服務過程中,透過與拆遷戶的訪談和代理案件發現,涉及徵地拆遷的行政訴訟案件即使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徵地拆遷對像也越來越難以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獲得勝訴的結果,甚至越來越難以立案,枉法裁判比比皆是。

在地方上無法得到司法公正的被徵地拆遷戶如過江之鯽,獨自或者相約前往北京城,期望通過流傳千年的“京控”方式給地方官員施加政治壓力,以圖解決自己所遭遇的徵地拆遷安置補償不公平問題,但又反反复复地被地方僱傭“安元鼎式”的黑保安強行帶回地方,以舉辦“法制教育學習班”的名義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對於反抗激烈的徵地拆遷戶,地方上常通過司法的途徑處以勞動教養,甚至刑事處罰的方式給予壓制,再迫使訂立喪權辱家的安置協議,在拘留所、看守所、勞教所、勞改隊協商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屢見不鮮。徵地拆遷戶在“侵權——上訪——新侵權——再上訪”的怪圈中輪迴,周而復始,年復一年,漸漸地迷失在侵權與上訪之間,最後淪為孫東東口中的偏執型人群。

失去監督的權力就是吞噬生命的洪水猛獸。為了不讓“錢云會式的碾壓”、“唐福珍式的自焚”、“錢明奇式的爆炸”、“盤錦式的槍聲”悲劇重演,我們需要行之有效、持續的公民法律監督行動,把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裡。

徵地拆遷中失衡的權力像獅子一樣的強壯和兇猛,盲目的行動不僅是無效的,而且是有相當程度的風險。因此,我們有必要簡單地分析一下徵地拆遷中的參與者和相互間的利益關係。徵地拆遷是複雜的,參與其間的利益相關人也是眾多的:各級行政審批部門、拆遷人、評估公司、拆遷公司、為政府服務的律師、警察、法官、檢察官、人大代表、社會閒散人員、拆遷戶及其親屬、為拆遷戶服務的律師。當我們把這些利益相關者羅列在一張紙上的時候,不難看到由公權力和利益相關​​群體組成的拆遷團隊和孤立的徵地拆遷戶的力量懸殊,不在一個重量級上。徵地拆遷是有組織的行為,一旦失去合法性,就屬於有組織犯罪,可以具體到搶劫、綁架、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強迫交易、合同詐騙、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的犯罪,且可能披著公益的面紗。

筆者通過與經歷了拆遷和正在經歷拆遷的公民交談發現,絕大多數拆遷戶不太懂得徵地拆遷程序合法的重要性,不太懂得應用法律監督徵地拆遷程序,不太懂得如何應用法律驅使警察打擊違法徵地拆遷中的各類犯罪。即使有時候一定數量有著共同訴求的拆遷戶集合在一起,絕大多數拆遷戶怀揣各自的利益計算觀望等待,情勢有利就一擁而上,情勢不利,就一哄而散;根本不去思考統一行動,共同爭取公平拆遷標準和打造協商拆遷平台。絕大多數拆遷戶不太清楚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性,不太清楚如何有效調動警察、法官、檢察官保障拆遷戶權益。

與之相反,拆遷人利益是共同的,行動是統一的,信息是共享的,每一次拆遷行為都是經過共同反复討論研究決定的。徵地拆遷法律服務雖然利益可觀,但是,本地律師因考慮到與當地政府部門的對抗性太強,而採取消極的態度避免為本地拆遷戶提供法律服務,傾向於為行政機關服務,導致本地法律服務資源分配嚴重不均。相比較而言,行政機關不僅具有信息、人力、財力、司法等眾多優勢,本地法律服務資源也被極大地控制和限制,似乎拆遷戶完全處於被動的位置。

鄭律師幫助過的常州拆遷維權個人,他們當中除兩人外,其餘都因為拆遷而上訪,因上訪而曾經被非法拘留、勞教或關黑監獄多次。攝影:鄭建偉

但是,拆遷戶還是有相當的機會制約違法徵地拆遷,那就是:在徵地拆遷開始的時候,應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採集違法徵地拆遷信息,固定違法征占土地、故意毀壞犯罪證據;在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時候,應用《公安機關執法細則》正確地報警,智慧地調動警察有針對性的打擊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在遭遇司法不公的時候,應用網絡自媒體發布信息,揭露司法不公,控告作出枉法裁判的法官,將其驅逐出法院,繩之以法,純潔法官隊伍;憑藉對法律的信仰,永不放棄對公權力的監督,最終實現私有權利的保障。  

在公民應用法律監督能力建設中,拆遷戶最迫切需要學習掌握的是《公安機關執法細則》應用。雖然,這個能力建設看上去離實現個人權益很遙遠,但它確實是實現個人權益的第一步階梯。筆者註意到,在過往發生的血拆案件中,受害人基本上在遭遇拆遷時,都經歷了孤立、無助、恐懼、絕望的折磨,這也是其他拆遷戶所無法避免的。但夜晚來臨的時候,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帶著刀槍棍棒到你家打砸,不讓你睡覺,把刀架在你兒子的脖子上,逼迫你簽訂拆遷協議,難道你不會恐懼?你不會渴望外界的關注和支援?難道你不期望警察及時到來驅散歹徒?但是,當你撥打110報警電話的時候,你卻發現警察似乎感受不到你遭遇的即時危險,不僅姍姍來遲,似乎還與歹徒熟識,幾聲寒暄以後,揚長而去,留下你面對兇殘的歹徒。

真的沒有辦法制約這樣的警察嗎?找一本《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研讀一下其中關於報案的章節,了解警察應該如何接警處警,了解警察應該為你製作《詢問筆錄》,提供《接受案件回執單》的程序性規定,了解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警察應當告知是否立案。在警察不遵守這些程序性規定的情況下,記下警號,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的紀委投訴這名警察瀆職,向警務督查投訴這名警察瀆職,向檢察機關控告這名警察包庇犯罪,這樣一來,這名警察將面臨行政處分,嚴重的將面臨刑事犯罪的指控,可能讓他失去心愛的飯碗,他即使不情願,也會裝模作樣地保護你。

如果這名警察的領導包庇他,那麼,就提起對公安機關的行政復議,讓政府法制部門去判斷是非。如果上級公安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包庇這名警察,那麼,就提起行政訴訟,讓上級公安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對簿公堂,組織社會公眾去廣泛地旁聽。如果一個公安機關反复地成為被告,其社會形象會如何呢?在與其他公安機關的管理能力對比中,是否讓公安機關法定代表人顏面無光呢?這會刺激行政首長開展整頓作風,從整體上提升警察的社會形象,在客觀上會極大地促進公民人身、財產權的保護。

通過《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調動警察制服社會閒散人員暴力拆遷的同時,還需要加強《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應用,這也似乎和實現個人權益無直接關聯,但它是實現私有權利不可或缺的一環。徵地拆遷的合法性在於程序合法,程序不合法的徵地拆遷都是犯罪。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就是違法徵地拆遷的“照妖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收集犯罪證據的利器,要學好用好。要一層一層的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剝開違法徵地拆遷的畫皮。要逐步地掌握:基本信息公開申請——補充信息公開申請——信息套信息公開申請——法律之問。要堅持“一事一公開”原則,以保證信息的準確性。要練習逆向申請信息公開的技能。最終將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分門別類整理成冊,作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刑事控告的證據卷提交司法部門。

在沒有媒體資源和關注的情況下,在媒體無法關注的情況下,徵地拆遷戶應該放棄“祥林嫂式”的講述苦難,而是要自力更生,主動去學習掌握網絡信息發布技能,創建自媒體,獨立自主地發佈公民監督行動信息,徹底拋棄過去低聲下氣的乞求官員良知發現解決問題,創立自媒體監督官員解決問題,站著把錢掙了!

對於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遭遇到不公正,要及時地通過自媒體,以文字、圖片、視頻製作【微講述】【微評論】【微控告】等形式進行揭露和批判作出枉法裁判的法官,並向檢察機關提起對該名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的刑事控告。對於不依法立案的法官要組織其他權利人一起到其所在的法院行政庭對其開展“公民普法活動”,並對其開展“公民訓誡活動”,提請法院院長向人大常委會遞交免除其法官職務的公民請願行動,持續不斷的公民行動,這最終都將成為對其他法官的警示教育,幫助法官樹立法律至上的信念,自覺抵制政府官員違法干預審判工作,逐步實現司法公正,共同“把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裡”。

律師在徵地拆遷中是有極大的發展空間的,通過走出去對公民應用法律監督的能力建設分享,既能減少律師與地方公權力部門的直接衝突,又能讓拆遷戶在第一時間對侵權行為作出及時的法律反擊。幫助拆遷戶建立調查取證的能力是非常有必要的。拆遷戶都是本地人,取證是比較容易和隱蔽的,需要的是給拆遷戶建立調查取證意識,讓他們懂得需要固定什麼樣的證據,使用什麼樣的工具進行取證,通過什麼樣的方式傳輸證據,懂得掌握釋放證據的時機,懂得如何有針對性、有效地釋放證據。律師與民眾通過這種共同實現私有權利保障的過程建立緊密聯繫,將會重建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形象,將律師權益保障和私有權益維護緊密地捆綁在一起,也是降低律師執業風險的一個好辦法。

“蘇州長島花園居民經過齊心努力,保全2萬多平方米的配套綠地,2012年10月。攝影:鄭建偉

公民法律監督能力提升,對律師也是有益的,公民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律師為維護其私有權利所作出的努力,律師與維權公民的良性互動,才更有益於共同應用法律,促進被損害權利的修復。公民法律監督能力提升,對建設法制政府也是有益的,越來越多的公民監督,會更加純潔公務員隊伍,幫助政府提升公信力。

律師通過對公民調查取證能力、信息公開能力、監督公權力的能力建設,幫助公民認識到通過法律監督是確保私有權益的正確道路,樹立公民對法律的信仰,逐漸拋棄信訪陋習,轉向法律監督行動,最終實現把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裡。

或許一名拆遷戶掌握了法律監督技能,並應用於實踐中,對整個拆遷沒有多大影響;但是,當越來越多的拆遷戶開始練習法律監督技能,並將其不間斷地應用於監督公權力的時候,權力被關進法律的籠子的日子將不會很遙遠。

願以此文與願意做一名合格公民的朋友共享共勉!

2012年中秋夜重慶

鄭建偉,1970年8月生,重慶人,西南政法學院畢業,1993年從事律師執業至今。長期從事刑事辯護、勞工維權、徵地拆遷維權的法律實踐。近幾年來,致力於推動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加強對公民進行應用法律監督能力的訓練,通過提高公民法律監督能力,規範徵地拆遷行為,實現維護徵地拆遷中的私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