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張思之律師到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要求會見高瑜,未獲准,看守所卻主動允許他會見了他的另一名當事人浦志強。本文即是張思之律師對關心浦案友人的情況通報,概括了浦志強的談話要點和張律師對會見的感受。文中說,浦志強幾乎天天被提審,有時長達10小時,腿有些腫,再這樣下去,“身體會招架不住”;提審的內容寬泛,就“案情”而言,目前的發展對當事人非常不利。張律師提醒友人要有思想上的準備——硬整個“數罪併罰”,何其恐怖? !浦志強5月3日參加了在北京舉行的“六四紀念研討會”,5月5日被抄家,5月6日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被以涉嫌“尋釁滋事罪&rdquo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正式逮捕。
報關心浦案友人書
張思之
6月9日17時30分,意外地得到機緣會見浦志強,恰在等見之時,網上傳出一些關於“會見”的說法,“所”裡警官甚表不解,反复解說,“我們安排你單獨會見”,其他人不可能仿行。會見室除有一位官員負責安全外,估計沒有實施監控措施(如錄像),交談整整一小時未受到任何干擾。浦入室,似乎也感意外,坐定,兩人隔窗互握致意。見他長發很濕,應是剛剛洗了頭。
以下先歸納浦的談話要點,加引號處,是原話。
一、“幾乎是天天提審,有時長達10小時,現在有些腿腫,估計與時間過長有關係”。老這麼幹,“身體會招架不住”。
“所”裡在看病服藥上,“現在挺好”,用上了胰島素,還送到航空總醫院看過一次。
“飲食條件與外面當然不一樣,但我在克制。有時一餐只吃一個饅頭。 ”
二、提審的內容寬泛,“罪狀”(這個詞,出自我)涉及許多方面,他逐一講了要點,但囑我“現在不要對外講”。
陳述中,他說:我的日記、電腦都被抄走了,那上面的許多內容,很難都記得住,一時也講不清,“等以後核對吧” 。
三、在談到某項涉嫌問題時,他說:“我估計這個問題會把振紅牽扯進來”,說後等我答复。我說,“是的,牽扯到她。 ”
四、“估計這一兩天會下逮捕令,要進入訴訟程序了,擔心你身體吃不消,不能累了你。 ”他緊跟著說,“某人辦這個案子,不合適,某人合適些(他點了名,我想暫隱為好)”,“你看……”。我中斷了他的思路,說:現在既然沒變更強制措施,何必考慮這些事,到時候再作商量也不遲。他未堅持,只是補了一句:“工作量很大,那麼多的網絡資料,得有個準備。 ”
五、他語調沉重地說:“律師,以後做不成了,出去以後乾什麼呢? ”停頓下來,若有所思,也許是期盼我說個意見,但我不想用“遠景”,替代“願景”,堅不回應。等了一下,他說:“我曾許過一個願,不知能不能還上? ”再作停頓之後,他說:“今後,會好好照顧家庭,照顧朋友。 ”“我想念老母親,還有岳父岳母,不知他們現在好不好? ”
我回答說,怪我不好,實在對不住,這些情況我都忽略了,今天沒法具體地把情況告訴你。不過你夫人讓我轉達她對你說的三句話:“面對現實,保持心態平衡,不要亂了方寸;務必搞好身體,這是第一位的;今後生活,會全力照顧你。 ”
他聽後心有所動,說:“聽懂了。請她轉告兒子:這番經歷對他是很好的磨礪,鍛煉,從中會學到好多東西,今後能更有出息! ”
我告訴他,聽夫人說,兒子目前狀況很好,也平靜,“放心”。
六、告訴孟群,振紅兒子的上學問題,要“兩家合力”,盡全力供,不能荒廢。
振紅房子的“按揭”,要按月給她們交上,她丈夫工資低,承擔不了。再告訴她--
七、家裡的錢不夠支出,可以賣房子。律師事務所原先付給我們的“房租”,現在如不再給,不要去要,一切順其自然,我給所裡添了很大麻煩,我知道!
八、談完“家務”,他問我:“×阿姨好嗎? ”
“很好。非常關心你。幾乎天天同我談你的事。 ”
很明顯,這種情況使他動了情,於是很難自禁地說:“請代我問候朋友們!我給大家添了麻煩。 ”而後又專門具體地說:“請告訴×,改行吧,別乾現在的事了。不是時候,幹不成什麼! ”
他在“難”中,依然心懷親友,令人感動!
談話結束時,他隔窗朝我深鞠一躬,我屈身回報,百感交集。下面報告我的總體觀感,作為我對友人的“整體”回答--
第一,精神狀態:我概括為:堅毅充分,堅強遜之。必須說明:從未嚐過“牢獄之災”的人,在那樣特定的不言“人道”的環境中,不去回顧“往事”,念念親情,做到純而又純的“堅強”,不可思議。我自省辦不到。志強談及親友,眼眶泛紅,忍淚不垂,這種柔情,或者更是可愛處。所謂“遜之”,僅止於客觀描述景況而已。
第二,身體狀況,我判斷,健康水准在下降,實宜“保外就醫”,我們前此的申請已被駁回,但駁回的“理由”十分抽象,情屬套話,沒有一句實質性的東西,因此擬再次提起。
第三,對“案情”有了大致符合客觀情勢的預計,因而心理準備比較充足。
第四,就“案情”而言,目前的發展對當事人非常不利,偵方下手之重,儘管我有預測,不料仍不到位。
所謂“再有三幾天就可能放人”,純屬笑談;“頂多判個三兩年……”,也是幻想。
硬整個“數罪併罰”,何其恐怖? !
作為友人,宜有思想上的準備,否則不易應變。
另有幾句題外的心內話--
我作為浦的律師,歡迎對我前段工作的批評、指責。我會有判斷上的失誤,例如咬定“提審”是拒絕律師會見的藉口就是。 5月18日,我對記者說,浦案是個平常的案子,我以正常的心態對待。那時是想把問題圈在“尋釁滋事”上,因為浦的“五·三”行為與“尋釁滋事”應屬“風馬牛”。目前情況已有重大發展,浦案決不是一個平常的案子,人們似不宜用平常的心對之。情況需要集思,需要合力。
同行之間有不同意見是常態,屬好事。想法不同,方法各異,風格不同,判斷有別,沒有什麼不好!千萬不要因有“異”而棄“同”。目標一致,其他的都可商之議之。貴州小河案中的經驗何其寶貴,怎能輕易忘懷?中國律師在大事面前既不糊塗,也不馬虎,在要案中群星閃耀,會顯出中國律師的力量與光彩。
法律至上,公理必勝!
張思之
2014年6月11日
——轉自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