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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芳出國權訴訟關乎你我他

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 月13日,劉士輝律師受維權人士陳建芳委託,就其2013年9月14日在廣州白雲機場被阻止登機前往日內瓦——去參加一個人權培訓並觀摩聯合國人權機制的運作——分別對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和廣州白雲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提起訴訟。劉律師在本文中說,白雲區法院沒有正式立案,稱要“經過領導批准”。劉律師不同意法院聲稱的邊檢部門履行的是國家安全職能的說法,他反駁說陳建芳告邊檢的案子無疑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因為邊檢部門履行的就是邊檢職能,執行的是《出入境管理法》。劉律師警告說,該案不僅僅是陳建芳個人的案件,同時也關乎所有有出國需求的不特定多數人。 《行政起訴狀》和《行政暨行政賠償起訴狀》附後。

照片說明:2014年1月3日,陳建芳的支持者到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前展示橫幅:“公民出國權受法律保護,陳建芳出國權不容剝奪”。


 

陳建芳出國權訴訟關乎你我他

2013年9月14日,受聯合國人權機構“國際人權服務”邀請的上海熱心公益人士陳建芳女士持有效護照、瑞士簽證、登機牌和邀請函欲在廣州白雲機場登機,赴日內瓦參加為期一周的國際人權培訓並觀摩聯合國人權機制運作,不料在廣州白雲機場被白雲邊檢站阻止出境。邊檢人員底氣十足地告訴陳建芳:“是上海警方不讓你出境的,而且是終生禁止你出境! ”在白雲機場依法抗爭出國權的陳建芳被官方多次推倒在地,卻被處以“警告”處罰。

受陳建芳委託,筆者12月13日在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對白雲邊檢站和機場公安局(白雲機場航站區派出所)分別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確認白雲邊檢站阻止陳建芳出境的行為違法並附帶了行政賠償請求,要求撤銷對於陳建芳的行政處罰決定。起訴當日,白雲區法院沒有直接立案,稱要“經過領導批准”,給筆者開具了收據。

12月20日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7天審查立案的最後一天。筆者向白雲區法院立案庭催問立案結果,答稱“領導還沒批下來”。按照法律規定,要么在7天時間之內立案受理,要么下達“不予受理”的裁定,絕沒有第三種可能性。法院既然沒有在7天時間之內下達“不予受理”裁定,那麼作為當事人一方有理由認為該案已經受理,本著這一理由,筆者在第12天通過銀行轉賬向白雲區法院代收訴訟費賬戶繳納了兩案共100元的訴訟費並向法院進行了告知(這一招是跟華東著名維權人士、公民代理人胡誠先生學來的)。

窗口立案第13天,筆者再催白雲區法院。立案庭庭長李響約我下午“到法院談一下”。下午,我如約而至。李庭長除了提出幾個細枝末節的技術問題並被我現場解決外,主要是對我的代理權進行發難,稱參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我“沒有代理權”。我據理力爭:執業律師很容易被司法行政當局遙控,所以為了獨立性起見,當事人才委託我作代理人。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產生“參照”的問題,如果行政訴訟法已有規定,那麼無須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代理人的相關規定(就是公民代理人須由官方所屬的村委會、居委會等開具所謂“推薦函”,這本身就是一個違法的規定,是當局為了把不受控制的公民代理人排除在法庭之外而立的一條惡法)。而且按照李響庭長的說法:當事人和公民代理人須在他的面前簽下授權委託書方為有效。我說你這是給當事人額外設定義務,違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把當事人和代理人都當賊防範,而且如果這樣的話法院事實上充當了公證機構的角色,是角色錯位。李庭長稱:當事人可以不用萬里迢迢到我面前來,只需到當地辦個委託公證即可。我反駁說:只有涉外的訴訟事務才是應當公證認證的,境內的沒有必要去公證,作為當事人也沒有必要去花那份冤枉錢,你這又是給當事人額外設定負擔。我舉例說:據我所知,最近半年來廣東省內外的法院在行政訴訟代理人方面並沒有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此前孫萬寶在廣州中院起訴廣東省司法廳廳長、副廳長包二奶(二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案,用的就是公民代理人;還有華東的胡誠,就是一個經常做案子的公民代理人,近期他一次性代理了幾十件行政訴訟案,在代理資格問題上,從來沒有“參照”的問題。為什麼一個國家,會有如此截然不同的做法?如果法院排除我的代理資格,那麼請給我下裁定。

除此之外,李響庭長還表示:你們告機場公安的案子,受理應該沒問題,但是邊檢部門履行的是國家安全職能,執行的國家安全法律。聽話聽音,李庭長隱隱約約地傳達了一種弦外之音:那就是告邊檢的案子(也是關乎陳建芳出國權的核心案件)極可能會不予受理(論證略)。我當即反駁:邊檢部門履行的就是邊檢職能,不是國家安全職能,執行的也不是什麼國家安全法律,而是明確無誤的《出入境管理法》。邊檢部門是行政部門,是《出入境管理法》的執法主體,履行的是行政職責,阻止陳建芳出境的行為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公民出境權受法律保護,如果邊檢部門違法行政,給當事人造成各種損害,那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該給當事人一個權利救濟通道,因此白雲邊檢站阻止陳建芳出境的行為是一個完全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的合法性毫無疑問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陳建芳告邊檢的案子無疑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鑑於法院超期審查不立不裁(李庭長承認超期違法),鑑於法院對我的公民代理資格進行無理詰難,鑑於李庭長跟我交談中有一個特警模樣的人進來跟法官耳語,鑑於李庭長流露出對陳建芳告邊檢案的隱約意向,我有理由懷疑該案已經受到當局的干預。所以,我毫不客氣地跟李庭長說:“特務機構的遙控和指令已經到法院了吧? ”李庭長不否定本案的所謂“敏感性”,但是對我的推測和疑問含糊其辭。我力勸李庭長:民主潮流勢不可擋,公民權利不可剝奪,希望你本著法官良知、法治精神和法律規定盡快受理本案,不要有意無意成為專制的幫兇,不要在職業生涯中留下污點。

次日(12月27日,週五),劉正清律師就本案向白雲區法院立案庭李響庭長出具了包括陳建芳的授權委託書在內的律師委託手續。我和劉正清律師都是陳建芳的代理人。

昨天(12月30日,週一),也就是劉正清交委託手續的第二個工作日,廣州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陳志華副處長打電話給劉正清:“你是不是和劉士輝一起在白雲法院合辦一件什麼案子? ”劉答是。陳志華說:“希望你不要炒作! ”

我要糾正陳副處長的是:劉正清律師剛剛上交了陳建芳案件律師委託手續,就無端招來你“不要炒作”的當頭棒喝!那麼請問什麼是“炒作”? “炒作”是法言法語嗎?你管理律師是不是要依法?為什麼不講法言法語?我要提醒陳志華副處長的是:你本來就是一個小角色,何苦要硬衝高配置?多年來在當局打壓廣州律師(包括我本人)的諸多事件中,你充當了極不光彩的角色,既然你已經升遷無望並決意內退,為什麼還要在一線充當刀斧手?我和劉正清從來沒有炒作陳建芳案件,劉正清連公開案情都沒有,但是我作為一個公民代理人,本著當事人的特別委託,我個人有義務向公眾傳播案件信息,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因為,這不僅僅是陳建芳個人的案件,同時也關乎所有有出國需求的不特定多數人。一個人被奴役,所有人都不自由;今天陳建芳被非法禁止出國,明天就有可能延展到你我他的頭上!

(2013年12月31日)


 

行政暨行政賠償起訴狀< /strong>

原告:陳建芳,女,出生於1970年1月23日。

原有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航頭鎮沉香村460號。

身份證號碼:310225197001231648。電話:15026516445。

委託代理人:劉士輝。住廣州市天河區車陂啟明大街86號。

電話:13060684699、13640886848

被告:廣州白雲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電話:020-36066950

住所地:廣州新白雲國際機場南區空港三路白雲邊檢站。

負責人:                 職務:站長。

訴訟請求

  1. 確認被告2013年9月14-15日阻止原告出境行為違法;
  2. 確認被告對原告的拘禁行為違法;
  3. 判令被告賠償因非法阻止原告出境而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共22615元。
  4. 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3年9月14日,原告持本人身份證、護照、瑞士簽證、登機牌和“國際人權服務”邀請函(見證據1-4),欲在廣州新白雲國際機場登機去瑞士日內瓦參加為期一周的人權培訓並觀摩聯合國人權機制運作。上午9時,原告在廣州白雲機場順利通過了安檢,接著到邊檢窗口,把護照和瑞士簽證、身份證及前往日內瓦的登機牌交給被告邊檢工作人員。邊檢工作人員在原告的登機牌上用筆劃了圈圈,看了看護照,又看了看電腦,就把原告護照、瑞士簽證、身份證、登機牌交給被告警號為038882的警察。 038882把原告護照放在一台儀器前照一下,儀器隨即發出響聲。原告要求038882歸還證件,可該警非但不還,還非法將原告拘禁在邊檢窗口旁一間小房子裡。原告問憑什麼關押我? 038882口頭告知:“上海警方不讓你出去,終身不讓你出國”。原告要求038882拿出不讓原告出國的相關憑證,038882拿不出,並讓兩個女警監視原告,並不許打電話和發短信。原告告訴警察們:“我這次去瑞士是學習人權方面的知識,是為了推動我們的社會能夠和平、文明、健康地發展,對每一個中國籍公民都是有益的,你們知不知道限制我人身自由阻止我出國是侵犯人權的違法犯罪行為? ”警察不置可否。

原告被被告工作人員非法拘禁1個多小時後,038882警察把證件還給原告,原告發現登機牌被撕掉一小半。拿回證件後,原告急忙往登機方向走去,被038882阻止,並對其他警察說:“她(指原告)要闖關用武力,不擇手段地打。 ”一下子圍過來10多人準備打人,原告立即報警110。機場公安局航站區派出所警察對原告說:“邊檢是政府,我們管不了。 ”原告只好又撥打110求助,警察把原告帶進航站區派出所,最後給原告出具了報警回執(見證據5)。

15日上午和下午,原告分別2次向邊檢窗口方向走去捍衛出國權,但都被機場保安強力阻攔並多次使用暴力將原告推倒在地。被告的一系列非法和暴力侵害作法徹底剝奪了原告的出國權利。直到9月15日原告逼迫離開白雲機場之前,被告方始終沒有向原告出示國家有權機關禁止原告出國的法律文書。

原告認為:原告的出國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出國是為了學習人權知識並觀摩聯合國人權機制運作,沒有任何違法犯罪的行為和可能。但是被告在既沒有事實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並程序違法的情況下,悍然阻止原告出境,被告警察甚至公然叫囂,指使手下工作人員毆打原告:“用武力打,不擇手段地打! ”正是有了被告警察的指使和縱容,才有了後來對原告的暴力侵害行為之發生。因被告非法阻止原告出境,竟連累造成原告母親發生心肌梗塞,以至收診醫院發出病危通知書(見證據6)!被告非法阻止原告出境,共給原告造成各類經濟損失22615元。

為維護原告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1條、第67條第一款的規定,特向貴院一併提起行政暨行政賠償訴訟,希望依法裁判。

此致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
起訴人:陳建芳

2013年12月13日

附:本訴狀副本2份;證據材料6份。


 

行政起訴狀

原告:陳建芳,女,出生於1970年1月23日。

原有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航頭鎮沉香村460號。

身份證號碼:310225197001231648。電話:15026516445。

委託代理人:劉士輝。住廣州市天河區車陂啟明大街86號。

電話:13060684699、13640886848

被告: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電話:

住所地:廣州新白雲國際機場南工作區空港橫二路。

負責人:             職務:局長。

訴訟請求

  1. 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廣公機場(航派)行罰字[2013]0301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 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3年9月14日,原告持本人身份證、護照、瑞士簽證、登機牌和“國際人權服務”邀請函(見證據1-4),欲在廣州新白雲國際機場登機前往瑞士日內瓦參加為期一周的人權培訓並觀摩聯合國人權運作機制。上午9時,原告在廣州白雲機場順利通過了安檢,接著到邊檢窗口,把護照和瑞士簽證、身份證及前往日內瓦的登機牌交給邊檢工作人員。邊檢工作人員在原告的登機牌上用筆劃了圈圈,看了看護照,又看了看電腦,就把原告護照、瑞士簽證、身份證、登機牌交給警號為038882的警察。 038882把原告護照放在一台儀器前照一下,儀器隨即發出響聲。原告要求038882歸還證件,可他非但不還,還把原告關在邊檢窗口旁邊一間小房子裡。原告問憑什麼關押我? 038882口頭告知:“上海警方不讓你出去,終身不讓你出國”。原告要求038882拿出國家有權機關不許原告出國的憑證,038882沒有拿出。讓2個女警察監視原告,還不許打電話和發短信。

約過1個多小時,038882把證件還給原告,原告發現登機牌被撕掉一小半。拿回證件後,原告急忙往登機方向走去,被038882阻止並對其他警察說:“她(指原告)要闖關用武力打,不擇手段地打。 ”一下子圍過來10多人準備打人,原告立即報警110。被告航站區派出所警察對原告說:“邊檢是政府,我們管不了。 ”原告只好又撥打110求助,警察把原告帶進被告航站區派出所機場警務室,原告要求被告警察把原告被阻止出境的情況如實記錄下來。但是直到下午5時,被告警察仍拒絕記錄,只給原告一份報警回執(見證據5)。

15日上午和下午,原告分別2次向邊檢窗口方向走去捍衛出國權,機場保安強力阻攔並多次使用暴力將原告推倒在地。原告報警,但是被告警察非但不對施暴者進行製止和處理,相反卻對原告作出了“廣公機場(航派)行罰字[2013]0301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原告處以“警告”處罰(見證據6)。

原告認為:原告出國權受法律保護,邊檢部門非法剝奪原告出國權本已屬嚴重違法。在原告受到人身侵害報警後,被告警察不但不對原告受到暴力攻擊的行為進行製止,相反卻對原告進行了毫無

理據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個違法處罰,依法應予撤銷。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1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希望依法裁判。

 

此致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
起訴人:陳建芳
2013年12月13日

附:本訴狀副本2份;證據材料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