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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律師退庭申訴控告聲明

2014年01月27日

1月27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開庭審理丁家喜李蔚袁冬張寶成被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案。鑑於公檢法機關辦案程序存在一系列嚴重違法情況,丁家喜的代理律師程海當庭拒絕辯護,憤而退庭,並向上級檢察院、人大依法申訴和控告。程海律師在其退庭申訴控告聲明中列出了7條該案程序的違法之處,希望上級機關進行監督並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


程海律師退庭申訴控告聲明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

我是丁家喜被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一審辯護人。

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大家可能不清楚律師法對律師有更高的要求。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職責是“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刑訴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六院部委實施刑訴法若干規定第10條據此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或者控告後,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复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本案公檢法機關辦案程序一系列嚴重違法:

一、海淀區檢察院嚴重違法拒絕糾正

1、丁家喜和趙常青案2013年12月6日由北京市檢察院指定海淀區檢察員管轄,海檢12月13日就向海淀區法院起訴,期間在丁家喜已經明確表示仍聘請偵查階段的本律師擔任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在本律師的律所函和委託書已經交一分檢院、情況下,不從一分檢調取本律師的律師手續、或不通知我去遞交律師手續、閱捲和聽取辯護意見,剝奪了丁家喜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的權利。

2、最高檢察院刑訴法規則試行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審法庭,支持公訴。公訴人應當由檢察長、檢察員或者經檢察長批准代行檢察員職務的助理檢察員一人至數人擔任”。本案起訴書所列的公訴人為“代理檢察員”莊偉、周健輝、趙鵬。經查,莊偉2007年11月、周健輝2011年11月分別被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為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簡稱一分檢)檢察員,趙鵬是一分檢的助理檢察員。檢察官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代理職務必須有法律或地方性法規等的規定,且代理職務的設定都是某機關首席官員的缺位,一般職務沒有代理的設置。如《海淀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規定》(2003)規定,在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區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缺位時,暫設代理主任、代理區長、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職務。還如憲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缺位和補選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暫時代理國家主席職務。但代行職務是指代履行上級的職務,如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副主席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這裡副主席代行主席部分職務時,絕對不能稱代理主席”。根據上述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代行職務和代理職務都必須有明確的憲法、法律上級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且都是往上一職務代理或代行職務。所以,海淀區檢察院指派莊偉、周健輝、趙鵬以代理檢察員身份擔任公訴人,於法無據,他們不能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公訴,。檢察官法為規定檢察官可以在兩個檢察院同時任職,如果三人真的在海淀區檢察院任助理檢察官,按照檢察官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屬於調出一分檢的,應當提請免除其在一分檢的檢察官職務。私設了代理檢察員的職務,並違法批准等人公訴人。 2014年1月21日庭前會議上莊偉、周健輝稱最高檢察院刑訴訴訟規則(試行)中所說“經檢察長批准代行檢察院職務的助理檢察員”就是代理檢察員的辯解,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律師了解到,有些檢察院私設“代理檢察員”並擔任公訴人的情況很普遍,但普遍存在不是法律依據,只能說明這些檢察院在此問題上認識的錯誤。

3、把丁家喜等6被告人的案件重新分拆組合起訴無理。北京市公安起訴意見書中丁家喜和趙常青為一案,本來6人合併成一案審理即可,因為起訴罪名、涉嫌犯罪事實、證據都完全一樣,硬重新分拆成丁家喜和李蔚為一案,完全沒有任何理由。二、海淀區法院嚴重違法也拒絕糾正

4、本案屬於法定公開開庭審判的案件,海淀法院范君、徐進(被告人介紹)等法官竟然在2013年12月15日把丁家喜、趙常青、張寶成、袁冬、李蔚、李剛六人私自拉到法院,分別訊問,從上午9點到下午3點,秘密審訊,沒有律師在場,剝奪丁家喜人以及律師的辯護權,嚴重違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的相關規定。按照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開庭前法官只應在兩種情形下可以單獨見被告人:送達起訴書並告知可以委託律師、送達開庭傳票。討論有關程序的庭前會議應該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律師到場。

5、在我三次提出要求後,海淀法院覃波法官、審判長范君等拒絕給辯護律師複製視頻證據,違反刑訴法第三十八條、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受委託的辯護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後有權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或“案卷材料”。剝奪了律師複製案卷材料權。

6、本案屬於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海淀法院覃波、書記員亓靜通知2014年1月8-10日到法院集體庭前觀看我們要求復制的視頻證據,違反刑訴法規定的關於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證據應當在公開開庭時出示、辨認、質證的規定,屬於秘密庭前出示證據,違反公開審理的規定。

7、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制裁的是首要分子,海淀區法院管轄的本共同犯罪案,全案6個被告人被分拆成4個案件,今天在隔壁三法庭審理的袁冬和張寶成案,應當合併審理而肢解分拆,使案件事實的查明增加困難,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主要的用意是肢解成多個案件後,每個參與要求官員財產公開、教育平權打橫幅、散傳單的6明被告人,都要成為“首要分子”,蓄意擴大了刑法的打擊範圍,枉法裁判。

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基礎和前提,沒有程序正義,不可能有實體正義。任何訴訟,訴訟參與人的資格問題都是最重要的程序問題,如果允許沒有公訴人資格的三個人代表國家支持公訴參加庭審,無疑是對中國法律極大藐視和踐踏。以上違法行為有些沒有逆反糾錯的可能性,但審查起訴階段剝奪辯護權的問題、公訴人的資格問題、剝奪辯護律師的複制視頻證據的錯誤,是應當糾正也完全可以糾正。

以上一系列嚴重違法昭示著本案不可能會有公正的實體審判。海淀法院和海淀檢察院已經嚴重侵犯了被告人丁家喜和本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破壞法律的正確實施。法律必須被遵守,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中央政法會議上說要信仰法治。作為一名律師,我有義務維護丁家喜的合法訴訟權利、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我認為,本案海淀區檢察院應當提請海淀區法院延期審理,糾正剝奪丁家喜審查起訴階段辯護權、違法設定代理檢察員擔任公訴人等錯誤,海淀區法院應當同時糾正剝奪律師複製視頻證據的錯誤。鑑於以上原因,現我拒絕做配合檢察院和法院違法的辯護,退出本次庭審,立即向上級檢察院、人大依法申訴和控告,希望在上級機關監督下,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我拒絕本次庭審辯護並沒有解除丁家喜和其妻子羅勝春對我的一審辯護委託,只是退庭申訴控告,為了更好地依法行使辯護權。

本律師依法當庭拒絕辯護,你院應根據最高法院適用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准許。

丁家喜一審辯護律師程海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