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第二份行政起訴狀公安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對應北京市公安局給的告知書

2015年08月31日

維權律師李和平自2015年7月10日被不明身份人員從家中強制帶離後一直下落不明,其妻王峭嶺向法院提起第二份行政起訴狀,狀告公安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上的不作為。


行政起訴狀

原告: 王峭嶺,女,43歲,住大興區亦莊開發區,電話: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地址:北京市前門東大街9號
負責人:王小洪職務局長電話:010-85225050
案由:公安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違法

訴訟請求:

  1. 判決撤銷北京市公安局於2015年8月21日對原告作出的“市公安局(2015)第30號補告”《補正申請告知書》
  2. 判令被告依法對原告的四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做出答复。

事實和理由:

原告系李和平律師之妻。

2015年7月10日李和平律師被不明身份人員從家中強制帶離,此後杳無音訊。原告及家人多次就“李和平失踪”一事向北京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北京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博興路派出所等相關單位查找、問詢、報案,要求獲知李和平律師下落。博興路派出所在原告苦苦追問多日後口頭告之:“李和平是被警方帶走的”,除此之外,拒不提供任何信息。

2015年7月18日20:52,新華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新華網”首發由被告新華通訊社記者鄒偉和被告人民日報社記者黃慶暢聯合撰寫的《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踪》一文,文中記述:“近日,公安部指揮多地公安機關摧毀一個以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台,少數律師、推手、‘訪民’相互勾連、滋事擾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團伙,周世鋒、王宇、李和平、謝燕益、隋牧青、黃力群、謝遠東、謝陽、劉建軍9名律師和劉四新、吳淦、翟岩民等人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

原告在震驚無奈之下,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了

四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內容如下,

  1. 依據央視公開報導:在公安部的統一協調下,由北京市公安機關和天津警方破獲的北京鋒銳所一案中,被牽連的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李和平律師,在2015年7月10號中午被警方帶走。請依法告知李和平涉嫌罪名,採取強制措施地點,方式與變更情況。
  2. 依據央視公開報導:在公安部的統一協調下,由北京市公安機關和天津警方破獲的北京鋒銳所一案中,被牽連的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李和平律師,在2015年7月10號中午被警方帶走後,第一次訊問,有無提出聘請律師的要求。
  3. 依據央視公開報導:在公安部的統一協調下,由北京市公安機關和天津警方破獲的北京鋒銳所一案中,被牽連的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李和平律師,在2015年7月10號中午被警方帶走。請依法告知是否通知家屬,以及通知的方式,收件人,地址。
  4. 依據央視公開報導:在公安部的統一協調下,由北京市公安機關和天津警方破獲的北京鋒銳所一案中,被牽連的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李和平律師,在2015年8月12號晚天津濱海新區爆炸事故後,他的人身安全狀況近況。他所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地點距離事故地點的距離,防護措施。

這四份申請書於2015年8月18號寄出。 2015年8月31號,被告以掛號信方式寄回瞭如下文件

“市公安局(2015)第30號補告”《補正申請告知書》。此文件製作時間顯示是2015年8月21號做出的

該通知書稱:

  1. 刑事案件類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2. 請原告更改、補充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後,向製作單位諮詢、了解。並且稱其下屬22個分局,如涉及這些單位,可去諮詢了解。

原告認為:被告做出的市公安局(2015)第30號補告”《補正申請告知書》,所給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章第二條,“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

被告毫無疑問是行政機關,而且是在履行職責時製作這個信息的機關,而且原告申請的根本不是刑事案件的內容,原告申請公開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李和平家屬應有的合法的知情權。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十四條所限制的。

其次,被告提出的製作單位一說,被告否認自己是製作單位

依據央視的公開新聞報導:在公安部的統一協調下,由北京市公安機關和天津警方破獲的北京鋒銳所一案中,赫然有李和平的名字。試問,北京市公安局就列在其中,舉國上下無人不知。如果北京市公安局不是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的製作單位,那麼新聞所說的是什麼呢?難道是謊言,那麼也正好請北京市公安局為我的民事訴訟作證好了。

即或是北京市公安局下屬任何一個分局具體製作政府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依法也應指明是哪一個分局,難道堂堂北京市公安局連哪個下屬單位具體製作此大案要案的信息都不清楚,那我要起訴北京市公安局的另一個不作為:如同“政府被敲詐案”一樣,現在忙著說老百姓敲詐,那當年“被敲詐時”為什麼不報警?同樣,如果北京市公安局連製作此政府信息的下屬單位都不明確,反而告知我去其下屬22個分局諮詢,請問:“北京市公安局各級領導是否因此項嚴重的瀆職問題被處分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章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我看到的本來被告可以清楚明了的公佈出來,現在要把我踢向22個下屬單位。被告嚴重違法。

綜上,原告要求本案被告撤銷北京市公安局於2015年8月21日對原告作出的“市公安局(2015)第30號補告”《補正申請告知書》並且依法對原告的四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做出答复。

此致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王峭嶺
2015年8月31號

附:

  1. 原告身份證原件一份
  2. 原告與李和平律師的結婚證複印件一份
  3. 北京市公安局做出的補正申請告知書複印件一份,登記回執複印件一份



     

  4. 原告向被告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書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