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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球時報》痛斥

2014年04月03日

北大博士畢業的劉四新律師駁斥《環球時報》的社評《律師不應為自我炒作鼓動社會對立》。社評指責參與建三江維權的律師“不是通過合法途徑為涉事者提供法律支援,而是鼓動聚眾抗議”,劉四新律師稱該社評是一篇“無恥狡賴”、“徹頭徹尾的法盲式胡攪蠻纏的拙劣文章”。


對《環球時報》痛斥

劉四新

2014年4月3日

《環球時報》2014年4月2日《律師不應為自我炒作鼓動社會對立》(下稱《對立》)是一篇無恥狡賴、充滿強權特有的傲慢、徹頭徹尾的法盲式胡攪蠻纏的拙劣文章! 《對立》一文的砲制必將使得早已信譽瀕臨崩潰的《環球時報》進一步被知識界和日益覺醒的民眾所不齒!

眾所周知,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及其所轄眾多農場是計劃經濟以及建政初期以半軍事化手段發展農業經濟的產物。然而,為多數國人所忽視的事,農墾體係也是由戰爭年代轉入和平年代後對現代政治、現代行政管理和現代法治長期缺乏基本認知的產物。農墾是政經合一、政企合一的體系,在總局及以上層級,它基本上是行政管理機構,具有鮮明的政府屬性;在從事直接農業生產的農場層級,它則更多地具有企業性質;它同時又是垂直管理、直屬於中央政府機構、外在於地方政府的獨立體系;其基本的、主要的性質是企業,附屬的、次要的性質才是政府機構。

然而,由於獨立於地方政府,加之地域分散、人員眾多,農墾體系便不得不同時自行承擔生產經營之外的日常管理,不得不同時兼行自我行政管理的職能及司法職能,不得不設立獨立的公安、檢查、法院體系,不得不成為集企業和政府、集農業經營和社會管理於一身的體系。而在現代政治學和行政管理學的視野裡,在現代法治體系下,只有純粹的政府(包括司法機關)才能行使面向公眾的行政管理和司法管轄之公共權力,企業等經濟組織、包括農墾體系這樣雖承擔一定公共管理職能但基本性質仍屬企業的龐大體係都不得行使公共權力,即便考慮其管理的特殊需要也只能部分行使有限的公共權力,而不能像黑龍江農墾總局及其下屬農場那樣長期行使包括公安、檢察、法院在內的完整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權力。長期行使完整的行政、司法公權力的農墾體系事實是成了獨立的、封閉的權力體系甚至“獨立王國”,地方政府對這個體係無權約束,中央政府則又因鞭長莫及而難以對它加以控制。所謂法制教育基地之怪胎就是農墾體係自身政企不分混亂機制的產物,就是農墾體系獨立的行政和司法權力的恣意延伸和擴張!在市場經濟、依法治國、憲政法治已深入人心的今天,農墾體係自成“獨立王國”的畸形體制越來越暴露出其僵化性和不合時宜性,建三江法制教育基地則是這一畸形“獨立王國”體內的惡性毒瘤!

何為監獄?凡較長時期剝奪公民個體人身自由的地方即是監獄。自古及今,監獄必須由國家統一設立,非經專門立法的授權,任何國家都不允許在國家統一的監獄系統之外另行私設監獄,在現代法治國家尤其如此。 《監獄法》第十條、十一條分別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監獄工作”、“監獄的設置、撤銷、遷移,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批准”。監獄必須依監獄法第十條、十一條設立,而且在實踐中監獄的設立權由省級以上政府壟斷,市級以下政府無權設立監獄。任何非依監獄法設立卻事實上公然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地方都是非法的、徹頭徹尾的黑監獄! 《對立》一文也含糊其辭地承認(建三江等)“基層政府對他們採取了辦學習班等教育方式。學習班不是勞教,但有一定的強制性。這些學習班的法律性質存在某種模糊性。 ”事實上,法制教育班即“學習班的法律性質”絕非如《對立》一文輕描淡寫、模棱兩可聲稱的“存在某種模糊性”,依中國現行有效的憲法、刑法等法律,法制教育班完全地、徹底地是非法的!這一點無可爭議!法制教育班也絕非如《對立》一文所稱“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法制教育班的強制性完全不低於甚至超過國家合法設立的監獄!所謂法制教育班事實上長期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其所謂教育事實上異化為十足的肉體懲戒、虐待和人格的羞辱,其嚴苛程度遠遠超過依生效判決而執行的徒刑,正如業已被廢除的勞動教養的嚴苛程度事實上經常遠超刑罰一樣!法制教育班的所謂教育事實上異化為國家統一法度之外的私刑!其設立和運行壓根兒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樣的所謂​​法制教育班完全是反法制(更別說法治!)的、非法制的!最應該、最需要進法制教育班接受法制教育的恰恰是建三江警方!這種非法的、反法制(法治?)的所謂法制教育班居然膽敢堂而皇之地自封、自冠“法制”之名,實在是法制(法治?)的悲哀!實在是對法制的莫大反諷!實在是對法制的調戲和強姦!實在是對法治、憲政、民主、人權等普世價值的公然羞辱!

建三江警方私設的所謂法制教育班也不是合法的拘留所。 《拘留所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分別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 。毫無疑問,建三江的所謂法制教育班壓根不符合上述兩條的規定,壓根不是合法的拘留所!

這樣的所謂​​法制教育班既非合法的監獄,又非合法的拘留所,不是黑監獄,還能是什麼?黑,地下之謂也!黑,不能見陽光、陽光不能照射之謂也!黑,無法律依據、公然違反法律之謂也!被所謂法制教育班非法關押的公民倘有任何違法行為,也只應依相應法律和程序對他們進行處理,然後依生效法律文書分送監獄或拘留所,任何機構或個人都無權不依任何生效法律文書、不經任何法律程序而野蠻非法關押公民!建三江所謂法制教育班長期以來無需任何生效的裁判文書或其他法律文書而非法關押公民,這樣的非法機構不是黑監獄,還有誰是黑監獄?如此弄權濫法,隨意關押公民,不是非法拘禁,還能是什麼?

《對立》一文稱“目前熱衷政治行為的律師似有增多之勢……這部分律師或打律師旗號的人成了反體制的一支力量。最應尊重法律的這些人站到了挑戰法律的前沿,這非常令人遺憾。 ”我們不禁質問,律師作為公民中精通法律的群體,“熱衷政治行為”何錯之有? “熱衷政治”不就是“關心政治、關係國家大事”嗎? “關心政治、關係國家大事”不是一向被官方所倡導嗎? 《對立》一文何以竟如此敵視、仇視律師“熱衷政治”呢?在邁向法治、憲政、民主的過程中,律師由於精通法律的優勢比其他職業群體更“熱衷政治”,難道不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嗎? “熱衷政治”,運用法律知識對公權力進行批評、監督,何以竟成了“反體制”或“挑戰法律”?為何動輒就是用“反體制”、“挑戰法律”之類典型的“文革”冷戰語言,而不使用“批評”、“建議”、“申訴”、 “控告”等憲政​​、法治語言?律師稍稍行使一下憲法權利,就“非常令人遺憾”了,建三江警方長期、大規模地踐踏法治、漠視公民權力,你為何絲毫也不遺憾呢

《對立》一文稱“這些人名義上在追求司法的公正,但他們很多行為的實際效果就是對現行法律威嚴的消解。 ”我們必須堅定地強調,江天勇等4名律師是在實實在在地追求司法公正,而遠遠不是《對立》一文所誣稱的什麼“名義上在追求司法的公正”! 4名律師的行為正是要使被建三江警方踐踏、歪曲、藐視的法律恢復尊嚴、回歸原位,而根本不是《對立》一文所誣稱的什麼“對現行法律威嚴的消解”!相反,消解、踐踏、漠視法律的恰是建三江警方之類的公權力!中國法治建設的最大障礙也正是建三江警方之類的公權力!

《對立》一文煞有介事、故作公允地聲稱“希望所有律師和嚮往做律師的人都回到現行法律體系的內部……律師不應熱衷從政治角度挑戰法律,為在改革中擴大發言權和議程設置權採取激進行動。 ”我們要說,與其對律師提出什麼希望,何如對建三江警方之類肆意踐踏法治、一向藐視法律、頑固抗拒法治的公權力提出這種希望!江天勇等4名律師的維權、控告行為完全在現行法律架構之內,完全是合法的、和平的行為,他們何曾“從政治角度挑戰了法律”?更談何“激進”?真正冥頑不化地破環、挑戰法律並且是從體制內破壞、挑戰法律的不是律師,恰恰正是建三江警方之類狂野成性、桀驁不馴的公權力!

《對立》一文稱“有些執業律師及‘黑律師’通過參與群體事件而做自我炒作,這些人因此失去了法律人往往特有的理性自覺”。我們不禁質問,江天勇等4名律師何曾“自我炒作”?炒作,有必要到建三江這個荒僻之地嗎?那些自發前往聲援的律師、公民都是為了到建三江去炒作嗎?不反省公權力的違法犯罪行為,反倒無端指責律師,是什麼樣的強權傲慢心態?江天勇等4名律師何曾“失去了法律人……特有的理性自覺”?相反,我們倒是經常地、隨時隨地地都能看到公權力和公職人員喪失理性、濫用職權、踐踏法律、侵害公民!大量的冤假錯案,大量的非法勞教,氾濫成災的公權力腐敗,不都是公權力喪失理性的鐵證嗎?

《對立》一文稱“一些律師和公共知識分子集中向基層衝突點上空降,這已是中國社會當前反復發生的現象。 …它對中國社會進步的利弊關係需要在更長時間裡得到驗證。在這個過程中,公知們應把真正的公益心放到個人出風頭的利益之上,並因此保持一定的克制。 ”我們仍要強調,無論有多少“律師和公共知識分子集中向基層衝突點上空降”,只要他們是以和平的方式,只要他們是在行使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他們的行為都是合法的!應該受到指責的不是“集中向基層衝突點空降”的“律

師和公共知識分子”,而是濫用職權、欺凌人民、踐踏法治、炮製冤假錯案、無事生非、挑起事端、製造這些“衝突點”卻又頑固地死不認錯、拒不糾錯的公權力及公職人員! “律師和公共知識分子集中向基層衝突點上空降”的確是“已是中國社會當前反復發生的現象”,並將會在法治建設的整個過程中繼續“反復發生”,誰讓中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呢!誰讓律師、公共知識分子以及公民的權利意識、主人意識越來越覺醒、越來越強烈呢!沒辦法,公權力和公職人員必須適應律師、公共知識分子和公民主動參與衝突點的解決,他們有這種權利參與!他們之所以積極參與,是因為公權力四處製造太多的衝突點,是因為公權力製造的衝突點才是“當前反復發生的現象”,是因公權力和公職人員對沖突點的解決不能使人民滿意!如果公權力和公職人員能夠主動、及時、妥善地解決衝突點,律師、公共知識分子和公民自然無需不辭辛勞地空降!因此,要想避免律師、公共知識分子和公民參與什麼衝突點,公權力和公職人員最好盡快放棄沿襲已久的強權傲慢,主動學會向人民俯首彎腰,學會放低身段,學會積極、及時、妥善地解決衝突點!公權力和公職人員必須明白,人民被動接受權力的治理甚至統治、不能主動參與權力運行、不能對權力進行監督的時代一去不復返了!公民參與“對中國社會進步”大大地好,這一點根本無需懷疑,根本無需什麼長時間驗證,因為眾多憲政、法治成熟的國家早已驗證過了!這是一個普世價值,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公權力和公職人員必須明白,是他們“應把真正的公益心”放到他們享受已久的強權利益之上,是他們應當對公權力的行使保持高度的克製而不僅僅是“一定的克制”!試想,如果建三江警方依法執法,如果建三經警方不是這樣一味蠻幹、悍然非法拘留4名律師,並蠻橫剝奪後續律師的會見權,也就不會有這次事件的公眾化,正是建三江警方的強權傲慢才導致了事件向公眾化發展!事態如此演化顯然也是四位律師始料未及的!

是誰在製造對立,是誰的行為違反、踐踏了法律,難道不是不言自明、不言而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