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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分局濫用戒嚴措施的行政起訴狀

2014年04月04日

張磊律師向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提起訴訟,指控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分局於2014年3月26日至起訴時對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拘留所大門外路段實施戒嚴違法。 3月25日張磊等律師宣布絕食以爭取律師會見權利,七星分局負責人郭玉忠26日宣布對七星拘留所大門外路段實施戒嚴,並禁止外人帶入食物和水。起訴狀指七星分局負責人濫用戒嚴措施,違法《戒嚴法》的發布規定,是濫權枉法!


行政起訴狀

原告:張磊,男,苗族,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公開時略),聯繫電話(公開時略)

被告: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分局,地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富錦市建三江七星農場,負責人郭玉忠,職務局長

案由:不服公安濫用戒嚴措施

訴訟請求:

確認被告於2014年3月26日至起訴時對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拘留所大門外路段實施戒嚴違法。

事實與理由:

2014年3月25日,原告持合法的會見手續前往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拘留所要求會見被行政拘留在此的杭州律師王成,七星拘留所所長韓奎奎接受原告的會見手續後,以需要請示領導為由拒不依法安排會見。原告多次要求其立即依法安排會見,未果。由於在此前一天,即有律師提出要求會見因同案被行政拘留的其他律師,被以同樣理由一直未安排。故原告宣布絕食爭取律師會見權利,並在七星拘留所大門外等待其依法安排會見。

2014年3月26日,被告負責人郭玉忠到達七星拘留所大門外,要求原告和其他律師進行登記,由於原告和其他律師早在一天前就提交了會見手續,拘留所接受了會見手續卻一直違法不安排會見,我們拒絕了郭玉忠再次進行登記的非法要求。此時,郭玉忠向原告及其他人宣布,將對七星拘留所大門外路段實施戒嚴。

在郭玉忠宣布實施戒嚴後,原告發現由外界通往七星拘留所的路段被拉起警戒線,多名警察在彼執勤,原告同時得知,外面如果有人想要前來拘留所,必須登記身份證,進行全身檢查,食物和水一律不准帶入。

彼時原告已經絕食近24小時,原告認為,當有人在為了一項十分合法非常正當的權利而非暴力絕食爭取的時候,對絕食現場實施斷水,這是任何一個文明政府、文明人類都無法接受的底線,但是被告輕易的就突破了。

更為嚴重的是,根據《戒嚴法》第二條之規定,只有在“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不採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狀態時”,國家才可以決定實行戒嚴。原告及其他律師只不過是在為爭取一項法律明確規定的律師會見權利而絕食,在拘留所大門外靜坐,沒有任何擾亂社會秩序之行為,根本不符合戒嚴的事實條件。

更為嚴重的是,根據《戒嚴法》第三條之規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戒嚴令。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由國務院決定,國務院總理髮布戒嚴令。 ”可是,對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拘留所周邊實施的戒嚴,卻是由被告的負責人郭玉忠發布命令,何其狂妄僭越!何其濫權枉法!

一個基層公安分局的局長,居然敢於代行國務院總理的職權發布戒嚴令,此事實在關係重大。故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之規定,起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審理,公正判決。

此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告:張磊(簽名)
2014年4月4日

附件 p>

  1. 起訴狀副本1份;
  2. 原告身份證複印件;
  3. 原告律師證複印件。
  4. 現場戒嚴照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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