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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許志永博士案二審應開庭審理的法律意見書

2014年03月10日

新公民運動的主要倡導者許志永在一審被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刑4年後提起上訴,其二審辯護律師張慶方、劉書慶向法官發出二審應開庭審理的法律意見書。他們列舉了6個理由,依法說明為什麼他們認為該案二審應該開庭、而非可以開庭。


就許志永博士案二審應開庭審理的法律意見書

尊敬的法官:

我們系上訴人許志永博士的二審辯護人。經過會見當事人,經過閱捲和對一審情況的了解,我們依法認定此案二審應該開庭審理,而非可以開庭審理。

其理由如下:

第一,上訴人在檢察院的起訴書中被定位為共同犯罪,從查明案件事實和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訟累角度,無疑應併案審理,而且考慮到許博士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已經立案,全案應一併由一中院審理。但一審法庭拒絕了上訴人和辯護人合理的併案審理請求和管轄權異議,導致出現“啞巴庭”這種史所罕見的窘況。在法庭調查階段,上訴人和辯護人均未對證據進行質證。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53條,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而具體到許博士案,上訴人和辯護人在一審中都堅持了沉默的立場,均未對檢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該證據顯然未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依法不應作為定案證據。

第二,一審法庭沒有通知主要證人出庭作證。根據《刑訴法》59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上訴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許博士案一審庭審中,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同案被告人和指控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沒有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依法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雖然上訴人和辯護人因為自己合理併案審理請求及管轄權異議遭拒,對案件公正審理失去信任,為維護自身尊嚴不得已沉默,而出於法庭沉默的立場考慮,沒有堅持最初申請證人出庭的立場。但一審法庭理應依據《刑訴法》187條之規定,依職權要求重要的證人出庭作證,以查明案情。

第三,考慮到上訴人在最後陳述中堅持自己無罪的立場,顯然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均有異議,而此異議直接影響定罪。根據《刑訴法》223條之規定,二審法庭應開庭審理。

第四,考慮到許博士的最後陳述被一審法庭屢次粗暴打斷最終被違法制止從而其最後陳述權被剝奪的事實,二審法院也應開庭審理補正許博士最後陳述的機會。而且一審庭審只提供很少旁聽席位的做法也違背了公開審理制度設立的初衷。

第五,辯方有新的證人出庭。新的證人證言理應經過庭審質證。

最後,從《刑訴法》保障人權,追求程序和實體正義的角度,也理應開庭審理,通過控辯雙方、被害人的質證和辯論,以查明案件事實,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綜上:針對許志永博士案,二審法庭應開庭審理。

此致

辯護人: 張慶方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書慶山東天宇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轉自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