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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場所異議書

2014年09月03日

 

程海律師2014年1月在代理丁家喜律師要求官員財產公開、教育平權被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一案時,因海淀區法院和檢察院的一系列違法行為而退庭抗議並投訴控告,就此,北京市昌平區司法局於8月22日以擾亂庭審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為由發出擬給予他停止執業一年行政處罰的聽證權利告知書。在程海要求進行聽證後,司法局發出將於9月5日舉行聽證會的通知。

就司法局所定舉行聽證會的地點,程海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場所異議書》,對聽證會安排在“北京昌平區陽光中途之家”提出異議:“陽光中途之家是為社區服刑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提供教育、培訓、臨時安置等服務”的機構,安排在該地聽證,是司法局“明顯的濫用職權,是對我人格侮辱,違反公務員法第十二條等規定。”他要求司法局依法變更到該局辦公場所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聽證場所異議書

程海

北京市昌平區司法局:

2014年1月27日我擔任丁家喜律師要求官員財產公開、教育公平被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辯護律師,因海淀區的法院和檢察院一系列違法,限制剝奪辯護權,無法有效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我退庭投訴控告,進行辯護救濟。你局在我要求保障律師執業權求助後,不僅不保障律師合法權益,卻助紂為虐以我擾亂法庭秩序為由擬給我停止執業一年的行政處罰。 2014年8月27日,你局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昌司聽通字(2014)1號],聽證時間為9月5日9時,地點為“北京昌平區陽光中途之家”。經查“昌平區司法局陽光中途之家網”職責介紹,“陽光中途之家是為社區服刑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提供教育、培訓、臨時安置等服務,幫助他們克服困難、提高適應社會能力,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的承擔公益職能的事業機構。

“承擔著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集中教育、為有需求的社區服刑人員;刑釋解教人員提供社會適應指導;為有需求的社區服刑人員;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心理諮詢和心理輔導三項基本功能。

“承擔著為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生活來源的社區服刑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的提供臨時安置;為社區服刑人員、刑釋解教人員提供就業幫助;為社區服刑人員提供公益勞動項目三項輔助功能。 ”

對我擬行政處罰的聽證是你局正常工作,應當安排在你局辦公場所舉行,辦公樓有一百多人的大會議室,完全可以滿足聽證需要。現捨近求遠,安排在和聽證無關的陽光中途之家舉行,完全沒有必要;且我不屬於“社區服刑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安排在該地聽證,是明顯的濫用職權,是對我人格侮辱,違反公務員法第十二條等規定。請依法變更到你局辦公場所舉行聽證。另外,8月29日我到你局查看1月27日庭審證據光盤時,法制科接待工作人員蔡青態度惡劣,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賠禮道歉。

被聽證人程海:

2014年8月31日

 

附件:本律師丁家喜案二審辯護詞《丁家喜等人要求官員財產公開、教育公平是正當行為,依法無罪:控告北京法官張坤、范君、覃波,檢察官莊偉、周健輝、趙鵬,警察李赫、呂愛民等125人涉嫌徇私枉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19頁。

http://www.weibo.com/p/2304188f4dacc90102v0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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