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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文生律師控告司法局非法剝奪其執業權

2017年07月18日

余文生律師向北京市檢察院發出刑事控告狀,要求依法追究北京市司法局局長苗林等人利用年審換證濫用職權打壓律師的責任。控告狀指,苗林自2016年11月擔任北京市司法局局長後,繼續打壓人權律師;在2017年5月北京律師進入非法年審(年度考核)月後,苗林及屬下更是利用官權配合中國各級公檢法看守所等強權單位,不給一些律師事務所年審、不給一些律師蓋年審備案章,以限制律師正常執業;余文生的律師執業證被以換發新律師執業證為名非法扣押。

余文生律師是“709”案被捕、至今仍被關押的王全璋律師的辯護人。


刑事控告狀
 

控告人:余文生,北京市道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政達路2號CRD銀座712室,電話13910033651

被控告人1:苗林,北京市司法局局長
被控告人2:李公田,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長(分管律師行業綜合指導處、北京市律師協會)
被控告人3:王群,北京市司法局副局級幹部(分管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照許可處、律師業務指導和執業監管處)
被控告人4:高鵬,北京市司法局律師行業綜合指導處處長
被控告人5:徐迎春,北京市司法局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處處長
被控告人6:柴磊,北京市司法局律師業務指導和執業監管處處長
被控告人7:高維華,北京市石景山區司法局局長
被控告人8:紀愛華,北京市石景山區司法局副局長(分管公證律師公證管理科、石景山區律師協會)
被控告人9:陳敏,北京市石景山區司法局公證律師管理科科長

控告事項: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濫用職權的犯罪責任

事實和理由:

北京市司法局局長苗林自2016年11月擔任北京市司法局局長後,繼續採取對律師群體高壓管控,對以捍衛人權法治為己任的、勇於擔當社會責任的律師繼續打壓。苗林治下的北京市司法局、各區司法局及其各級主管負責人採取約談威脅恐嚇等方式對付那些擁有正義感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公然破壞中國法治,言依法治國、依法治律,行依警治國、依警治律。

2017年5月北京律師進入非法的年審(年度考核)月後,苗林及屬下更是利用官權配合中國各級公檢法看守所等強權單位,不給一些律師事務所年審、不給一些律師蓋年審備案章,以限制律師正常執業,公然違反《律師法》及《行政許可法》,其行為已涉嫌濫用職權。

余文生作為北京市石景山區的一名律師直到6月30日才在網上通過非法年審並交納了年審費,然而北京市司法局及石景山區司法局卻以換發新律師執業證為名,於7月1日收繳了余文生的律師執業證。在余文生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7月11日已經換發新律師執業證後,北京市司法局、石景山區司法局仍然非法扣押余文生律師執業證,濫用職權非法剝奪余文生的律師執業權。

為此余文生律師特請求北京市檢察院依法追究北京市司法局、石景山區司法局相關責任人(即上列被控告人)的濫用職權的刑事責任。

此致

北京市檢察院

 

抄送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師協會、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檢察院

控告人:余文生
2017年7月18日

 

附:

《律師法》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的年度考核後,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本所的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