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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冬在法庭上所做的最後陳述

2014年01月27日

“新公民運動”參加者袁冬因和其他維權人士一起張打橫幅、發放傳單要求“官員財產公示”,於2013年4月被刑事拘留,後被正式逮捕,並被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起訴。 2014年1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分別開庭審理同案的張寶成、丁家喜、李蔚案,袁冬和張寶成在第三法庭受審。袁冬在法庭上做最後陳述時說,他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當局把他們推上被告席,予以定罪判刑,是赤裸裸地以黨權、官權打壓民權,是中國歷史的恥辱和倒退。


袁冬的最後陳述

審判長、審判員:

公訴人對我們的所有指控均不​​符合刑法第291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我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應噹噹庭予以釋放,還我們自由。

人類社會,千千萬萬個個體生活在一起問題和衝突無時無刻都產生於生活的細節之中,這些問題和衝突客觀上都需要及時得到解決。而掌握公共權力的政府機構和官員不可能及時、準確、全面地獲取這些信息,此時,如果民眾擁有在法制規範下和平、理性、充分的自由表達權利,政府機構和官員就會及時、準確、全面、謙價的獲取這些信息,並及時制定相關法律和採取行政措施,把問題消除在初始狀態。

縱觀中國幾千年曆史,當下共產黨亂政的中國大陸地區,官員利用公權力貪污腐化,規模是最大的,貪腐數額是最多的,方法和手段也是花樣最多的,查處後懲罰是最輕的。官員一腐敗,社會百病生,那花拳繡腿式的“群眾路線實踐教育”不可能根治腐敗,單純的用官員管官員,官員查官員,好比是父親查兒子,兄弟查兄弟,雙方本來就是利益共同體,是其一;其二,被調查者收買了調查者怎麼辦?這就叫監督主體錯位,純粹是過家家,鬧著玩。

一個健康的社會應當有自我矯正,自我免疫機制,矯正主體當然是全體民眾,而不應該是官員自己,我們以和平理性方式發聲吶喊,要求以習近平為首的官員率先公開財產和國籍,這就是社會自我免疫機制,自我矯正機制發揮作用的具體方式,又是一個文明社會的公民應當享有的權利,何罪之有?

當局把我們推上被告席,予以定罪判刑,是赤裸裸地以黨權官權打壓民權,是中國歷史的恥辱和倒退,全體中華兒女絕不容忍。

最後,我要告訴那些身居廟堂之上的權勢者,收起你們那可笑的敵對思維,不要把我們當作敵人,我們是你們的同胞,是你們的命運共同體!

 

袁冬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