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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能為中國法治構建一個法律綜合體係嗎?

2014年07月25日

在2010—2011年中國政府對律師和民間社會活躍人士進行鎮壓之前,維權律師一直有兩個顯著的特點。第一,維權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行事高調,對政治問題也無所迴避。在勇敢地接受別的律師拒絕受理的案件時,他們還專挑敏感性高的,以此來吸引關注、擴大影響。 “高處的果子”自然不好摘,維權律師在同行的眼中不被理解,通常被認為激進和博取人們的眼球。他們是獨自作戰、具有獨特品質的一個獨特律師群體。

第二,他們的工作過於政治化,並將法律作為向整個體制抗爭的一個寬泛的切入點,但卻沒有清晰明了的目標。由於在律師圈中難以找到可以依靠的、與之擁有共同使命和追求的同仁,他們因此將訴訟作為媒體和社會動員策略的一部分。他們認為整個司法系統(包括法庭)已經成為鎮壓的機器,因此必須向其挑戰。

為應對2010年12月發生的阿拉伯之春的挑戰,中國政府在境內對呼籲人權的人士進行了最為嚴厲的打壓。雖然這次鎮壓範圍是有限度的,採取了外科手術式的打擊模式,但是維權律師無疑是最重要的打壓對象之一。有聲望的維權律師一個接一個“被失踪”或被秘密拘留長達數星期,甚至數月。這種恐嚇製造了很大的寒蟬效應,大多數維權律師開始沉默;即使他們被釋放了幾個月後依然如此。

這些維權律師最終還是回到了原來的維護人權的戰場,他們從事維權方式有了兩個重要的改變。

第一個改變體現在言辭上的收斂。由於官方的打壓,維權律師越來越少地採取以前那種直接向一黨專政提出挑戰、提倡政治體制改革的方式。他們現在更加根植於並成為更大的維權運動的一部分,用法律和合法手段和更溫和的方式塑造和改變現有的政治制度。較低調的維權律師將人權案件去敏感化,這使他們可以和許多其他渴望參與公益的人合作、一起維權而不會有太多的政治對抗。這樣一來, 維權律師可以向活躍的民間社會組織成員尋求幫助並與之聯合,目標明確地利用社會和經濟議題作為平台來推動法治和對政府問責。因此,形成了普通維權者和維權律師殊途同歸。總之,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把政治化的言論推到一邊,著手解決風險較低的​​、普通的社會和經濟問題,用摘“低處的果子”的方式來從事人權呼籲工作。

第二個改變是專業律師在維權律師隊伍中的興起,即一些有建樹的律師對公益事業產生了新的興趣。中國政府的“被失踪”和威嚇使得恐懼瀰漫著整個法律界。而就在這樣一個當局不斷騷擾、令人恐懼的情況下,一件打破格局的事悄然發生。律師們逐漸地以一個群體的身份重新出現在公共舞台上,為維護律師的利益和職業尊嚴而共同行動。

這一改變始於李莊案。 2010年1月,北京律師李莊在重慶臭名昭著的打黑專項行動中在為涉黑的某團伙主要嫌疑人辯護時被判偽證罪。在他服18個月徒刑期間,當局又於2011年4月以新的罪名指控他。

李莊被控和整個打黑行動被人們視為這是政府當局對法治的公然踐踏。為此,律師們針對重慶當局有效組織協調了集體抗議行動。在聲援李莊的過程中,一群職業律師因為他們犀利的法律評論、對法律界和公眾支持的動員能力以及他們積極進取、不妥協的作風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李莊案證明了這種可能性:律師一旦成功地動員起來,就可以產生足夠的政治壓力,迫使當局在特定案件中做出讓步。

在中國的專制體制下,雖然政府當局可以繼續濫用權力,並違反自己制定的法律任意施加刑罰,但是他們已經無法控制和預測社會的反應。在李莊案中,當局強迫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並動用宣傳機器侮辱律師乃至整個法律界,這一做法激起了律師們對濫用權力的集體反抗。

我們可以看到,李莊案是傳統維權律師和新型的抗爭律師的聚合點。賀衛方、江平和張思之等維權運動的核心成員在道義、理性和象徵意義上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他們要么以個人名義對李莊案件和打黑行動進行批判,要么以關注團體的名義集體發聲。尤其是賀衛方,他寫了一篇尖銳的文章,質疑起訴李莊的合法性以及此案背後的政治操縱問題。

對李莊的起訴和官方的輿論宣傳,激怒了一批學者和律師,紛紛採取行動,這為他們展現其法律才能和道德勇氣提供了極好的機會。陳有西和斯偉江等在網上發表的法律分析戳穿李莊案背後的企圖受到全國矚目。二人在台前幕後為李莊的辯護中起了很大作用,從這以後變成了積極的行動者,並在維權的道路上越走越遠。童之偉教授對重慶打黑行動的批判也很有深度,對律師界的動員提供了更深層的道義和理論支持。

2011年4月,在李莊漏罪案開庭的第三天,檢方撤回了對李的指控。

抗爭是具有感染力的,一個成功的運動能夠引發更大的行動,律師們會成為一個團結的專業群體,群策群力,自願採取集體行動。律師們迫使重慶當局放棄對李莊的進一步指控並准許他在第一次刑滿後獲得自由被視為是一次極大的成功。這進一步鼓舞了律師們發揮法律界的動員力量,比如在北海案、小河案、建三江案和鄭州案等其他案件中。政治立場不同的律師之間的合作更是掀起了公益律師行業的新高潮。

公益律師們正在通過互助協作、橫向合作和與官方溝通來建造自己的社會資本。

互助協作

“互助協作”是指同類群體之間建立合作關係和信任。公益律師間建立的紐帶是多維度的。它關係到來自不同領域,有著不同專長、興趣和政治立場的律師的互動和互信;它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也有關係的親疏深淺之分。

公益律師在中國是一個泛指的概念,它可以依照律師各自的法律專業往下細分成很多子類。 “互助協作”通常是在有相同專長和興趣的公益律師之間開始建立的。在建立一個人際網絡和社區方面,最活躍的也許是勞動權和環境權的律師。

一小群志同道合的律師經過多年的內部醞釀和交流後,現在,一些律師開始與其他領域的公益律師接觸,建立更廣泛的聯盟和公益律師團體。他們也在這一過程中摸索能將他們的職業工作聯繫在一起的紐帶。

這一方面的例子很多。律師們在政府控制下的職業律師協會之外另起爐灶,建立了替代的團體和網絡,提供非正式的討論平台和會議聚會場所。例如,北海案使律師們意識到了在面對不公正的指控時團結一致的重要性,於是他們策劃了以互聯網為基礎的網絡,以便向有難的律師提供金錢或其他方式的支持。各地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經常招待從全國其他地方來訪的律師,除非正式的茶話飯局之外,做東的一方還會組織一些較為正式的研討會來聽取來訪律師介紹他們正在受理的案件。這些熱心公益的律師相互間的關照款待,使得他們在其他場合或惡劣的環境之下仍然能夠愉快地工作。

儘管維權律師大都參與一些不那麼敏感的案子,但值得注意的是,許多政治上溫和的律師轉而開始參與一些敏感的案件中來。比如,因宣揚民主而被判貪污罪的深圳警察王登朝案;幫助資深異議人士張林女兒的複學行動;要求中共高級官員財產公示以及最近的新公民運動等。

橫向合作

在社會資本的文獻中,“橫向合作”是指同一行業中各種群體之間的合作關係與信任。將這一概念應用到公益律師上,則是指他們在律師行業之外尋找與之政治地位相仿的民間社會團體與之往來和結盟的意願和能力。這樣一來,他們就可以在一個更廣的範圍內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來推動其訴求。眾所周知,中國根本不存在一個法律系統,因為這個術語是指一個成熟的法律制度。而中國的律師和法官(包括這個國家的所有機構)互相之間充滿了敵意和不信任。公益律師的重要夥伴一向是社交媒體,因為後者可以把一個法律案件訴諸公眾輿論以獲得更多的公眾支持,從而最終影響判決。傳統的聯盟仍然是強有力的,同時律師們繼續依靠社交媒體來進行訴訟和政策呼籲。

公益律師們正在試圖與法律圈以外的團體進行接觸,以便探索開闢呼籲行動的新天地。例如在通常迴避討論敏感話題的互聯網論壇上,公益律師會有意地發起關於維權議題的討論。他們之中的主要人物還會在法學院舉行講座,向法學學生介紹與公益相關的法律。不過,公益律師關係最密切的天然盟友還要數同他們並肩作戰的從事維權的民間非政府組織。他們雙方都在努力建立更加緊密的合作關係。比如,段毅與勞工權利非政府組織的合作;郭建梅加入提倡性別平等的非政府組織;周偉參加反歧視非政府組織以​​及曾祥斌對環境非政府組織的支持等等都是極好的例子。

律師和這些民間非政府組織之間扮演的角色往往不盡相同,要視民間組織自身的能力而定。對於那些經驗豐富、具有實力的民間組織來說,其領導者通常在與律師界的合作關係中發揮主導作用,並負責發起和組織各種活動。以益仁平為例,該組織通過聯繫個別律師為公共事件提供法律干預的平台。該組織還針對影響力比較大的案件組織律師進行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如此一來,益仁平得以利用其作為民間組織中所具有的影響力和熟悉具體的法律專業需求,來提供法律專業服務。

反之,如果民間組織尚未達到所需能力,律師一方則會更加主動地和民間組織取得聯繫以了解對法律援助的特定需求。律師們需要民間組織的幫助以深入問題的源頭,否則他們將無從了解哪些事情需要法律的關注;而民間組織則需要律師一方給他們的運作提供新的戰略和機會。如此一來,法律知識給呼籲活動帶來全新的視角和可能性。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一樣,律師們正在積極地和草根殘疾人民間組織以及從事環境保護的民間組織合作,以尋找共同的關注點,並為採取法律行動設計策略。

另外有一些律師面對壓迫的時候,更加努力推動民間社會的能力建設。 鄭建偉的公民能力培訓就是對這種“橫向合作”的極好詮釋。他向他的客戶和所有願意學習的人進行法律和公民能力培訓,唯一的要求就是他的受訓者願意將其所授的知識傳播給其他公民。鄭建偉表示,他的培訓具有法律和心理的雙重意義。在法律上,他針對具體的情況教授相應的法律知識,如向政府索取信息、檢視執法程序或行政訴訟等等。在心理上,鄭建偉傳授的法律規則和程序技巧,提升公民各方面的能力,使之在與官方互動時減少可能有的恐懼。

多年來,鄭建偉已經向近200名公民提供了培訓,這些受訓者也將其所學逐級地向他人推廣,影響力令人印象深刻。用這些法律知識和技巧武裝起來的公民們紛紛向各個政府機關要求公開信息,通過公民廣播的方式在網上披露違紀和濫用權力的行為,並以審查和訴訟作為手中的武器。從鄭建偉博客上的很多案例可以看出,掌握了法律武器的公民已經成為確保政府問責制的中堅力量。

與官方溝通

這裡的“聯繫”是指與官方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和信任以影響政府的決策。相對於“橫向合作”這一旨在在具有相似政治權力的群體之間建立橫向聯繫,這裡指的是與處於不同權力層級的團體建立垂直聯繫。在公益律師的語境中,這主要是指律師方和各政府機構進行有意義的對話和有效溝通的可能性。這些政府機構可以是政治機構(黨的機關)、立法機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司法機構(法院和檢察院)和行政或專業機構(警察、司法局、律師協會)等。

傳統的維權律師對司法機構充滿戒心,將法庭視作他們的對頭而非在公益法律行動可信賴的伙伴。中國沒有獨立的法庭,而且法官大多按照黨國意志的政治指示行事。尤其是在敏感的案件中,法官通常會凌駕於法律之上做出維護政治私利的判決。法庭既不中立又不獨立,在與維權律師的對陣中,中國法院代表著中國政府。中國也不存在一個可以使包括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在內的法律工作者組成自由派聯盟、限制政府權力和追求更大程度自由的法律架構。在中國,國家利用法院來控制律師,並限制公共利益驅動的訴訟。

所以,毫不奇怪,中國律師遭受磨難,恰恰是通過法律界的同行之手。限制拒絕受理律師訴諸司法的是法官;即使論據充分,仍然將他們的公益訴求推翻的還是法官。令人震驚的是,中國的法庭在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中從未做出不利於涉案政府機構的裁決,在所有的公益案件中也一邊倒地袒護壟斷企業和政府。維權律師被訓誡或被吊銷律師執照,往往是因為他們在庭上進行了針鋒相對的辯護及對法庭的不公和赤裸裸的違法表示抗議。

律師到底是應該在體制內維權,還是在體制外發起挑戰?律師應該將法律作為訴訟的依據,還是用法律實現更大的政策目標?這些問題長久以來爭議不休。 2010至2011年間維權律師所受的打壓和近年來專業律師新鮮血液的輸入改變了傳統的思維方式。不同於以往律師與法庭互不往來的做法,現在法官和律師在法庭內外都有重要的互動。法庭現在被普遍看作是一個重要的戰場,是深入體制的一個重要切入點,是與權力機構直接對話的一個平台。這個“體制”中並沒有單一的利益或聲音,也確實存在著律師可以利用和依靠的積極力量。

經歷過2010-2011年的打壓後,那些律師大多數都從維權領域淡出轉而採取其他的策略從事維權工作。與此同時,他們的一些同行由於對當局公然踐踏法治感到震驚,為維護公正的審判、司法獨立和法治的原則,正開始採取集體行動。這兩類律師聯合起來,讓他們走到一起的原因是共同的職業追求:同樣作為律師,他們有相同的教育背景和工作性質,有著相同的認同感和目標,有一起行動的共同標準、價值和工具,為此他們“抱團相互取暖”,因為中國的律師易受攻擊,有一種無力感。在保護其委託人的過程中,他們不僅與起訴方作戰,而且有的案子還是在與這個國家的整個法律和政治體製作戰。建立信任和共同合作是在中國當前惡劣的法律環境中生存下去的最佳策略。職業的認同感和利害關係將律師們緊緊聯繫在一起。專業化對中國法律界的構成極其重要。

基於共同的身份認同和利益,以及對法治和政府問責的追求,律師在影響大的法律案件中的交往與合作越來越密切。除了自己的同行之外,他們也積極和其他民間社會組織取得聯繫,以尋求相互支持或擴大他們的影響。最後,他們也正在通過對話的形式與政府機構、特別是與法庭加強聯繫。總而言之,中國的法律群體正在以一個多維的方式建立自己的社會資本。

未來的律師聯盟構建的法律綜合體係將是什麼樣子?這恐怕還沒有一個確定的答案。現有的法律和政治空間只能容忍律師從事敏感性低的、側重於技術層面的法律工作。更何況對剛剛進入公益工作的律師來說,現在還有足夠的“低處的果子”可摘。現在最棘手的問題是,維權律師在追求政治目的的過程中究竟能保持其專業身份多久?新興的專業律師在攀登維權階梯之前,把自己約束在現行的法律規則之內適度地執業究竟能持續多久?

[中國人權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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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傅華伶,香港大學法學院負責人、法學教授。研究領域包括憲法和人權,特別關注中國的刑事司法體系和媒體法律。他是《劉曉波、零八憲章和中國政治改革的挑戰》和《解決東亞的土地糾紛:研究法律的限制》的合著者和合編者。他是中國人權理事會共同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