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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改革辯論簡述

2014年07月25日

背景

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17年後,這個曾經的英國殖民地又回到聚光燈下。圍繞2017年下任特區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改革的辯論已經達到白熱化。民主人士正團結在“佔領中環”公民抗命運動的旗幟下;北京官員則作出回應,威脅要動用解放軍進行鎮壓。但這些爭論的焦點是什麼,其中真正的利害風險又是什麼?

現行的法律框架

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政策”列明於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和附件一。[1]這些政策包括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保障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基於“選舉或協商”的結果任命行政長官。[2]作為一項國際條約,聯合聲明及其附件對中國具有約束力。[3]

基本法——香港具有憲法性質的文件——應當落實聯合聲明下中國的義務。[4]基於此,基本法第39條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5]基本法第45條(2)進一步規定“最終目標”是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6]不過,行政長官目前由特別設計的具有“壓倒性的重商界和親北京傾向”的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7]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修訂程序由基本法附件一規定。如果“需要”修改:

……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8](作者加以強調)

在2007年的決定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2017年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由普選產生。[9]

目前的辯論

目前爭論的核心是“普選”真正意味著什麼。北京中央政府的立場是,香港選民只能選出由提名委員會根據政治忠誠預先選定的候選人——該委員會的構成沿用現有選舉委員會的構成。[10]香港的親民主陣營反對這種“篩選”。[11]“佔領中環”運動——聲稱如果中央政府不允許進行符合國際準則的普選,香港中心商務區則有陷入癱瘓的危險——從2014年6月20日至6月29日舉行了一次非正式的公民投票。公投吸引了近80萬人[12]投票,儘管發生了“互聯網歷史上規模最大、最複雜的一次拒絕服務攻擊”,[13]結果壓倒性地支持香港選民提名特首候選人——北京斷然拒絕的一種提名方式。[14]

在參加公投的市民當中,87.8%的人認為香港的立法機關——立法會應該否決任何不符合國際標準的建議。[15]親北京的政界人士和中國國務院最近發布的“一國兩制”白皮書,都淡化了中英聯合聲明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作用。[16]香港和中央政府繼續依照英國政府在1976年將公約擴展適用於香港時,保留公約第25條的做法,其作用是免除英國在香港舉行立法和政府長官選舉的義務。[17]然而,負責監督公約履行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堅持認為香港一旦進行立法選舉,則與立法者相關的保留條文失效。[18]同樣的理由也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雖然聯合聲明在表面上允許行政長官由“選舉”之外的方式產生,但其規定必須能解釋各方行為以及國際法的現行規則。[19]根據上述規則,聯合聲明中的“選舉”必須被解釋為具有實質意義;只有一個人被投票的“選舉”是完全沒有意義的。由於中央政府已經選擇在選舉後任命行政長官,因此它有責任按照國際標准進行這樣的選舉。[20]中央政府的“底線”——它要求特首候選人必須在政治上順從,並且要經過預先篩選[21]——並不符合上述國際標準。[22]

下一步會發生什麼?

北京對香港民主改革呼籲愈發戲劇性的反應表明,它根本沒有興趣履行其國際義務。一位北京高官揚言要部署解放軍應對“佔領中環”運動;[23]公投被北京方面指責為“非法”並且受到了網絡攻擊。[24]儘管受到了這些威脅,在最初的29個小時內,仍然有超過50萬人在全民公決中投票。[25]除非或直到北京重新考慮其對香港民主訴求的挑戰性回應,這樣的對抗很可能會持續下去。

[中國人權翻譯]

 

註釋:

[1]參見1984年12月19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1399 UNTS 33 (1985)。

[2]同上,第三條和附件一。

[3]同上,第八條。也可參見肖蔚雲主編《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實踐》(2000)。肖蔚雲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他和另外三位大陸捍衛基本法的法學家被香港媒體稱為“四大護法”[參見香港《南華早報》2004年7月16日Jimmy Cheung的文章“Basic Law ‘Guardian’ Dies at 78”(基本法“護法”去世,享年78歲)。

[4]基本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第31條製定。

[5]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1990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佈,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6]同上。

[7]參見《華爾街日報》中國實時報2012年3月19日Te-Ping Chen的文章“Meet Hong Kong’s Voters — All 1,200 of Them”(會見香港選民——總共1200人)。

[8]參見基本法,同[5],附件一。

[11]參見《和平佔中信唸書》;2013年3月21日《真普選聯盟成立宣言》。

[12]參見“和平佔中”2014年6月20日的文章《拒絕假普選方案「袋住先」》。

[13]參見《華爾街日報》2014年6月20日Paul Mozur和Chester Yung的文章,“Hong Kong Democracy Poll Hit by Cyber​​attack” (香港民主投票遭遇網絡攻擊)。

[14]參見《經濟學人》2014年6月21日文章“A showdown looms”(攤牌在即);半島電視台2014年6月20日文章“Unofficial Hong Kong vote rattles China”(非官方香港投票撼動中國);《紐約時報》6月20日傅才德、儲百亮和Alan Wong的文章“In Hong Kong, an Unofficial Election Draws Beijing’s Ire”(北京稱非官方公投非法無效);也可參見“和平佔中”文章,同[12]。

[15]參見“和平佔中”文章,同[12];以及《紐約時報》文章,同[14]。

[16]參見新華社2014年6月10日發布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全文);香港《南華早報》2014年6月16日Michael C. Davis的文章“With white paper, Beijing may have achieved the opposite of what it wants”(發佈白皮書,中央政府事與願違);香港《南華早報》2013年7月11日Tony Cheung和Emily Tsang的文章“Query on Need to Meet World Standards”(符合國際準則待質疑);以及香港《南華早報》2013年4月1日Stuart Lau和Colleen Lee的文章“Basic Law expert accused of twisting facts on voting rights”(基本法專家被指歪曲投票權有關事實)。

[17]參見2013年中國香港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三次定期報告,第25.1到25.9段。

[18]參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香港),聯合國文件,CCPR/C/79/Add.57(1995) 第19段;以及Sarah Joseph和Melissa Castan著“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cases, materials, and commentary”(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案例,材料和評論),第742頁(2013年第三版)。

[19]關於目前特首辯論的國際公法含義的解釋,參見張語軒即將發表於《布魯克林國際法雜誌》2015年6月刊的論文“Road to Nowhere: Hong Kong's Democratisation and China's Obligations Under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無路可走:國際公法背景下香港的民主化和中國的義務),(初稿)。

[20]同上。

[21]參見喬曉陽的講話,同[10]。

[22]Chiiko Bwalya訴贊比亞,Communication No. 314/1988,聯合國文件,CCPR/C/48/D/314/1988 (1993);以及Joseph和Castan的著作,同[18],第745頁。

[23]參見《經濟學人》文章,同[14]。

[24]參見《華爾街日報》文章,同[13];以及法新社2014年6月21日文章“More Than Half-a-Million Vote in Hong Kong Democracy Poll”(超過50萬港人參​​加民主投票)。

[25]參見法新社文章,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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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語軒 (Alvin Y.H. Cheung) 是一名香港大律師(非執業)和紐約大學法學院法律(國際法)碩士畢業生。他有關香港特首選舉改革引發的國際法問題的論文即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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