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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改革辩论简述

2014年07月25日

背景

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17年后,这个曾经的英国殖民地又回到聚光灯下。围绕2017年下任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办法改革的辩论已经达到白热化。民主人士正团结在“占领中环”公民抗命运动的旗帜下;北京官员则作出回应,威胁要动用解放军进行镇压。但这些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其中真正的利害风险又是什么?

现行的法律框架

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政策”列明于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和附件一。[1]这些政策包括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基于“选举或协商”的结果任命行政长官。[2]作为一项国际条约,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对中国具有约束力。[3]

基本法——香港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应当落实联合声明下中国的义务。[4]基于此,基本法第39条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5]基本法第45条(2)进一步规定“最终目标”是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6]不过,行政长官目前由特别设计的具有“压倒性的重商界和亲北京倾向”的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7]行政长官选举办法的修订程序由基本法附件一规定。如果“需要”修改:

……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8](作者加以强调)

在2007年的决定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香港201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由普选产生。[9]

目前的辩论

目前争论的核心是“普选”真正意味着什么。北京中央政府的立场是,香港选民只能选出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政治忠诚预先选定的候选人——该委员会的构成沿用现有选举委员会的构成。[10]香港的亲民主阵营反对这种“筛选”。[11]“占领中环”运动——声称如果中央政府不允许进行符合国际准则的普选,香港中心商务区则有陷入瘫痪的危险——从2014年6月20日至6月29日举行了一次非正式的公民投票。公投吸引了近80万人[12]投票,尽管发生了“互联网历史上规模最大、最复杂的一次拒绝服务攻击”,[13]结果压倒性地支持香港选民提名特首候选人——北京断然拒绝的一种提名方式。[14]

在参加公投的市民当中,87.8%的人认为香港的立法机关——立法会应该否决任何不符合国际标准的建议。[15]亲北京的政界人士和中国国务院最近发布的“一国两制”白皮书,都淡化了中英联合声明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作用。[16]香港和中央政府继续依照英国政府在1976年将公约扩展适用于香港时,保留公约第25条的做法,其作用是免除英国在香港举行立法和政府长官选举的义务。[17]然而,负责监督公约履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坚持认为香港一旦进行立法选举,则与立法者相关的保留条文失效。[18]同样的理由也适用于行政长官选举。虽然联合声明在表面上允许行政长官由“选举”之外的方式产生,但其规定必须能解释各方行为以及国际法的现行规则。[19]根据上述规则,联合声明中的“选举”必须被解释为具有实质意义;只有一个人被投票的“选举”是完全没有意义的。由于中央政府已经选择在选举后任命行政长官,因此它有责任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这样的选举。[20]中央政府的“底线”——它要求特首候选人必须在政治上顺从,并且要经过预先筛选[21]——并不符合上述国际标准。[22]

下一步会发生什么?

北京对香港民主改革呼吁愈发戏剧性的反应表明,它根本没有兴趣履行其国际义务。一位北京高官扬言要部署解放军应对“占领中环”运动;[23]公投被北京方面指责为“非法”并且受到了网络攻击。[24]尽管受到了这些威胁,在最初的29个小时内,仍然有超过50万人在全民公决中投票。[25]除非或直到北京重新考虑其对香港民主诉求的挑战性回应,这样的对抗很可能会持续下去。

[中国人权翻译]

 

注释:

[1]参见1984年12月19日签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1399 U.N.T.S. 33 (1985)。

[2]同上,第三条和附件一。

[3]同上,第八条。也可参见肖蔚云主编《香港基本法的成功实践》(2000)。肖蔚云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他和另外三位大陆捍卫基本法的法学家被香港媒体称为“四大护法”[参见香港《南华早报》2004年7月16日Jimmy Cheung的文章“Basic Law ‘Guardian’ Dies at 78”(基本法“护法”去世,享年78岁)。

[4]基本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31条制定。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基本法”;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6]同上。

[7]参见《华尔街日报》中国实时报2012年3月19日Te-Ping Chen的文章“Meet Hong Kong’s Voters — All 1,200 of Them”(会见香港选民——总共1200人)。

[8]参见基本法,同[5],附件一。

[11]参见《和平占中信念书》;2013年3月21日《真普選聯盟成立宣言》。

[12]参见“和平占中”2014年6月20日的文章《拒絕假普選方案「袋住先」》。

[13]参见《华尔街日报》2014年6月20日Paul Mozur和Chester Yung的文章,“Hong Kong Democracy Poll Hit by Cyberattack” (香港民主投票遭遇网络攻击)。

[14]参见《经济学人》2014年6月21日文章“A showdown looms”(摊牌在即);半岛电视台2014年6月20日文章“Unofficial Hong Kong vote rattles China”(非官方香港投票撼动中国);《纽约时报》6月20日傅才德、储百亮和Alan Wong的文章“In Hong Kong, an Unofficial Election Draws Beijing’s Ire”(北京称非官方公投非法无效);也可参见“和平占中”文章,同[12]。

[15]参见“和平占中”文章,同[12];以及《纽约时报》文章,同[14]。

[16]参见新华社2014年6月10日发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全文);香港《南华早报》2014年6月16日Michael C. Davis的文章“With white paper, Beijing may have achieved the opposite of what it wants”(发布白皮书,中央政府事与愿违);香港《南华早报》2013年7月11日Tony Cheung和Emily Tsang的文章“Query on Need to Meet World Standards”(符合国际准则待质疑);以及香港《南华早报》2013年4月1日Stuart Lau和 Colleen Lee的文章“Basic Law expert accused of twisting facts on voting rights”(基本法专家被指歪曲投票权有关事实)。

[17]参见2013年中国香港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第25.1到25.9段。

[18]参见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香港),联合国文件,CCPR/C/79/Add.57 (1995) 第19段;以及Sarah Joseph和Melissa Castan著“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cases, materials, and commentary”(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案例,材料和评论),第742页 (2013年第三版)。

[19]关于目前特首辩论的国际公法含义的解释,参见张语轩即将发表于《布鲁克林国际法杂志》2015年6月刊的论文“Road to Nowhere: Hong Kong's Democratisation and China's Obligations Under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无路可走:国际公法背景下香港的民主化和中国的义务),(初稿)。

[20]同上。

[21]参见乔晓阳的讲话,同[10]。

[22] Chiiko Bwalya诉赞比亚,Communication No. 314/1988,联合国文件,CCPR/C/48/D/314/1988 (1993);以及Joseph和Castan的著作,同[18],第745页。

[23]参见《经济学人》文章,同[14]。

[24]参见《华尔街日报》文章,同[13];以及法新社2014年6月21日文章“More Than Half-a-Million Vote in Hong Kong Democracy Poll”(超过50万港人参加民主投票)。

[25]参见法新社文章,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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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语轩(Alvin YH Cheung) 是一名香港大律师(非执业)和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律(国际法)硕士毕业生。他有关香港特首选举改革引发的国际法问题的论文即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