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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三老談人權、民主、憲政

2020年08月31日

——​憲法最基本的理念和最高原則應當是人民至上、人民權利與人權至上原則。否則很可能使憲法淪為「弱者貧者被征服者的賣身契約」”。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首先應當把權利「放出籠子」,給權利鬆綁。


    江   平: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郭道暉:著名法學家,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顧問
    李步雲:著名法學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

 

江平:
——歷史上看,憲法是從憲政開始的,是從民主政治開始的,是從「權利」開始的,是從權力分工制約開始的。民主社會主義和自由憲政沒有根本區別,至少有共同的憲政理念,正如北歐和美國社會沒有本質區別。

人民的權利如何保障,如何落實,如何規定。人權也好,民權也好,終究是人民的權利。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的權利終要不斷擴大。現在我們國民的權利確實比過去擴大了,比如在過去我們連到國外旅遊的自由都沒有。今天也實現了。但是,是不是還有待於更多的擴大呢?我想老百姓無非是飯吃的好一點,錢多一點和自由多一點,我想我們如果能夠滿足人民的這些需求———各種方面的權利,包括政治權利、社會權利、民事權利以及其它方面應當享有的權利,我想這種制度人民肯定會擁護。

就憲法本身的作用來說,最根本的應該是權利的保障。憲法一是規定國家的政治制度,一是確定公民的權利,保障人權。在這個意義上說,憲法起著保障人權、保障公民權利的最高法律準繩的作用。我們國家現在很重視人權,參加了國際上兩個人權公約。應該看到,憲法的一個基本作用就是從最高的法律制度上詮釋了對公民權利的確認和保障,憲法和憲政是密切聯繫在一起的。如果從西方來說,憲法是constitution,憲政就是constitutionalism,實際上就是憲法和憲法主義。憲法主義我們翻譯成憲政。從歷史上看,憲法是從憲政開始的,是從民主政治開始的,是從「權利」開始的,是從權力分工制約開始的。有法律並不等於有法治,有憲法也並不等於有憲政。憲政必須體現為民主政治,體現為一種權力制約的精神。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

發展生產力是社會主義目標,是硬道理,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同樣也應是硬道理。社會主義人權的對立面在自己內部。第一個危險是,強大的公權力有可能轉化為對私權利的限制甚至剝奪。第二個危險是特權現象。特權現象是平等人格的對立面,也是現在社會主義最可能出現的異化現象。在未來改革進程中,如何解決好這兩個異化,是艱巨的任務。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最終應當是一個民主國家、人權社會。這就是今後改革的重要目標。人民有了更大的民主和自由,我們才可以說社會主義優越性實現了。

符合憲法精神的憲法,其核心內容展開來看,應該是這樣的:一、憲法必須解決政體中的權力制衡問題。憲法要建立「責權一致,權力互相制衡」的政體,不能容許有不受制約的最高權力主體。二、保障人權。憲法是權利法案,要解決人權的保障問題。三、保障司法獨立。不能保障司法獨立的憲法是沒有憲法精神的。只有憲法的內容首先符合了憲法精神,才會有符合憲政精神的法律體系。

「憲政民主是我們這一代人的使命」,這是蔡定劍生前非常語重心長的一句話,在當下中國,也是一條非常艱難的道路。我對蔡定劍教授最佩服的就是他有抗壓能力,他能夠在那個情況下大膽站出來,提倡憲政民主和其他一些憲法的要求。所以我們要發揚憲法學者的抗壓能力,這是我的期望。

法律包含了三個層面:具體的法律制度、法律思維方法和法治理念,俗稱「刀制」”與「水治」。民法如是,憲法亦如是。不是有法制就有法治,法制背後的理念決定了善法和惡法。希特勒也有法制。憲法背後的一系列價值理念,普世共通的自由、民主、公平、正義,就構成了憲政的追求。把憲法和憲政割裂,也就是把法律的制度層面和理念層面分開,只講刀制不講水治,那也就談不上建設法治國家。民主社會主義和自由憲政沒有根本區別,至少有共同的憲政理念,正如北歐和美國社會沒有本質區別。

郭道暉:
——總體上,憲政高於民主,共和精神則應貫穿于民主和憲政之中。

我認為,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首先應當把權利「放出籠子」”,給權利鬆綁。我看到網路上有一個段子——記者採訪老農:「大爺,您對提出依法治國怎麼看?」”老農:「我記得以前也提過,都好多次了,我們也一直被法治著。比如我們的地被依法征走了,我進城賣菜被城管依法揍了,我還手又被依法拘留了。」”記者:「您理解錯了,依法治國是要把權力這個猛獸關進法律的籠子裡。」老農:「那,先把我們從籠子裡放出來行不?」

憲法最基本的理念和最高原則是什麼呢? 我認為應當是人民至上、人民權利與人權至上原則。否則很可能使憲法淪為「弱者貧者被征服者的賣身契約」。82憲法的第4次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個概括性條款納入憲法,這標誌著人權高於一切的憲法地位。

公民的本質是享有參與國家事務的政治權利的人。公民權的核心是公民享有參與國家事務的政治參與權和抗衡國家權力的的政治干預權和政治防衛權。公民社會是同政治國家相對應的政治社會。

所謂法治社會,是指社會的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實行市場經濟以後,「國家—社會」由一體化轉型為二元化,社會主體開始擁有屬於自己的物質與精神等社會資源,成為相對獨立的實體,並能運用這種資源的影響力、支配力(即「社會權力」),去支持或監督國家權力,從而出現了權力多元化、社會化。法也逐漸萌生多元化、社會化的趨勢,即除國家制定的法以外,還存在社會的法,即社會自治規範,習慣規則,行業規程,社會團體的章程,等等,以及高於國家法的人權(所謂「自然法」)。

法治社會的核心是公民社會,它能運用公民的政治權利和社會組織的社會權力,以及國家和社會多元化的法治規範,進行社會自律、自治,分擔國家權力的負擔,特別是監督、制衡國家權力,改變權力過分集中於政府的狀態。

我提出「以公民權利制衡國家權力」、「以社會權力制衡國家權力」”的理念和方略,是從國家機器外部啟動力量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在現今體制下不失為對「以國家權力制衡國家權力」”的機制的補充。而從未來發展趨勢說,則將成為主導的機制,是社會發展的必然歸宿。

基於憲法的社會性、全民性,憲法也應是能融入人民大眾日常生活中、為人民所掌握、所運用的工具和行為準則。它不應是供奉在神龕上的聖物,而應是人民大眾的隨身護符。憲法的大眾化,要求關注人民生活中活的憲法問題。憲法問題不只是那些事關「指導思想」”、基本政治經濟制度等等黨和國家大事。人民大眾、普通老百姓在追求比較有限的政治經濟目標以及私人生活中的權益時,也往往有嚴重的憲法意義,期待政府的關注、解決,也有待社會精英們、政法學者們去發掘和提升為憲法問題,並提出憲政對策,從而完善憲法的內容與保證憲政的實施,提高人們對憲法的信仰和參與憲政活動的積極性。人民有理由、更有權利為其實現而努力。

習慣是法的淵源之一。某些習慣權利作為一種自發權利先於法定權利存在,後經國家立法程式確認與吸收而成為法定權利。習慣權利不只可以納入民事立法,也可以成為憲法權利的前身。即使沒有被納入憲法和法律,一般也應受到法律保護或不予干預。這也是衡量憲法的民主性的一個尺規,是對公民權利保障的廣度的體現。

在人民共和國,人們談論和追求民主較多,而對共和與憲政的認知較少。事實上這三者是有矛盾甚至衝突的。狹義的民主強調的只是多數統治和多數票決定制;「共和」”則要求保護少數,人人平等自由,主張合眾(共)、和諧(和)與平衡(權力制衡),權力公有,全民共治,資源分享、共富。憲政的要義則是對人權和公民權利的保護和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民主的多數統治脫離共和精神與憲政準則的節制,就會走向「多數專制」”的暴政。雖然共和與憲政要以民主為基礎;但民主應當是共和的,並要受憲政的制約;民主主要解決人民權力的歸屬問題,共和是民主的目標,憲政則是民主的準則和共和的保障。三者既有矛盾,又是統一的。總體上,憲政高於民主,共和精神則應貫穿于民主和憲政之中。

表達自由是首要的基本人權和公民權。表達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這是人類本性及其需要所決定的。人是自然界中唯一有思想、意志和能運用語言文字等進行自由表達和在人際間自由交流的動物。這是體現人的存在和人格的標誌。……表達自由、言論自由是人性的自我實現,人格的自我表現,人的本能的自我發展與完善,乃至人之所以能作為人而存在的必要條件。表達自由能使人感受到作一個獨立自主的自由人的資格,賦予一個人作為人的尊嚴。個人的表達自由受到壓抑或剝奪,也就是對他的人格與個性的摧殘。

言論自由是公民參與政治、監督國家、實現當家作主的必由之路。作為對應於國家公權力的公民言論自由這項公權利,是公民實現對國家的參與權、監督權、抵抗權的主要手段;它的真實享有和行使,則需要建立在知情權的基礎上。公民通過知情權和資訊自由,瞭解政府行為的得失弊端,然後運用媒體等手段,自由發表言論,形成輿論,就可以對執政者進行警戒。在政府無能,官僚腐敗,權力失控,民不聊生之時,如果公民和社會組織還有適度的言論自由,則可借自由的言論進行輿論抵抗,對專橫的政治也可以遏制其發展,保護人民的權利。

言論自由首先是有說錯誤言論的自由,即不在於有說統治者或社會主流輿論認為是正確的言論的自由,而在於有說被認為是「錯誤」”言論和違反主流言論,乃至與現行憲法法律不一致的言論和不同政見的自由(譬如提出修憲建議就意味著對現行憲法有不同意見;只要不見之於行動上破壞憲法和法律),否則就不可能出現憲法和法律的修改和對國是的新的主張,就不叫言論自由。

李步雲:
——最後的結局不大可能完全按某一方的主張去辦事, 因此妥協和讓步是民主精神的精髓。

人權是法治的目的。法治有兩個價值,一個是文明屬性的倫理價值,第二個是工具的價值。民主和法治類似,兩者都是手段,但人權是最終目的。

在人權方面,採納了我的一個建議,就是將憲法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一章置於「國家機構」”一章之前。它體現了國家是手段,公民是目的,國家機關的存在是為公民服務的。因此,要把「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這一章放在「國家機構」之前。這也是我在《人民日報》的文章裡提到的,被採納了。

一段時間以來, 有些人公開或不公開地反對憲政, 並錯誤影響到決策部門。我們要實現法治,就要毫不含糊地堅持憲政理論和原則。憲政是個科學的概念, 內涵包括人民民主、依法治國、人權保障與憲法至上四個要素。民主、法治、人權是憲政這一現代進步政治形態的實體內容憲法至上,是憲政的形式要件。中國進入改革開放新時代以來, 我國在憲政建設方面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就,但仍然任重而道遠。

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民主、法治、人權的時代精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願望,是決定當代法治發展和進步的根本動力。依法治國,重在依憲治國。要樹立法律的權威,關鍵在樹立憲法的權威。建立憲法實施監督制度已刻不容緩。在人權保障領域,在作出必要保留與解釋的條件下,正式批准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利於提高我國在國際上的聲譽,有利於促進我國人權有關領域的保障力度。……為了推進法治的民主化,除繼續擴大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在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進一步提高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契約精神是現代市場經濟在觀念形態上的集中表現, 是市民社會新的政治理念的濃縮與集中表現。憲政是指國家依據一部充分體現現代政治文明的憲法進行治理, 以實現一系列民主原則與制度為主要內容, 以厲行法治為基本保證, 以充分實現最廣泛的人權為目的的一種政治制度。契約精神, 與憲政具有內在的邏輯關係:即契約精神是憲政思想的重要來源, 源於契約精神的平等、自由因數是憲政的靈魂;契約精神為憲政秩序的構建提供了具體的制度範式;契約精神與憲政彼此互動, 所產生的時代新精神, 不斷推動著憲政制度走向完善。

憲政「四要素」說可以突出我國憲法在國家政治、法律制度和社會生活中極其崇高的地位和作用。憲法的產生、存在價值和重要地位,都由民主、法治、人權所決定。實行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就要求憲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十年文革」能發動並持續十年之久,民主、法治、人權的觀念和制度嚴重缺失,「根本大法」成了根本無用,是其主要原因。進入改革開放新時代以來,我國在政治文明建設上所取得的成就與進步,舉世公認。高舉民主、法治、人權的旗幟並付諸實踐,是我國取得經濟發展奇跡和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進步的重要條件,這也是全國人民的共識。

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平等、博愛是13億人民的共同願望和根本利益所在,任何政黨領導人今後不可能違背這個意志。市場經濟不可逆轉,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不可逆轉,高度集中的社會制度也不行了,權利、自由、民主、法治、人權五大意識也已經普及。對外開放不可逆轉,因為國際上不允許倒退。經濟、政治、文化上都不允許。

第一, 民主社會意味著一個沒有特權的社會, 在其中每個人有平等的權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沒有任何人能享有超越法律的權利。第二, 當個人與個人, 或團體和團體之間意見分歧時, 有一套事先同意的規則來解決衝突。不論意見的分歧有多尖銳,也不論團體的力量對比有多懸殊, 各方都要冷靜地服從規則。而且要認識到, 最後的結局不大可能完全按某一方的主張去辦事, 因此妥協和讓步是民主精神的精髓。把自己的意見強加於人, 就是將自己放在特權地位。所以妥協和讓步的基礎和第一條任何人不享有特權是有聯繫的。

(本文根據江平、郭道暉、李步雲老師多篇文章或講話輯錄,其思想論述僅僅代表三位作者自己的獨立意見。)

 

By gfx

——轉自世界憲政民主論壇(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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