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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三老谈人权、民主、宪政

2020年08月31日

——​宪法最基本的理念和最高原则应当是人民至上、人民权利与人权至上原则。否则很可能使宪法沦为“弱者贫者被征服者的卖身契约”。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应当把权利“放出笼子”,给权利松绑。


    江   平: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郭道晖: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
    李步云: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江平:
——历史上看,宪法是从宪政开始的,是从民主政治开始的,是从“权利”开始的,是从权力分工制约开始的。民主社会主义和自由宪政没有根本区别,至少有共同的宪政理念,正如北欧和美国社会没有本质区别。

人民的权利如何保障,如何落实,如何规定。人权也好,民权也好,终究是人民的权利。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权利终要不断扩大。现在我们国民的权利确实比过去扩大了,比如在过去我们连到国外旅游的自由都没有。今天也实现了。但是,是不是还有待于更多的扩大呢?我想老百姓无非是饭吃的好一点,钱多一点和自由多一点,我想我们如果能够满足人民的这些需求———各种方面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社会权利、民事权利以及其它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我想这种制度人民肯定会拥护。

就宪法本身的作用来说,最根本的应该是权利的保障。宪法一是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一是确定公民的权利,保障人权。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起着保障人权、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准绳的作用。我们国家现在很重视人权,参加了国际上两个人权公约。应该看到,宪法的一个基本作用就是从最高的法律制度上诠释了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宪法和宪政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从西方来说,宪法是constitution,宪政就是constitutionalism,实际上就是宪法和宪法主义。宪法主义我们翻译成宪政。从历史上看,宪法是从宪政开始的,是从民主政治开始的,是从“权利”开始的,是从权力分工制约开始的。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有宪法也并不等于有宪政。宪政必须体现为民主政治,体现为一种权力制约的精神。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

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目标,是硬道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同样也应是硬道理。社会主义人权的对立面在自己内部。第一个危险是,强大的公权力有可能转化为对私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第二个危险是特权现象。特权现象是平等人格的对立面,也是现在社会主义最可能出现的异化现象。在未来改革进程中,如何解决好这两个异化,是艰巨的任务。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最终应当是一个民主国家、人权社会。这就是今后改革的重要目标。人民有了更大的民主和自由,我们才可以说社会主义优越性实现了。

符合宪法精神的宪法,其核心内容展开来看,应该是这样的:一、宪法必须解决政体中的权力制衡问题。宪法要建立“责权一致,权力互相制衡”的政体,不能容许有不受制约的最高权力主体。二、保障人权。宪法是权利法案,要解决人权的保障问题。三、保障司法独立。不能保障司法独立的宪法是没有宪法精神的。只有宪法的内容首先符合了宪法精神,才会有符合宪政精神的法律体系。

“宪政民主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这是蔡定剑生前非常语重心长的一句话,在当下中国,也是一条非常艰难的道路。我对蔡定剑教授最佩服的就是他有抗压能力,他能够在那个情况下大胆站出来,提倡宪政民主和其他一些宪法的要求。所以我们要发扬宪法学者的抗压能力,这是我的期望。

法律包含了三个层面: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思维方法和法治理念,俗称“刀制”与“水治”。民法如是,宪法亦如是。不是有法制就有法治,法制背后的理念决定了善法和恶法。希特勒也有法制。宪法背后的一系列价值理念,普世共通的自由、民主、公平、正义,就构成了宪政的追求。把宪法和宪政割裂,也就是把法律的制度层面和理念层面分开,只讲刀制不讲水治,那也就谈不上建设法治国家。民主社会主义和自由宪政没有根本区别,至少有共同的宪政理念,正如北欧和美国社会没有本质区别。

郭道晖:
——总体上,宪政高于民主,共和精神则应贯穿于民主和宪政之中。

我认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应当把权利“放出笼子”,给权利松绑。我看到网络上有一个段子——记者采访老农:“大爷,您对提出依法治国怎么看?”老农:“我记得以前也提过,都好多次了,我们也一直被法治着。比如我们的地被依法征走了,我进城卖菜被城管依法揍了,我还手又被依法拘留了。”记者:“您理解错了,依法治国是要把权力这个猛兽关进法律的笼子里。”老农:“那,先把我们从笼子里放出来行不?”

宪法最基本的理念和最高原则是什么呢? 我认为应当是人民至上、人民权利与人权至上原则。否则很可能使宪法沦为“弱者贫者被征服者的卖身契约”。82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个概括性条款纳入宪法,这标志着人权高于一切的宪法地位。

公民的本质是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的人。公民权的核心是公民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参与权和抗衡国家权力的的政治干预权和政治防卫权。公民社会是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政治社会。

所谓法治社会,是指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国家—社会”由一体化转型为二元化,社会主体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物质与精神等社会资源,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并能运用这种资源的影响力、支配力(即“社会权力”),去支持或监督国家权力,从而出现了权力多元化、社会化。法也逐渐萌生多元化、社会化的趋势,即除国家制定的法以外,还存在社会的法,即社会自治规范,习惯规则,行业规程,社会团体的章程,等等,以及高于国家法的人权(所谓“自然法”)。

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公民社会,它能运用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以及国家和社会多元化的法治规范,进行社会自律、自治,分担国家权力的负担,特别是监督、制衡国家权力,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的状态。

我提出“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理念和方略,是从国家机器外部启动力量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在现今体制下不失为对“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机制的补充。而从未来发展趋势说,则将成为主导的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归宿。

基于宪法的社会性、全民性,宪法也应是能融入人民大众日常生活中、为人民所掌握、所运用的工具和行为准则。它不应是供奉在神龛上的圣物,而应是人民大众的随身护符。宪法的大众化,要求关注人民生活中活的宪法问题。宪法问题不只是那些事关“指导思想”、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等等党和国家大事。人民大众、普通老百姓在追求比较有限的政治经济目标以及私人生活中的权益时,也往往有严重的宪法意义,期待政府的关注、解决,也有待社会精英们、政法学者们去发掘和提升为宪法问题,并提出宪政对策,从而完善宪法的内容与保证宪政的实施,提高人们对宪法的信仰和参与宪政活动的积极性。人民有理由、更有权利为其实现而努力。

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某些习惯权利作为一种自发权利先于法定权利存在,后经国家立法程序确认与吸收而成为法定权利。习惯权利不只可以纳入民事立法,也可以成为宪法权利的前身。即使没有被纳入宪法和法律,一般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或不予干预。这也是衡量宪法的民主性的一个标尺,是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广度的体现。

在人民共和国,人们谈论和追求民主较多,而对共和与宪政的认知较少。事实上这三者是有矛盾甚至冲突的。狭义的民主强调的只是多数统治和多数票决定制;“共和”则要求保护少数,人人平等自由,主张合众(共)、和谐(和)与平衡(权力制衡),权力公有,全民共治,资源共享、共富。宪政的要义则是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民主的多数统治脱离共和精神与宪政准则的节制,就会走向“多数专制”的暴政。虽然共和与宪政要以民主为基础;但民主应当是共和的,并要受宪政的制约;民主主要解决人民权力的归属问题,共和是民主的目标,宪政则是民主的准则和共和的保障。三者既有矛盾,又是统一的。总体上,宪政高于民主,共和精神则应贯穿于民主和宪政之中。

表达自由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表达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这是人类本性及其需要所决定的。人是自然界中唯一有思想、意志和能运用语言文字等进行自由表达和在人际间自由交流的动物。这是体现人的存在和人格的标志。……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是人性的自我实现,人格的自我表现,人的本能的自我发展与完善,乃至人之所以能作为人而存在的必要条件。表达自由能使人感受到作一个独立自主的自由人的资格,赋予一个人作为人的尊严。个人的表达自由受到压抑或剥夺,也就是对他的人格与个性的摧残。

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政治、监督国家、实现当家作主的必由之路。作为对应于国家公权力的公民言论自由这项公权利,是公民实现对国家的参与权、监督权、抵抗权的主要手段;它的真实享有和行使,则需要建立在知情权的基础上。公民通过知情权和信息自由,了解政府行为的得失弊端,然后运用媒体等手段,自由发表言论,形成舆论,就可以对执政者进行警戒。在政府无能,官僚腐败,权力失控,民不聊生之时,如果公民和社会组织还有适度的言论自由,则可借自由的言论进行舆论抵抗,对专横的政治也可以遏制其发展,保护人民的权利。

言论自由首先是有说错误言论的自由,即不在于有说统治者或社会主流舆论认为是正确的言论的自由,而在于有说被认为是“错误”言论和违反主流言论,乃至与现行宪法法律不一致的言论和不同政见的自由(譬如提出修宪建议就意味着对现行宪法有不同意见;只要不见之于行动上破坏宪法和法律),否则就不可能出现宪法和法律的修改和对国是的新的主张,就不叫言论自由。

李步云:
——最后的结局不大可能完全按某一方的主张去办事, 因此妥协和让步是民主精神的精髓。

人权是法治的目的。法治有两个价值,一个是文明属性的伦理价值,第二个是工具的价值。民主和法治类似,两者都是手段,但人权是最终目的。

在人权方面,采纳了我的一个建议,就是将宪法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它体现了国家是手段,公民是目的,国家机关的存在是为公民服务的。因此,要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也是我在《人民日报》的文章里提到的,被采纳了。

一段时间以来, 有些人公开或不公开地反对宪政, 并错误影响到决策部门。我们要实现法治,就要毫不含糊地坚持宪政理论和原则。宪政是个科学的概念, 内涵包括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与宪法至上四个要素。民主、法治、人权是宪政这一现代进步政治形态的实体内容宪法至上,是宪政的形式要件。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以来, 我国在宪政建设方面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但仍然任重而道远。

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法治、人权的时代精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决定当代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力。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关键在树立宪法的权威。建立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已刻不容缓。在人权保障领域,在作出必要保留与解释的条件下,正式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有关领域的保障力度。……为了推进法治的民主化,除继续扩大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契约精神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集中表现, 是市民社会新的政治理念的浓缩与集中表现。宪政是指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 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 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 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契约精神, 与宪政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契约精神是宪政思想的重要来源, 源于契约精神的平等、自由因子是宪政的灵魂;契约精神为宪政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范式;契约精神与宪政彼此互动, 所产生的时代新精神, 不断推动着宪政制度走向完善。

宪政“四要素”说可以突出我国宪法在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中极其崇高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产生、存在价值和重要地位,都由民主、法治、人权所决定。实行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就要求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十年文革”能发动并持续十年之久,民主、法治、人权的观念和制度严重缺失,“根本大法”成了根本无用,是其主要原因。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以来,我国在政治文明建设上所取得的成就与进步,举世公认。高举民主、法治、人权的旗帜并付诸实践,是我国取得经济发展奇迹和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进步的重要条件,这也是全国人民的共识。

民主、法治、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是13亿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任何政党领导人今后不可能违背这个意志。市场经济不可逆转,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不可逆转,高度集中的社会制度也不行了,权利、自由、民主、法治、人权五大意识也已经普及。对外开放不可逆转,因为国际上不允许倒退。经济、政治、文化上都不允许。

第一, 民主社会意味着一个没有特权的社会, 在其中每个人有平等的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没有任何人能享有超越法律的权利。第二, 当个人与个人, 或团体和团体之间意见分歧时, 有一套事先同意的规则来解决冲突。不论意见的分歧有多尖锐,也不论团体的力量对比有多悬殊, 各方都要冷静地服从规则。而且要认识到, 最后的结局不大可能完全按某一方的主张去办事, 因此妥协和让步是民主精神的精髓。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 就是将自己放在特权地位。所以妥协和让步的基础和第一条任何人不享有特权是有联系的。

(本文根据江平、郭道晖、李步云老师多篇文章或讲话辑录,其思想论述仅仅代表三位作者自己的独立意见。)

 

By gfx

——转自世界宪政民主论坛(2020-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