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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自我辯護

2014年11月29日

這個法庭是一個有著特殊深度的法庭。在這個法庭上,我要用我自己的敘述方式講出我參加聲援《南方周末》的街頭抗爭和政治集會的真實情況,我的初衷、核心考量、運作行動和平衡手法;講出我推動以敦促全國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主題的“八城快閃”街頭宣傳活動的基本思路和法律性事實。

包括我親身經歷在內的無數事實足以證明,《南方周末》及其姊妹媒體《南方都市報》等,以其勞作和擔當,矗立為中國大陸“自由重鎮” 、“人民喉舌”,而為中國民間社會所倚重。正因為如此,2013年元月初,當《南方周末》因《中國夢,憲政夢》一文被廣東省委宣傳部長庹震閹割,其對公共事務的自由表達權遭到了思想警察頭目嚴重侵犯之際,中國網絡公開空間和公民社會做出了強烈反應。 1月7日全天,先後有數千公民聚集在《南方周末》報業大門口,聲援勇敢抗爭的《南方周末》編輯記者,抗議專制者的非法打壓。人民表達了基本良知、正義感,以及對極權主義思想的禁錮的厭惡、痛恨。這也是受益於自由媒體的自由力量對自由精神的反哺、呵護。

審慎地說,寒冬時節數千公民先後在《南方周末》報業大門外的街頭聚集是自發的,非任何個人所能鼓動或煽惑。 1月4日至6日,新浪、搜狐、騰訊等各大微博上數以萬計的網友聲援南周的熱浪近乎沸騰、爆炸,充分彰顯了中國大陸自由思想陣營和公民社會的成型、壯闊。南周媒體人的勇敢抗爭將一代爭自由、反極權的心靈點燃,由文字激盪到地面直接行動,實為水到渠成。我本人倒真心希望我在此高壓時鼓動起數千人聚集街頭爭取民主,但我無權貪天功為己有。

我的貢獻是在另一個層面。

早在2012年終什邡、寧波環保維權群體事件發生時,我便高度關注、思索著如果那次事態發生在廣州時,我們是否有能力將民眾自發的抗爭力,個案性、地域性的訴求,引導到更勇敢更主動的表達全民的訴求,爭取普遍的自由民主權利,有序履行公民政治權利的政治實驗方向。這種政治實驗將排除騷亂、激憤和各方面破壞,以公民社會的自我節制、自我約束鍛造出和平、理性、可控、建設性的街頭政治範例。由此,層疊累進,為中國社會趟出一條非敵對性的有序政治開放和公民社會決定性成長道路,通向自由民主憲政全面鋪設。

所以,在1月4日晚南周媒體人的簽名抗議初現於新浪微博後數小時,我便對形勢作了一番預測,繼而開啟了我頭腦中的&ldquo ;政治實驗”旋鈕。在包括我在內的廣州公民社會成員們或分散或集約的努力下,南方報業大門外公民街頭聚集,其群體活動導向,由同情、聲援南周人的個案訴求擴展上升為全面的政治訴求。現場展示的“新聞自由”“憲政民主”為主打的政治標牌,自由民主行動者所做的真實的政治演講、政治宣傳,成為人群聚集活動中心。斯二者,使南周事件的街頭聲援演變成為真正的、主題鮮明的政治集會,它被輿論公認為1989年第一次,那種直接行動爭取自由民主的偉大傳統,在新的平台、新的時間節點上得以接續延伸。

切勿認為,我們自由民主戰士是打著聲援南周、捍衛言論自由的幌子,真實意圖是為了製造動亂,伺機奪權,甚至顛覆。此乃以極權專制主義者之心度自由民主者之腹,也太小瞧了我們這些已經將生命和自由民主事業融為一體的行動者的雄心壯志;我們要以猛士陷陣、肉體擔當的遞進行動,合萬眾之力,集古今之智,營造格局,控制格局,鑄成以民力徹底制衡官力的社會版圖,為中國、也為人類原創出一個成熟的大國憲政民主政體。我的個人目標在於理想制度成為現實,而非數年即逝的個人權力。自由不成,奮鬥不息,人生至此,不亦至樂?

我們已經通過公開的行動和演說明白無誤地昭示了:我們的政治集會是在呵護中國的良心,人民的喉舌。我們不僅在為受侵犯的南周編輯記者爭取言論自由,也在為所有的中國人爭言論自由,我們是在為一種普遍的政治權利而戰鬥。我們的直接情感(呵護、憤怒)是真切的,我們的理想性宣示(言論自由及其製度保障憲政民主)也是真切的。因為我們已經覺醒,已經深刻地認識到:人類具有不同於動物的做人尊嚴,理當擺脫動物般閉口無言的、​​被動的、被奴役的臣民狀態,享有公共精神生活和公共政治生活的權利。

言論自由的本質是一國公民對公共事務或非公共事務的公共形式表達權。享有言論自由的公民,通過物質或能量媒介,創造出一個精神性的公共空間,在其間交流互動。故言論自由權利是人類過一種不同於沉默無言的動物、而與人類尊嚴和群居本性相稱的公共精神生活的權利。它是人民主權在大地上投出的第一道射線,是主權的人民集合體和擁有個人政治主權的公民個體的公共平台發言權。其他重要的政治權利,如集會、遊行示威、結社自由等,皆以言論自由為必要條件。言論自由狀態下多元思想流派和多元利益訴求文明理性的相互競爭、博弈,使社會公共生活更加健康平衡。當民聲、民意聚集之際,言論自由又是人民力量的放大器、倍增器。因此,言論自由被認為是最基本的人權和政治權利之一。

為包括南周人在內的所有中國人爭言論自由,是南方報業大門外三日政治集會參加者的主要目的,對這一偉大主題的確認、弘揚,昭示了我們真摯的正義感、坦蕩的人性,以及對於自由民主思想深刻、寬闊的理解。

至於我本人,我可以明確地說我參與聲援南周事件的全部活動,除了“捍衛包括南周人在內的所有中國人的言論自由”這一重要目標外,還有第二層級同樣深邃的政治意圖:通過​​南方報業大門外的街頭聚集政治化,造成政治集會的既成事實,把紙上的公民政治權利落實為地面上的現實權利進而以此促進履行公民政治權利常態化,為未來的政治開放打造輿論基礎和行動慣例。

這兩大目的,即是我個人借助聲援南周街頭抗爭平台進行的政治實驗的核心考量。 1月4日至9日,我所有的運作和行動都以此二者為出發點。

捕捉重大歷史機遇,在個案抗爭平台上進行政治實驗,集結民力,推進政治自由化、民主化進程,這並非我的個人嗜好,而是我們維權運動主要的政治操作方略之一。

維權運動在2000年初孫志剛事件中興起,至今經歷了五大歷史階段。

第一階段:維權運動初期時,依法律個案,尤其是政治迫害案的法律維權和社會聯動為主要形式,代表人物為許志永博士和莫少平律師。

第二階段:2005年上半年,一種前所未有的政治、法律、思想集群橫空凸起,維權運動進入第二階段,是為其定名、成型之始。客觀地說,我和范亞峰,實際是維權運動的最早定義者,即其主要概念、政治思想、操作策略的原初打造者,數月後加入的高智晟律師是當時法庭鬥爭的主要支柱之一。

第三階段:2006年陳光誠、高智晟和我先後被捕入獄,胡佳、張祖樺和劉曉波等勇敢站出來,力抗鎮壓的逆流。江天勇、李和平、唐荊陵、唐吉田、滕彪等律師介入眾多敏感案件,並操盤了維權運動和底層運動的現實連接。

第四階段:2011年茉莉花運動遍地開花並激發了更大的公民參與浪潮;同時,以陳光武、陳有西、楊金柱、斯偉江、楊學林等為先導的“維權律師2.0版”在中性法律技術區間和人權維護方面進行了有益的結構性探索。

第五階段:自2011年全國各地網友“圍觀”陳光誠家鄉東師古村開始,到目前為止,為維權運動第五階段,這一階段以公民履行公民政治權利為中心,北京、廣州、上海、江西、鄭州、長沙、南寧等地公民社會走在前列。

維權運動的基本理念:政治事件法律化,法律力量政治化,通過自然法和良法意義上的合法鬥爭佔據公民精神生活主流空間,通過力量集結和政治維權推進民主運動。 

我們所進行的聲援南周的街頭政治集會的實驗,就是根據維權運動的基本理念和一般操作思路而推動的。

下面我首先就《起訴書》對在“南方周末新年獻詞事件”即事實上的聲援《南方周末》的街頭抗議事件中“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指控做出直接、系統的反駁和辯護。

第一點,雖然群眾聚集表達對政府的批評反對意見,履行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是完全合法的;但是,我本人事實上不是聲援南周的街頭抗議的聚眾者,無權將此歷史貢獻據為己有。

《起訴書》指控我“身為首要分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我在前文中已指出,聲援南周街頭抗議之群眾聚集,非任何個人之所為,而是2013年1月4日至6日各大微博上數以萬計的網友聲援南周熱浪蔓延的自然結果。袁小華、袁奉初(袁兵)僅為勇敢的個人行動者,不是、也不可能是召集者。

1月5日、1月6日晚當袁小華、袁奉初(袁兵)二人分別主動表明他們要到現場舉牌,而後向我請教標牌上可寫些什麼時,我明確地建議:最好能寫上“新聞自由”和“憲政民主”這些內容。我提此建議的目的,以及做出其他行動的目的,都是為了促進宣傳這些龐大的政治理念,進而將公民自發的街頭抗議升級到自覺的政治集會狀態。對於這一升級的成功、抗議的政治化我做出了有力貢獻,願為此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但我要鄭重地指出:無論我本人所大力促成的政治集會,還是公民自發形成的街頭抗議,都是在堂堂正正地履行憲法第35條這一良法條款所認可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完全合法,並不違背刑法的第291條。

第二點,整個聲援南周的街頭抗議或者集會活動,包括我本人在現場的演講,也包括袁小華、袁奉初、劉遠東等人的舉牌、宣傳、演講活動,都沒有使任何一​​種意義上的公共場所秩序受到擾亂。

參加街頭抗議和集會的人群聚集的場地,只有廣州大道和乾道西側的南方報業大院外的人行道走廊,才構成為公共場所。車道和人行道,這兩種公共場所,都是社會共用、開放延伸的公共空間,一般稱之為“交通要道”,也就是刑法第291條所指的“交通”。

在三日街頭抗議和集會期間,廣州大道幹道從沒有被聲援、抗議的人群堵塞。至1月7日上午聲援抗議者剛剛聚集就接受了現場警察建議,由南方報業大門外小半圓形區域全部退到人行道走廊後,抗議和集會一直在人行道走廊進行。廣州大道同往日一樣,暢通無阻。至於人行道走廊三日集會期間,常有數百人同時呆在100多米跨度的人行道上活動,有時,過往行人的速度也會受到影響而有所減慢,但正常通行基本上仍可能得到保障。絕沒有發生因過度擁擠或堵塞而無法走通的情形。

第三點,南方報業大院內的工作場地屬於專供本單位工作人員使用的私權利私用空間,並不屬於刑法第291條所指的公共場所。

刑法第291條所指的公共場所,“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館、運動場”等等有著共同的特徵,它們的運營空間都是專門用於大量的不確定的外部人群進入、使用——人們或在其間完成某種消費、娛樂活動,或由這一場所轉入下一階段的旅行。這些專門供不確定的大量公眾使用的空間,一般被稱之為“公共空間”,也就是“公共場所”。刑法第291條接下來所指的交通,也屬於一種特殊的專門供公眾運作公共交通通道的公共場所。

南方報業大院內的場地,作為南方報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僅僅供報業傳媒集團內部的工作人員從事相關的傳媒採編、經營管理、交流服務等活動使用,它完全屬於一家私權單位的私用空間,而不屬於公共空間或公共場所。

如果我本人或者參與抗議集會的其他公民的行為,的確真實地直接地擾亂了南方報業的正常運作或大門口人員、車輛的出入通行,那麼這一行為本質上就屬於侵犯私權的行為,而並不適用於刑法第291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罪名。但必須指出的是,三日抗議和政治集會期間,根本就沒有發生我和其他公民擾亂報業的運作、通行的事情:南方報業大門口的人們出入正常,沒有受到任何阻撓;南方報業各媒體照常出版,平靜依舊,運作依舊;也從來沒有發生過聲援者試圖強行闖入大院內對南周表示支持的情形。

第四點,2013年11月中,南方報業傳媒集團發表《情況說明》,稱:“南方報業傳媒集團是中國有影響力的媒體集團,旗下的《南方日報》是廣東省省委機關報,《南方雜誌》是廣東省機關刊物,《南方新聞網》是廣東省委、省政府前官辦網站”、“2013年1月6日至9日,大院門口聚集大量人群,對集團工作秩序產生了較大影響,並妨礙了大門口人員和車輛正常進出”。這一聲明顯係由後極權維穩體係安排,專門針對我的案件而言,其中潛在暗示著,南方報業內工作場地據有某種公共場所性質,或者部分媒體具有權力機關性質。

對此,我的反駁很明確: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在法律上屬於獨立的法人,不管它的所有製形式是國有還是民有,本質上都是自由市場經濟中一家私權單位。南方報業大院內的場地作為從事生產經營的場地,不會由於南方報業的組成部分系官辦媒體、由官辦媒體或黨政機關報刊共用場地,就使其場地的使用空間性質發生改變— —除非這些使用者本身屬於“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館、運動場”等等之類的公共場所,導致南方報業大門對外開放,供大量的公眾進入、使用,從而使南方報業大院內的一部分場地,變成了公共空間。即使南方報業傳媒集團自己將自己大院內的場地上貼上了“公共場所”的標籤,也改變不了它的私用空間的本質。

對於《情況說明》中所說的大院內《南方日報》等媒體是黨政機關報紙、刊物、網站的情況,我們仍需徹底追問:這些黨政機關媒體是否可定性為權力部門?如果可以,這一權力部門的存在,是否使南方報業大院內的場地性質發生了根本變化?如果發生了,那它也不應該成為“公共場所”,而應該按其本質屬性變成“國家機關”所在地。果真如此,《起訴書》就不應該引用刑法第291條,而應該引用刑法第290條來指控我和其他公民“聚眾衝擊國家機關”。假如起訴書真的換用這一新的罪名,我的反駁更簡單,我和其他公民壓根兒就不知道南方報社屬於“國家機關”,這一“國家機關”也與南周事件無關。我們根本就不存在“聚眾衝擊”這一“國家機關”的行為事實——我們從無衝擊包括《南方周末》在內的南方報業的動機和行為。我們的行為意在聲援他們、呵護他們,捍衛他們的基本權利!

第五點,有充分事實證明,我和其他公民採取了多種平衡手段主動積極維護了集會現場的社會秩序。這有力見證了我們根本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主觀故意。

我在前文中,已經總結出廣州公民社會為實現南方報業大門外政治集會的有序性所採取的七大動作,包括嚴格限定行動的目標和區域,我本人在1月7日下午5點後主動發揮作用勸說抗議者離開現場,創下政治集會收放自若的行動慣例。我們大家一起努力直至或平息各類動機複雜人士的衝擊擾亂等。三日政治集會的有序、節制、平安、祥和進行與我本人和其他公民對法治秩序的強烈追求、高度的規則意識和公德心,與我們對那些視憲政民主為萬丈深淵的僵化勢力設局陷害的高度警覺,與我們成熟的控局能力,直接相關。

按中國人最普通的​​人情常理就可知:我和其他公民們都是為了表達對南周的同情、支持而來,怎麼可能破壞我們所呵護的對象的正常工作秩序、阻撓他們正常的出入通行呢?如果有任何人這樣做,我本人必定會出面製止,其他公民也必定會這樣做。

第六點,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在2013年1月7日上午主動關閉大門、另開側門作為車輛通道,這種做法並不是因大門一直被聲援抗議者堵塞、或者出入的車輛被擁堵的難以安全通行而作出的合理應對之策,而是在直接的、持續性的壓力並不存在的情況下所做的不正常的過度反應。對此,他們理當責任自負,我和其他人不負有法律責任。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在11月份的《情況說明》中說“2013年1月6日至9日,集團所在地廣州市越秀區廣州大道中289號大院大門聚集大量人群,對集團正常的工作秩序產生了較大影響,人員和車輛的正常進出受到妨礙。為此,集團不得不開啟平時關閉的東興南路的側門,以分流人員和車輛進出,集團一些會議(活動)被迫取消。 ”

讓我們簡潔地複原事情的真相——

2013年1月7日上午,大量網友自發地來到南方報業大門口聲援《南方週末》,許多公民將帶來的鮮花放在大門前,為的是讓南周的編輯記者能看到,從而感受到社會的呵護,由於短時間內聚集的人數較多,大門口車輛進出頗有不便,南方報業就暫時關閉了大門。此時,一部分聲援者還站到了廣州大道幹道的邊緣區。如果持續下去幹道的交通確有可能受到影響。見此情形,在場的治安警察不斷地勸說聲援者離開大門口一帶,轉到干道西側的人行道上。聲援者覺得有理,就接受了這一建議,很快就全部轉到了人行道走廊上。人們不僅從廣州大道幹道邊沿撤離,也從南方報業大門口撤離。從此,大門口的車輛通道恢復了往日的正常狀態。在此後連續三日集會期間,大門口一般很少有人長久停留,公民們的政治集會一直都在人行道走廊上進行。

在這種穩定的、有序的狀態下,南方報業有足夠的時間、足夠的證據,對基本形勢作出冷靜理性的判斷。在大門口並無人群擁堵、聲援抗議者平和理性地待在人行道走廊有序進行集會活動、治安警察有效地管控著現場的交通和治安狀況的情勢下,南方報業理應從1月7日上午下班前就重開大門,恢復車輛的正常出入通行。但南方報業沒有這樣做,在並不存在直接壓力或危險的情況下,它一直將大門關閉著。這是一種嚴重的過度反應。如果當時南方報業確有業務需要車輛出入,側門又無法完全解決,那麼,它的這種過度反應就超出了常理。

可做一個簡單的比喻,以彰顯這種過度反應的荒唐:對南周滿懷呵護之情、捍衛之心的聲援者,好比一位推著菜車、腿腳不便的老婆婆;南方報業傳媒集團領導好比一位行人。行人見老婆婆推著菜​​車沿大道迎面而來,為防意外,就做出避讓。如果他僅僅閃到路邊,等老婆婆和菜車經過後便回到大路上,那麼,他的反應可謂恰當。但如果他擔憂過度,為求安全,跳進大路外的水渠避險,而且在老婆婆和菜車經過後很久,仍然一直蹲在水渠中不肯出來,那麼,他的反應不僅過度,而且似乎不可理喻。在法律上,他的反應過度所造成的自己一切損失理當由他自己承擔。當然,如果行人的反應過度,不是源於擔憂過度,而是由於某一惡棍指使他這樣做的,以便事後訛詐老婆婆,那就另當別論了。

舉世盡知,南方報業傳媒的聲明,顯係在為視憲政民主為萬丈深淵的後極權維穩體系提供給我們構罪的核心證據。遺憾的是這些證據在法律上毫無效果。即使真的有效,《起訴書》也無法據此運用刑法第291條來指控我們。

辦案單位所提供的我和其他公民們現場活動的圖片,大致可分三類:(1)聲援者在接受治安警察建議轉到人行道走廊的抗議活動的圖片,其中包括大門口車輛通行艱難的圖片;(2)我和其他公民在人行道走廊活動的圖片;(3)我本人在1月7日下午在南方報業大門外演講的圖片。其中,(1)和(2)兩部分的圖片都與本條所言並不矛盾。至於(3)部分圖片所指,下一條將專門予以分析。

第七點,《起訴書》指控我“嚴重擾亂了《南方周末》報業門口的公共場所秩序”。辦案單位出示圖片指我2013年1月7日在南方報業大門外發表演講詞時,腳踩在大門外中線位置,這一事實被當作我阻撓南方報業車輛出入通行的主要證據。但是,根據我演講時腳踩在大門外中線處的事實,就得出我阻撓南方報業車輛出入通行的結論,乃是顛倒先後順序和前因後果,且嚴重違背充足理由律,過度推論,無法成立。

(1)、南方報業關閉大門,另開側門作為車輛出入通道的時間是1月7日上午,而我的演講發生在當天下午的3點左右。我當時選在大門口演講,是因為大門一直關閉著,大門外空地較為寬敞,不會產生過度擁擠。如果大門不關閉,我不可能在大門外演講,而會選擇人行道走廊某一人數較少的地方演講。我在1月7日下午的演講,不可能是南方報業1月7日上午關閉大門的原因。

(2)、我的演講前後僅僅持續15分鐘,隨後我就離開了大門口,轉到大門以南的人行道走廊上,聽眾也隨之走開,大門口重現稀疏少人的狀況。以後整個下午也都是如此。我不能理解,為什麼11個月以後公開聲稱公民們的抗議集會導致大門口一直無法通車的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在當天下午以及此後的數日都一直關閉大門,沒有恢復大門口的正常通車?無論如何,我本人短短十幾分鐘的演講和停留不可能成為此後大門一直關閉的原因。

(3)、在我演講後約兩小時,下午5點左右,各單位下班前我主動發揮作用,成功勸說聲援抗議活躍人士撤離,人群隨之撤去,連人行道走廊也恢復了往日的常態。可以說,我本人和其他公民,在大門口持續無擁堵的基礎上,又創造了消除南方報業心理顧慮的最好條件,但南方報業依然沒有重開大門。

(4)、在我演講期間,如果門內門外有車輛開過來,我看到後,必定會立即終止演講,勸聽眾和我一起為車輛讓路,並在意識到此處上班期間也有車輛出入後,隨機從大門口撤到人行道走廊,這可從我在第5條所總結的,我在三日政治集會期間所展示的高度追求法治秩序,處處注意維護現場的平安祥和的行動慣性中得到驗證。在無車借道的情況下,我在人行道的站立權無懈可擊。

辦案單位所出示的我在大門口活動的圖片,記錄的正是我1月7日下午3點左右發表演講時的現場情景,而圖片清晰地顯示大門口當時無車輛出入。

你們顛倒黑白,把事實證明強烈追求秩序、堅決制止擾亂的我指為阻撓南方報業大門口車輛出入通行的擾亂秩序的,此事不近情理之至。我估計連你們自己都不會相信,只是政治需要,不得不“莫須有”。

第八點,《起訴書》稱我“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此一法律量度缺乏可靠的法律證據支持,存在嚴重邏輯混亂、虛誇指證。

(1)、起訴書指明我“嚴重擾亂了南方報社門口的公共場所秩序”,前文已指出,這與事實完全不符。而且,根據南方報社門口的情況認定我聚眾擾亂“情節嚴重”,在邏輯上也非常荒謬。因為南方報業大門口作為公共場所,僅屬一般意義上的人行橫道,並非交通要道。即使它受到“擾亂”,頂多僅限於行政處罰的範圍,與“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毫不搭界。起訴書將我15分鐘演講和停留的後果無限誇大,如此量度而構陷,邏輯混亂,浮誇之至。

(2)、對人行道秩序所受擾亂的法律量度,只能根據人行道的主要功能交通所受損害的程度來判定。非人行道的南方報業生產經營所受的負面影響,並不處在刑法第291條覆蓋範圍,而應歸由調整私權與私權關係的相關法條處置。

(3)、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在“情況說明”稱,網友聚集使大門口進出受到阻撓,“集團的一些(會議)活動被迫取消。 ”但此一說法非常模糊籠統,必須質問的是:1、究竟有哪幾場活動在三日集會期間被取消? 2、這些活動是否真實地是由於大門口進出艱難、側門也無法解決通行,才不得不取消? 3、這些活動的取消,其中又有哪些是由於我的15分鐘演講和停留所造成的? 4、對上述3點的回復有哪些書證、人證、物證可以相互參照、比對,予以充分可靠的證明?對這些有力的質問,南方報業集團必須做出回答,而且,新的回答和前份《情況說明》,必須交給獨立的權威鑑定機構予以調查、鑑定。我和我的辯護律師亦要求南方報業傳媒集團相關證人出庭接受質問。 《情況說明》作為單方面的未經查證核實的指證,其真實性十分可疑,在法律上是完全無效的。單憑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對聲援呵護者反噬、指證其罪,嚴重違背人情天理,十分反常,就必須對《情況說明》按嚴格法律程序予以查實或否證。

第九點,《起訴書》指控我“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其舉證、推論和認證,都把公民正當履行集會遊行示威政治權利的群眾活動一概判定為“擾亂秩序”,沒有客觀、公正、確切的評判標準可依憑,實屬高度主觀、隨意的推定。

我們的三日政治集會現場有序、節制、平安、祥和,沒有造成任何公共場所的運作混亂無序。無亂發生,談何擾亂? !

抗議和集會的第一天上午,經過警民互動,聲援抗議的的公民們隨機全部轉到人行道走廊上。從此,抗議和集會一直在人行道走廊上有序進行,形成了一種典型的人行道抗議模式,公與私等社會各個維度的重要利益,都得到兼顧。這種尊重法治,自我規制的人行道抗議模式,在任何現代文明的國家都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觸犯刑律問題。

參加抗議和集會的公民們,堂堂正正地履行政治權利,表達著最溫和的政治訴求、言論自由、憲政民主。我們的政治運作和行動排拒偏執,消融敵對,具有強烈的思想鬥爭性質。如此文明理性的和平反對,為中國下一步必將到來的政治轉型做出了優良示範。我所做的行為對社會秩序的表層和深層影響都是如此地正面,絕非負面意義的混亂、擾亂、騷亂。

值得我們深思的是,《起訴書》所引用和依據的刑法第291條,對公民履行憲法第35條認可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的正當群眾行動,公然使用&ldquo ;聚眾”“擾亂”,這種帶有強烈負面性、先入為主定性的用語,由此預設了一個醜化、踐踏、抹殺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的大前提。在此大前提下,中國公民正當履權的群體行動,一概被歸入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這一惡意反憲法、反自然正義、中世紀性質的“政治法”,乃是違背法律根本精神的惡法。

刑法第291條這一惡法的核心詞彙——“擾亂”,在具體操作層面或量度要件上缺乏基本的法律精確性:公共場所發生的什麼程度的紊亂才構成為刑法意義的擾亂?判斷擾亂與否的客觀、分級、可鑑定的標準是什麼?刑法第291條全未做出應有的界定。這一顯係有意識設計而成的粗鄙、模糊、彈性的法律條文,給公檢法留下了無限的專斷斷定、隨意裁量的空間。由此,它成功地被打造成為極權維穩體系鎮壓自由民主事業的有力法律工具。

顯然,這一惡法的法律目的,不在於保護中國公民的人權和基本自由,而在於借助公權和法網損毀、抹殺中國公民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起訴書》就根據這一惡法,在沒有可靠的法律依據、沒有客觀和確切的判斷標準的情況下,跳躍想像的,倒果為因的,莫須有的把我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履權行為,判定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起訴書的這種高度主觀隨意的推定和指控,直接踐踏了現代法律文明的程序理性和程序正義。

綜上所述,起訴書對我參加聲援南周的抗議、集會活動系“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指控,在法律上完全無效,不能成立。

但我依據永恆正義所做的辯護,並不止步於此。你們僅僅根據我1月7日在南方報業大門外發表演講一事,就把我刑拘、逮捕,關押15個月之久。你們用盡一切手段,挖地三尺,也沒有找到一條可以確認我擾亂秩序的法律證據。其實,不僅我在現場演講,而且我在聲援南周事件中的所有活動,都是依照著憲法第35條這一良法條款,堂堂正正地履行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沒有擾亂現場主幹道、人行道走廊的交通秩序,也沒有擾亂南方報業的正常運作和人員車輛出入。我的行為完全合法,沒有觸犯刑法第291條。

為了捍衛包括南周人在內的所有中國人的言論自由,為了促進履行公民政治權利常態,進而為有序的政治開放和公民社會決定性成長開闢道路,為自由民主進程培植動力,我們堅決地推進了此次街頭政治實驗。我們的政治目的是嚴肅的,我們的行動目標是節制的,我們的運作手法光明磊落、寬和恭謹,我們的群體聚集有序而祥和,我們集會的社會效果是官民共贏、敵對漸融。

我們的行為,有功於中華民族的核心利益——憲政民主事業,健康而積極,正當而陽光。我是完全無辜的,然而,視憲政民主為萬丈深淵的你們,卻濫用權力將我抓捕,使我蒙受了不白之冤。你們對我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指控純係誣陷,據此,對我實施了關押和今日的審判,乃是地地道道的政治迫害,它不僅是非法的,而且是犯罪行為。你們企圖通過濫抓枉判我們這數十位自由民主先鋒,達到遏制中國浩浩蕩蕩的民主浪潮的政治目的,更是巨大的歷史性的犯罪!

天日昭昭,江河不會倒流。萬古千秋,你們對我們的這一波自由民主行動者的構罪和迫害都是可恥的!

在具體的法律性運用中,你們的“擾亂”一詞是多義含混的、變動不居的、無線伸縮的、隨意而指的。但這只是你們的“擾亂”一詞的表層結構,至於其深層結構,則是穩定的、堅硬的、明確的。你們的“擾亂”一詞的深層結構,及其真正含義,乃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中國公民所有批評、反對、抗議政府的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秩序”! ! !

只要我們履行憲法第35條這一良法條款所認可的政治權利,舉行集會遊行示威,你們就說我們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我們的集會遊行示威總得在某個公共場所進行,你們就說我們擾亂了那個公共場所的秩序。有時我們明明在A這個場所集會遊行示威,你們卻說我們擾亂了B那個場所的秩序,甚至擴大到說我們擾亂了整個社會秩序。不管我們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得多麼有序,表達得多麼溫和,沒有乾擾任何公共場所、任何範圍的正常運作,你們都會把我們的群眾聚集本身等同於“擾亂秩序”。這樣,我們所有依法表達批評、反對意見的公開抗議活動都會成為你們定義的“擾亂秩序”行為,都會成為你們定義特殊處置法條下的犯罪行為。

你們這種具有雙重結構的“擾亂”定義,所依據的字典,不是正常的字典,乃是另一本字典,它是反常識、反約定俗成的。你們的字典是為了實施政治迫害、全面專政而特別編撰的極權主義字典,它把專政獨裁設定為“民主”,把奴役設定為“自由”,把無尊嚴生存設定為“人權”,把高壓設定為“和諧”,把和平反對設定為僅僅專指武力性質的“顛覆”,把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表達設定為“煽動顛覆&rdquo ;。同樣的,又把履行公民政治權利的群體活動設定為“擾亂秩序”。

按照你們的極權主義字典,對我們“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為了遏制中國反對運動和公民社會自主力量的增長要求,你們總是用特殊詞彙(比如“擾亂”)的深層結構先將我們定罪,而後再用其表層結構為我們尋找罪證。針對我“踩中線”擾亂秩序的指控在法律上根本不能成立,但即使我在人行道上演講,你們照樣會為我捏造出新的擾亂對象,誣陷我阻撓了某些行人的通行因而觸犯了刑律。你們的“擾亂秩序”一詞是個萬能的口袋,足以把我們所有合法的公開抗議活動裝填進去,任你們隨意宰割。我們只要說一句憲法第35條這一良法,堂堂正正地履行公民政治權利,堂堂正正地集會遊行示威,就永遠是你們字典和法條下的犯罪者。我們只有做沒有任何政治權利的臣民、草民、順民,才符合你們的合法定義。你們就這樣用刑法第291條和第105條、290條、296條,成功打倒了憲法第35條,事實上剝奪了所有中國公民的政治權利,緊緊捆住了我們天然自由的身軀。這些以極權主義字典為心臟和靈魂的惡法條款,就是你們用來奴役我們的鎖鏈,它雖然在你們的字典裡有著神聖的依據,卻沾滿了我們的血和淚。

我們已經覺醒了,我們已經克服了恐懼和顧慮,站在了無往不前、迎接未來的高地上。自由民主理想的激盪和生命內在的衝擊力,決定了我們不會永遠忍受你們的壓迫和捆綁。匡扶大自然的正義,原創我們的生命,掙脫鎖鏈,贏得自由,是我們這一代人的使命和宿命。

一百餘年來,中華民族最先擺脫了皇權專制的奴役,建立起亞洲第一個民主政體。然而,由於內憂外患中第一次民主實驗失敗,又不幸淪入了極權主義的奴役之下。 1978年以來的經濟變革,使中國人民獲得了部分人身權利和經濟自由。但是,半衰的後極權體係為固守權力私有,拒絕實行真正的政治變革,使中國人民遭受的政治奴役和思想奴役至今得不到解除。目前,中國的經濟總量雖然已躍居世界第二,民眾卻沒有選舉和參選各級領導人、各級議員的權利,沒有自由辦報、辦刊、辦網的權利,沒有言論自由,沒有集會遊行示威和結社自由的權利,沒有宗教自由,也沒有得到公正的司法審判和不受酷刑虐待的權利。今日的中國,人民沒有政治權利,社會充滿了奴役和愚化的氛圍,人民的自由探索和權利伸張處處被判非法,遭受著惡法和專政機器重重鎖鏈的捆綁。沒有人權,充滿著官權的蠻橫、暴虐和凌辱。貧富懸殊,貪腐遍地,機會不均,庸人當政。謊言、浮言和官僚形式主義飛舞,不擇手段的叢林哲學和玩世不恭的機會主義瀰漫。這樣一個有財富而沒有公平、有物質而沒有精神、有奧運工程般華麗的軀殼而沒有靈魂的政治社會,這樣一個人格分裂、價值分裂、規則分裂的政治社會,這樣一個沒有尊嚴、沒有主權、不人道的機器社會,是不可接受的,也是一代已經覺醒的公民無法繼續忍受的。

主權,首先是主權!覺醒的公民首先要求後極權體系還我人民主權,還政於民,確認我們在人民主權和個人政治主權基礎上的做人尊嚴。在經歷了長期的經濟增長之後,解除極權主義對中國公民的政治奴役和思想奴役,化權力私有為權力公有,建立起真正的憲政民主政體,已成為中華民族佔第一位的核心利益。這也是解決中國社會絕大多數矛盾、危機和隱憂的關鍵所在。凡反憲政民主者,皆國賊也。一個真正的愛國者,當其覺醒為具有現代文明意識的公民之後,應當以反極權爭主權、反奴役爭自由為基本的政治職責和使命。

1989年學潮失敗後,中國的民間反對力量基本上被打散。歷經24年艱辛積累,在維權運動旗幟下,中國民間的反對力量恢復了生機,又一次凝聚起來,在經濟變革已為政治轉型準備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後極權陣營正發生重大裂變、國際社會對中國自由力量給予了有力的道義支持等大勢下,這一代人幸運地正逐漸逼近於一條新的起跑線,這就是為中華民族進行第二次民主實驗的起跑線。

為擁抱並呵護這一歷史性的機遇,維權運動只要致力於和平的政治轉型。中華民族久已厭倦於血腥和動亂之苦,在和平、穩定、增長的大局下,有序地推進憲政民主,實為全民共識。但這個“有序”不應是強權改革家自我封閉的頂層設計和鐵腕無情掌控,更不應是普京式威權下的訓政,而應是人民主權前提下、公民社會主導下、各階層和各力量圓桌共識下的政治開放進程安排及法治下的大競爭、大自治、大平衡。其間,人民主體的實力支撐和文明規制,將是和平轉型成功的關鍵所在。為培植人民力量,維權運動一直有力推動著反對運動和公民社會的同步發育、平衡生長。通過有序鋪開對各項公民政治權利的公開積極履行,實現公民政治權利的實質擴展,壯大並依託於獨立自治的公民社會,將事實形成的反對力量對執政力量的建設性制衡推進至開放的政治社會中多黨競爭的結構狀態,從而促進憲政民主政體革命——這是我們維權運動簡潔、清晰的操作線路。

這一操作線路目前已進展到向強政治的社會運作升級的新階段。在這一階段中,它所遭遇的首要障礙是惡法當道。但和平轉型的成敗關節點在此,必須從突破重重惡法、重重鎖鏈開始,步步擴展公民的行動自由、步步增大公民的政治權利,步步剝奪官吏的非法特權和奴役公民的強權,使沒有政治權利的小民、草民、臣民,現實地轉變成為擁有充分政治權利並積極行使政治權利的一代主權者,由此才能為民主進程奠定撐天柱石。為了在艱鉅的持久戰中實現並鞏固上述權利,必須順應現代程序文明的遊戲規則,將公民行動中展示的事實性權利,凝固為製度性的、普遍有效的、可救濟的法律權利。這就需要維權運動不僅推動無畏的行動以突破惡法,而且推動一場除惡法、修良法的宏大社會運動,將法律維權、街頭政治和思想鬥爭、輿論攻勢一道展開,交叉作用,通過一個又一個的階段性進展,促成圓桌共識,多元合力,直至修法改制,直至根本變法,直至憲政民主政體中“法律下的自由”得到有效的製度保障,人民徹底擺脫奴役,公民政治權利得到充分伸張。

2013年2月底至3月中旬,我因全國“兩會”召開而被廣州國保施以20天監視居住。其間,我通過互聯網與笑蜀等人共同推動了敦促全國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簽名運動。監視居住結束後,3月下旬,我和近年活躍在廣州街頭的民主鬥士孫德勝、袁奉初(袁兵)在廣州市內通過網絡或見面商定,我們一道為敦促全國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進行地面行動。地面行動方案主要由我提議,具體操作由孫德勝、袁奉初(袁兵)負責。在廣州我們具體敲定:從武漢開始,進行武漢——岳陽——長沙——株洲——衡陽——廣州——東莞——深圳的“八城快閃”街頭宣傳系列活動。宣傳方式是在各個城市重要的公園、紀念塔、街道的人行道等處拉主體橫幅“敦促全國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顯示全國自由陣營的協作精神,幫助北京公民社會推廣宏大主題,行動者同時打出第二個橫幅“××(城市名)公民要求官員公佈財產”——這一主題當然也同樣反映了我們乃至全國民眾的共同訴求。為防止場面失控有違我們一貫的有序履權宗旨,進而影響“八城快閃”的可持續性,我們預先議定行動者在現場主要進行拉橫幅公示活動,並“快閃&rdquo ;拍照,對公眾僅做簡要宣傳一般停留時間不超過30分鐘,而後通過網絡將圖片在微博、qq、新聞網站上傳播開來。這種網絡傳播發酵方式可將地面行動的宣傳效果擴至最大,也可避免諸多負面效應。 2013年4月12日至20日,孫德勝和袁奉初(袁兵)較為順利地完成了“八城快閃”,其後半月內,孫德勝還充分發揮個體能量,把拉橫幅的宣傳活動延伸到南寧、上海城市。顯然,我們這次主題鮮明、目標有限、手段講究、高度節制的街頭宣傳實驗採用的仍是國際例行的公園——人行道活動模式,從公民社會和網絡空間的反映來看,“八城快閃”鼓舞人心,它和相關的公民聯署呼應激盪,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助推了中國大陸民主運動進一步漲潮,加入公約問題因之越來越成為中國社會關注的熱點。

《起訴書》將我、孫德勝、袁奉初(袁兵)三人上述推動加入公約的系列街頭宣傳活動列為我“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第二樁犯罪事實,但對我們的系列街頭宣傳活動的動機、主題、甚至橫幅上的文字“敦促全國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城市名)公民要求官員公佈財產”完全不予提及,直接違背了法律文書對重要法律事實基本要素陳述的完整性要求。這充分反映了它的幕後操作者以及整個視憲政民主為萬丈深淵的後極權維穩體係對普世人權價值和民眾反腐呼聲的極度恐懼,同時也反映了他們企圖掩蓋本案的政治迫害實質的努力,蕞爾小技,令人發笑。

對於《起訴書》稱我在推動加入公約的“八城快閃”街頭宣傳一事中“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指控,我的反駁和辯護非常簡單:

1、對於枉判本人在此事中的行為,《起訴書》的陳述沒有能夠做到其所宣稱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關於此點的法律事實陳述,請以我前面所寫的文字為準,而不必再刑訊逼迫袁兵等人重做口供。至於更具體的時間、地點、相關細節等我沒有興趣幫你們弄清楚,因為你們的法律動機並不端正。

2、要求加入公約的“八城快閃”街頭宣傳活動,乃是由我本人出於一貫的政治理念和操作方略而設計、而提議的,孫德勝和袁兵在自願認同後,負責操作、行動,而後整個進程基本按照我的預想和建議推進並完成。故此事主要的、決定性的責任應由我來擔當。起訴書稱孫德勝是此事中與我一樣的“首要分子”不符合事實。

3、“八城快閃”街頭宣傳乃按照國際通行的公園——人行道模式運作,主觀意圖本身就定位在小組型、廣告式的街頭宣傳,而非“聚眾”表達政治抗議,實際行動過程中,在任何一座城市都沒有引發“聚眾”。至於“擾亂秩序”更是純屬虛構。 《起訴書》稱行動者的行動“在岳陽長沙等地引起群眾聚集圍觀”,既然檢察院方面如此指控、認定,那麼你們就負有對此舉證的責任。請出示岳陽、長沙等地的現場照片而後扳著手指一個一個數下去,現場出現了多少“聚集”、“圍觀”的群眾,照片上的三五人、至多七八人(其中有人僅僅是路過,而非聚集、圍觀),達到了你們定義下的“聚眾”標準了嗎?至於“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之“擾亂”又發生在何處?有哪張照片或哪段錄像可以作證? ——南宋韓世忠曾問:岳飛有謀反行為嗎?秦檜回答:莫須有——同理,請問,“八城快閃”中孫德勝和袁兵在哪座城市哪個地段“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何以證明?

至於在岳陽“阻礙民警執法”一情節,當時岳陽國保曾把孫德勝、袁兵等行動者帶到派出所詢問,如果真有哪位行動者阻礙執法,且情節嚴重當時就會被施以行政拘留處罰。事實上有沒有人被行政拘留?再說,這會嚴​​重到觸犯刑律?

4、孫德勝、袁兵作為公民,在不損害他人的情況下享有在人行道和公園裡的行走權和站立權。這是無懈可擊的,沒有疑問的。他們在此基礎上,借用人行道和公園的空地,拉橫幅進行“敦促全國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城市名)公民要求官員公佈財產”的兩大政治主題的街頭宣傳,這實質是在公共空間中行使言論自由權利——自然,這與公共空間中行使集會遊行示威權利的“聚眾”(姑且不管此詞帶有怎樣的惡意和先入為主)情形明顯不同。更重要的是無論孫德勝、袁兵的“八城快閃”這樣在公共空間中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行為,還是聲援南周的街頭抗議那樣在公共空間中行使集會遊行示威權利的行為,實際上都屬於一種人行道——公園活動模式,這種借用人行道和公園進行政治表達的方式,在全世界各個文明國家都是通行的慣例,都是完全合法的。

人行道不是重要的交通幹道,只要能正常通行就可。公園並不是在休閒之外另有重大功能,只要安守一角就行。公民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是國家和社會的頭等大事,它對人行道和公園這種非緊要、非專業化、非特定的公共場所的輕度負面影響,是社會可以容忍的,小可讓大,緩可讓急,何況並行不悖? !這就是全世界文明國家允許公民借用人行道和公園進行政治表達的原因。

孫德勝、袁兵等人借用人行道和公園進行政治表達的“八城快閃”街頭宣傳,放到全世界各個文明國家都屬於合法履權、文明理性、見慣不驚。怎麼到了中國,就成了“聚眾擾亂”、“情節嚴重”、“觸犯刑律”?在同樣的事實情節面前,中國的法律定位和量度怎麼就如此誇張,如此富有彈性、如此鐵血?當然,如果法官明確地承認,我們中國實行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遵守的是北朝鮮、古巴那樣古董文物級國家的慣例,讓所謂的“國際文明國家通行慣例”一邊去吧!那麼,我就不必多言了。

總之,在“八城快閃”街頭宣傳系列行動中,起訴書所指控的“聚眾”乃莫須有,所指控的“擾亂”亦莫須有。我是完全無罪的,孫德勝和袁兵也是完全無罪的。

《起訴書》對於我、孫德勝這一指控的政治迫害性質是無法掩飾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製定的全世界普遍適用的基本人權規範框架,孫德勝和袁兵等公民們在人行道和公園里拉起橫幅宣傳了它,在國務院已簽署它的情況下要求全國人大盡快批准它就被指控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要判刑。由此可見,中國反民主的黑暗勢力對“人權公約”的恐懼和仇恨到了什麼樣的地步。真是可悲、可嘆、可笑、滑稽!你們廉恥喪盡,臉皮之厚可以載入《吉尼斯世界紀錄大全》了。

從北到南,從丁家喜、趙長青、王永紅,到孫德勝、袁兵,公民的人行道,公園里拉一下橫幅要求官員公佈財產,都成為觸犯刑法第291條判刑入獄的罪證。朗朗乾坤,皓皓白日之下,中國特色道路就這樣堂堂皇皇地為全球化時代的人類社會創下了一個又一個新的政治奇蹟。如果我們在中國老百姓中間做一個民意調查,問:古往今來,還找得到比今天的中國更腐敗的國家嗎?讓我們猜一猜,老百姓會做出什麼樣的回答?全中國都在猜,有多少個元老家族財產超過了百億,你們敢於向老百姓公開嗎?你們為什麼這麼害怕十幾個公民發出的要求官員公佈財產的呼聲呢?這說明了什麼?在這個互聯網無處不在的信息時代,你們究竟要抓多少人?要用什麼樣的法寶利器才堵得住億萬人民的悠悠之口?當這一代公民徹底覺醒,無畏​​地站起來伸張主權之際,你們將會給他們什麼樣的說法呢?

在今天這個法庭上,我不僅是在為我本人做無罪辯護,而且是在為孫德勝、袁兵、袁小華、劉遠東以及參加聲援南周的街頭抗爭和政治集會的公民們、為參加要求全國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八城快閃”街頭宣傳的公民們做無罪辯護,為所有中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做無罪辯護。

作為中國公民,我們享有神聖的人民主權和個人政治主權,享有體現主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作為政治社會的主人,作為這個國家的主人​​,公民在主人社會裡有合法有序地履行主人的權利,天經地義,完全無罪。

我們的行為符合人民主權的要求,我們的行為有功於中華民族的核心利益——憲政民主事業。憲政民主是全民選舉、三權分立、法治限權、多黨制、聯邦制的集大成,是化權力私有為權力公有的人民主權的現實版。什麼樣的人,才反對憲政民主運動?什麼樣的人才把今天的中華民族佔第一位的核心利益——憲政民主事業的實現視為萬丈深淵、視為世界末日?那個代表著貪官污吏的根本利益、反對天下為公的家天下—黨天下、小集團,你們能夠做到一手遮天,以暴利和欺詐、極權和威權的種種變體阻擋浩浩蕩蕩的民主浪潮,將中華民族的第二次民主實驗延後數十年嗎?讓我們拭目以待。

至此,我的長篇法庭《辯護詞》就要收尾了。不管法律真相如何,按照後極權維穩體系遊戲規則,我都注定會被判刑。我心知肚明,坦然迎接,因為按照自由民主力量多難興邦的固有規律,總得不時有人主動站起來,利用諸如換屆等歷史契機,堅決地、負責地發起一波又一波的行動,去將後極權體系業已關不住的大門擠出更大空隙。

如果累計的壓力、合力達到一定程度,大門必定徹底打開。尤其是,當新的強權者打著新一輪改革的旗號,企圖在中國複製普京——李光耀的小格局,鳥籠式威權統治模式,實施新的集權,使本來就嚴重失衡的官民天平的民間社會一端更加上翹之際,必須有一些自由民主理想主義者喚起基本的道德勇氣,主動公開地站到弱勢、上翹的天平一端,以帶動更多的公民覺醒,勇敢地加入到這一平衡官府、規制強權者的行列。否則,未來數十年中國的前程堪憂。在應對各類打壓、挑戰和變數中,中國憲政民主實驗的推進者也就有機會向中國民眾見證,我們關於法治、限權、普選、分權、制衡、聯邦制、多黨競爭制、中華多民族自由平等共處、宗教自由、社會自治、加重公民社會主權實踐的結構份額、建設自由導向的福利國家、與美歐民主國家攜手共建國際正義—人道—安全思想路線和政治綱領,才是徹底拯救中國社會深層危機、在政體革命基礎上實現中國社會長治久安的希望所在。

為捍衛包括《南方周末》編輯記者在內的所有中國人的言論自由,為施壓要求全國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坐牢,我真的覺得非常、非常光榮。為平衡強權者,為推動憲政民主事業而行動,而承擔行動的代價,乃是我作為有三十年鬥爭經歷的民主老戰士的本分。我相信,多中心網狀結構的中國反對運動必定會同過去十年中每次所經歷的那樣,抗住這一波鎮壓狂濤,並太極推手般借勢漲潮。在中國這塊土地上,從來都不缺乏健康勢力、無所畏懼的行動者。未來的歷史意味深長。

2014年11月29日

中國人權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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