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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衛:一名不審不判不放的被羈押者

2016年04月29日

在於世文被起訴到法院至今的近15個月時間裡,案件竟然沒有開庭!更何談審結!也就是說,於世文在不審、不判、不放的狀態下度過了1年零3個月的時間!


尊敬的周強院長:

您好!我是鄭州2014年“2.2公祭”案件當事人於世文的妻子陳衛。

於世文失去自由至今已經703天。他因為對當代歷史問題的一次公開表達而被囚禁。在這裡,我不想糾結於案件實體的是非曲直,這樁所謂的“尋釁滋事”案,管轄權在基層法院,按照正常程序,幾乎沒有可能得到您的垂注。但是,此案審理程序中透出的驚人的荒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應該足以引起您的警覺和檢視。

於世文於2014年5月27日被採取強制措施,2015年2月11日,被起訴至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照此規定,這個案件或許早該在去年就已審結了。”

但您可能無論如何也想不到:在於世文被起訴到法院至今的近15個月時間裡,案件竟然沒有開庭!更何談審結!也就是說,於世文在不審、不判、不放的狀態下度過了1年零3個月的時間!

“不審不判不放”的原因,管城區法院給於世文辯護律師的書面答復是經最高院批准“延期”,每次延期的時間是三個月。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中“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規定,但法院拒絕向律師和當事人說明申請延期的理由,也拒絕出示最高院的批准延期文件。2016年3月18日,管城區法院已第三次經最高院批准延期。如果不出意外,到今年5月10日,於世文案可能會迎來最高院的第四次批准延​​期。

讓人費解的是,於案是單人單案,案情簡單明了,取證方便容易,法院在幾次延長期內也均無新的證據,那最高人民法院到底是依據什麼“特殊情況”,一而再,再而三批准延期的?

就這樣,我的丈夫成了一個無人過問、無人負責的孤獨的囚徒,他的命運就這樣被不可思議地擱置起來。未來、親情、幸福、事業已經與他絕緣,他的人生因此被冷凍起來,被無所謂的“延期”著。

在被關押近兩年,其中已有近15個月“不審不判不問”的時光中,我的丈夫囿於封閉斗室,活動空間僅三十平米,每日蜷縮在數十人狹促而臥的通舖上,僅有不足一米寬過道可走動。放風場鐵窗外的一寸天空,也是僅僅可以偶爾看上一眼。這樣的生活,精神的無助與折磨可以想見!

而我,每日忍受著無盡的焦灼!於世文有高血壓、腦血管疾病,2012年底曾患過一次嚴重的中風,入獄後不久在獄中又有一次中風,曾在看守所醫院住院四個多月之久;他的母親——我的婆婆,已經86歲高齡,因思兒心切,患心衰、腎衰從去年中秋至今兩次送醫急救!我不由得擔心:她很可能無法活著見到自己的兒子了!

於世文“因特殊情況”而被延期,無人過問無人負責的情形,令我想到卡夫卡的一部名篇《法的門前》。故事如於世文目前的經歷一樣荒誕:一個鄉下人,要跨進法律的大門,但看門人一直給他模棱兩可的答复,“有可能可以進,但現在不行”。一直到鄉下人死,他也沒能進入法律的大門。

這法律的看門人,成了法律真正的絆腳石。就本案來說,鄭州市管城區法院負責的法官們即是本案久拖不決的絆腳石!他們守衛著法律的大門,卻把這扇門緊緊地關閉著!

像卡夫卡筆下那個可憐的鄉下人一樣,我一直在苦苦思考:他們為什麼要延期?為什麼近15個月不開庭?這個“特殊情況”到底是什麼?

是案件本身複雜嗎?我也參與了,公祭活動的全部時間不超過半個小時!於世文所涉事實發生在2014年的2月2日,在之後的幾天,媒體即有報導,事實全部細節公諸於眾。在他2014年5月26日被抓前,偵查機關已經掌握了全部事實。快兩年了,半個小時的事情還查不清?

是證據不足嗎?那為什麼不撤訴、不放人?是涉嫌罪名有問題?那為什麼不變更?

還有,作為被告人的於世文竟然沒有收到一份最高院批准延期的司法文書,他的辯護律師也無法見到這些文件,難道關乎被告人重大權益的決定是“國家機密”?這裡面究竟有什麼隱情?基於此,我完全有理由懷疑最高院延期決定的真偽!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於世文在法定無罪的狀態下,已經形成了超期羈押的嚴重後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七條的規定,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於世文應當依法釋放,或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但是,這些法律顯然被鄭州市管城區法院的負責法官無視並違背了!

相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中“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規定被鄭州市管城區法院的負責法官濫用,成為侵犯人權、超期羈押、以法抗法的依據,他們嚴重破壞了國家的法治建設,嚴重損害著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更為嚴峻的是:鄭州市管城區法院負責法官連續三次(有可能第四次)向最高院申請延期獲批,已儼然使最高院成為他們瀆職濫權、推卸責任、拒絕裁判的背書者!最高院也儼然成為基層法院超期羈押、侵犯人權的幫兇!

這些事實請您明鑑!它嚴重地損害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權威和聲譽,損害了人民群眾對“依法治國”的信心!

在今年三月的兩會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中,您又重申了“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目標。指出要“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提升審判質量效率。針對審判中存在的行政化、層層審批、權責不清等問題,出台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意見,探索由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組成審判團隊辦理案件,提高辦案效能。”

您同時指出要深化司法公開,推進陽光司法,讓黑箱操作沒有空間,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您說出的“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句話,讓無數國人振聾發聵!中國未來大有希望,法治大有希望,我本人也是懷著對中國法治的夢想,向您寫下這封信。我堅信:正義不容遲到!法治不可褻瀆!

   此致

敬禮!

陳衛
2016年4月28日

(作者惠寄)

 

(《中國人權雙周刊》第182期  2016年4月29日—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