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安机关在2010年2月25日以毛恒凤在2009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口“扰乱公共秩序” 为由,对毛恒凤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决定( 附件1 ),紧接着上海市劳教委在2010年3月4日又以毛恒凤在2009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口“扰乱社会秩序” 的莫须有罪名为由,对毛恒凤作出一年六个月劳教决定后( 附件2 ),公安机关在次日(3月5日)撤销其在2月25日对毛恒凤作出的行政拘留十天的决定( 附件3 ),并把已执行的拘留期折抵劳教期(企图规避“一案两罚” 的指责),2010年4月27日毛恒凤从拘留所被转送到远离上海的安徽省女劳教所羁押(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