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安機關在2010年2月25日以毛恆鳳在2009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西大門口“擾亂公共秩序” 為由,對毛恆鳳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的處罰決定( 附件1 ),緊接著上海市勞教委在2010年3月4日又以毛恆鳳在2009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西大門口“擾亂社會秩序” 的莫須有罪名為由,對毛恆鳳作出一年六個月勞教決定後( 附件2 ),公安機關在次日(3月5日)撤銷其在2月25日對毛恆鳳作出的行政拘留十天的決定( 附件3 ),並把已執行的拘留期折抵勞教期(企圖規避“一案兩罰” 的指責),2010年4月27日毛恆鳳從拘留所被轉送到遠離上海的安徽省女勞教所羈押(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