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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芳出国权诉讼关乎你我他

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 月13日,刘士辉律师受维权人士陈建芳委托,就其2013年9月14日在广州白云机场被阻止登机前往日内瓦——去参加一个人权培训并观摩联合国人权机制的运作——分别对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和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提起诉讼。刘律师在本文中说,白云区法院没有正式立案,称要“经过领导批准”。刘律师不同意法院声称的边检部门履行的是国家安全职能的说法,他反驳说陈建芳告边检的案子无疑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边检部门履行的就是边检职能,执行的是《出入境管理法》。刘律师警告说,该案不仅仅是陈建芳个人的案件,同时也关乎所有有出国需求的不特定多数人。《行政起诉状》和《行政暨行政赔偿起诉状》附后。

照片说明:2014年1月3日,陈建芳的支持者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前展示横幅:“公民出国权受法律保护,陈建芳出国权不容剥夺”。


 

陈建芳出国权诉讼关乎你我他

2013年9月14日,受联合国人权机构“国际人权服务”邀请的上海热心公益人士陈建芳女士持有效护照、瑞士签证、登机牌和邀请函欲在广州白云机场登机,赴日内瓦参加为期一周的国际人权培训并观摩联合国人权机制运作,不料在广州白云机场被白云边检站阻止出境。边检人员底气十足地告诉陈建芳:“是上海警方不让你出境的,而且是终生禁止你出境!”在白云机场依法抗争出国权的陈建芳被官方多次推倒在地,却被处以“警告”处罚。

受陈建芳委托,笔者12月13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白云边检站和机场公安局(白云机场航站区派出所)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白云边检站阻止陈建芳出境的行为违法并附带了行政赔偿请求,要求撤销对于陈建芳的行政处罚决定。起诉当日,白云区法院没有直接立案,称要“经过领导批准”,给笔者开具了收据。

12月20日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7天审查立案的最后一天。笔者向白云区法院立案庭催问立案结果,答称“领导还没批下来”。按照法律规定,要么在7天时间之内立案受理,要么下达“不予受理”的裁定,绝没有第三种可能性。法院既然没有在7天时间之内下达“不予受理”裁定,那么作为当事人一方有理由认为该案已经受理,本着这一理由,笔者在第12天通过银行转账向白云区法院代收诉讼费账户缴纳了两案共100元的诉讼费并向法院进行了告知(这一招是跟华东著名维权人士、公民代理人胡诚先生学来的)。

窗口立案第13天,笔者再催白云区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响约我下午“到法院谈一下”。下午,我如约而至。李庭长除了提出几个细枝末节的技术问题并被我现场解决外,主要是对我的代理权进行发难,称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我“没有代理权”。我据理力争:执业律师很容易被司法行政当局遥控,所以为了独立性起见,当事人才委托我作代理人。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才会产生“参照”的问题,如果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那么无须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就是公民代理人须由官方所属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开具所谓“推荐函”,这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规定,是当局为了把不受控制的公民代理人排除在法庭之外而立的一条恶法)。而且按照李响庭长的说法:当事人和公民代理人须在他的面前签下授权委托书方为有效。我说你这是给当事人额外设定义务,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是把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当贼防范,而且如果这样的话法院事实上充当了公证机构的角色,是角色错位。李庭长称:当事人可以不用万里迢迢到我面前来,只需到当地办个委托公证即可。我反驳说:只有涉外的诉讼事务才是应当公证认证的,境内的没有必要去公证,作为当事人也没有必要去花那份冤枉钱,你这又是给当事人额外设定负担。我举例说:据我所知,最近半年来广东省内外的法院在行政诉讼代理人方面并没有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前孙万宝在广州中院起诉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副厅长包二奶(二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用的就是公民代理人;还有华东的胡诚,就是一个经常做案子的公民代理人,近期他一次性代理了几十件行政诉讼案,在代理资格问题上,从来没有“参照”的问题。为什么一个国家,会有如此截然不同的做法?如果法院排除我的代理资格,那么请给我下裁定。

除此之外,李响庭长还表示:你们告机场公安的案子,受理应该没问题,但是边检部门履行的是国家安全职能,执行的国家安全法律。听话听音,李庭长隐隐约约地传达了一种弦外之音:那就是告边检的案子(也是关乎陈建芳出国权的核心案件)极可能会不予受理(论证略)。我当即反驳:边检部门履行的就是边检职能,不是国家安全职能,执行的也不是什么国家安全法律,而是明确无误的《出入境管理法》。边检部门是行政部门,是《出入境管理法》的执法主体,履行的是行政职责,阻止陈建芳出境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公民出境权受法律保护,如果边检部门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各种损害,那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给当事人一个权利救济通道,因此白云边检站阻止陈建芳出境的行为是一个完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合法性毫无疑问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陈建芳告边检的案子无疑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鉴于法院超期审查不立不裁(李庭长承认超期违法),鉴于法院对我的公民代理资格进行无理诘难,鉴于李庭长跟我交谈中有一个特警模样的人进来跟法官耳语,鉴于李庭长流露出对陈建芳告边检案的隐约意向,我有理由怀疑该案已经受到当局的干预。所以,我毫不客气地跟李庭长说:“特务机构的遥控和指令已经到法院了吧?”李庭长不否定本案的所谓“敏感性”,但是对我的推测和疑问含糊其辞。我力劝李庭长:民主潮流势不可挡,公民权利不可剥夺,希望你本着法官良知、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尽快受理本案,不要有意无意成为专制的帮凶,不要在职业生涯中留下污点。

次日(12月27日,周五),刘正清律师就本案向白云区法院立案庭李响庭长出具了包括陈建芳的授权委托书在内的律师委托手续。我和刘正清律师都是陈建芳的代理人。

昨天(12月30日,周一),也就是刘正清交委托手续的第二个工作日,广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陈志华副处长打电话给刘正清:“你是不是和刘士辉一起在白云法院合办一件什么案子?”刘答是。陈志华说:“希望你不要炒作!”

我要纠正陈副处长的是:刘正清律师刚刚上交了陈建芳案件律师委托手续,就无端招来你“不要炒作”的当头棒喝!那么请问什么是“炒作”?“炒作”是法言法语吗?你管理律师是不是要依法?为什么不讲法言法语?我要提醒陈志华副处长的是:你本来就是一个小角色,何苦要硬冲高配置?多年来在当局打压广州律师(包括我本人)的诸多事件中,你充当了极不光彩的角色,既然你已经升迁无望并决意内退,为什么还要在一线充当刀斧手?我和刘正清从来没有炒作陈建芳案件,刘正清连公开案情都没有,但是我作为一个公民代理人,本着当事人的特别委托,我个人有义务向公众传播案件信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为,这不仅仅是陈建芳个人的案件,同时也关乎所有有出国需求的不特定多数人。一个人被奴役,所有人都不自由;今天陈建芳被非法禁止出国,明天就有可能延展到你我他的头上!

(2013年12月31日)


 

行政暨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陈建芳,女,出生于1970年1月23日。

原有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沉香村460号。

身份证号码:310225197001231648。电话:15026516445。

委托代理人:刘士辉。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启明大街86号。

电话:13060684699、13640886848

被告: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电话:020-36066950

住所地: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南区空港三路白云边检站。

负责人:                 职务:站长。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2013年9月14-15日阻止原告出境行为违法;
  2. 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拘禁行为违法;
  3. 判令被告赔偿因非法阻止原告出境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22615元。
  4. 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14日,原告持本人身份证、护照、瑞士签证、登机牌和“国际人权服务”邀请函(见证据1-4),欲在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登机去瑞士日内瓦参加为期一周的人权培训并观摩联合国人权机制运作。上午9时,原告在广州白云机场顺利通过了安检,接着到边检窗口,把护照和瑞士签证、身份证及前往日内瓦的登机牌交给被告边检工作人员。边检工作人员在原告的登机牌上用笔画了圈圈,看了看护照,又看了看电脑,就把原告护照、瑞士签证、身份证、登机牌交给被告警号为038882的警察。038882把原告护照放在一台仪器前照一下,仪器随即发出响声。原告要求038882归还证件,可该警非但不还,还非法将原告拘禁在边检窗口旁一间小房子里。原告问凭什么关押我?038882口头告知:“上海警方不让你出去,终身不让你出国”。原告要求038882拿出不让原告出国的相关凭证,038882拿不出,并让两个女警监视原告,并不许打电话和发短信。原告告诉警察们:“我这次去瑞士是学习人权方面的知识,是为了推动我们的社会能够和平、文明、健康地发展,对每一个中国籍公民都是有益的,你们知不知道限制我人身自由阻止我出国是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警察不置可否。

原告被被告工作人员非法拘禁1个多小时后,038882警察把证件还给原告,原告发现登机牌被撕掉一小半。拿回证件后,原告急忙往登机方向走去,被038882阻止,并对其他警察说:“她(指原告)要闯关用武力,不择手段地打。”一下子围过来10多人准备打人,原告立即报警110。机场公安局航站区派出所警察对原告说:“边检是政府,我们管不了。”原告只好又拨打110求助,警察把原告带进航站区派出所,最后给原告出具了报警回执(见证据5)。

15日上午和下午,原告分别2次向边检窗口方向走去捍卫出国权,但都被机场保安强力阻拦并多次使用暴力将原告推倒在地。被告的一系列非法和暴力侵害作法彻底剥夺了原告的出国权利。直到9月15日原告逼迫离开白云机场之前,被告方始终没有向原告出示国家有权机关禁止原告出国的法律文书。

原告认为:原告的出国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国是为了学习人权知识并观摩联合国人权机制运作,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和可能。但是被告在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并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悍然阻止原告出境,被告警察甚至公然叫嚣,指使手下工作人员殴打原告:“用武力打,不择手段地打!”正是有了被告警察的指使和纵容,才有了后来对原告的暴力侵害行为之发生。因被告非法阻止原告出境,竟连累造成原告母亲发生心肌梗塞,以至收诊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见证据6)!被告非法阻止原告出境,共给原告造成各类经济损失22615元。

为维护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贵院一并提起行政暨行政赔偿诉讼,希望依法裁判。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起诉人:陈建芳

2013年12月13日

附:本诉状副本2份;证据材料6份。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陈建芳,女,出生于1970年1月23日。

原有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沉香村460号。

身份证号码:310225197001231648。电话:15026516445。

委托代理人:刘士辉。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启明大街86号。

电话:13060684699、13640886848

被告: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电话:

住所地: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空港横二路。

负责人: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 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广公机场(航派)行罚字[2013]03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14日,原告持本人身份证、护照、瑞士签证、登机牌和“国际人权服务”邀请函(见证据1-4),欲在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登机前往瑞士日内瓦参加为期一周的人权培训并观摩联合国人权运作机制。上午9时,原告在广州白云机场顺利通过了安检,接着到边检窗口,把护照和瑞士签证、身份证及前往日内瓦的登机牌交给边检工作人员。边检工作人员在原告的登机牌上用笔画了圈圈,看了看护照,又看了看电脑,就把原告护照、瑞士签证、身份证、登机牌交给警号为038882的警察。038882把原告护照放在一台仪器前照一下,仪器随即发出响声。原告要求038882归还证件,可他非但不还,还把原告关在边检窗口旁边一间小房子里。原告问凭什么关押我?038882口头告知:“上海警方不让你出去,终身不让你出国”。原告要求038882拿出国家有权机关不许原告出国的凭证,038882没有拿出。让2个女警察监视原告,还不许打电话和发短信。

约过1个多小时,038882把证件还给原告,原告发现登机牌被撕掉一小半。拿回证件后,原告急忙往登机方向走去,被038882阻止并对其他警察说:“她(指原告)要闯关用武力打,不择手段地打。”一下子围过来10多人准备打人,原告立即报警110。被告航站区派出所警察对原告说:“边检是政府,我们管不了。”原告只好又拨打110求助,警察把原告带进被告航站区派出所机场警务室,原告要求被告警察把原告被阻止出境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但是直到下午5时,被告警察仍拒绝记录,只给原告一份报警回执(见证据5)。

15日上午和下午,原告分别2次向边检窗口方向走去捍卫出国权,机场保安强力阻拦并多次使用暴力将原告推倒在地。原告报警,但是被告警察非但不对施暴者进行制止和处理,相反却对原告作出了“广公机场(航派)行罚字[2013]03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警告”处罚(见证据6)。

原告认为:原告出国权受法律保护,边检部门非法剥夺原告出国权本已属严重违法。在原告受到人身侵害报警后,被告警察不但不对原告受到暴力攻击的行为进行制止,相反却对原告进行了毫无

理据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个违法处罚,依法应予撤销。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依法裁判。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起诉人:陈建芳
2013年12月13日

附:本诉状副本2份;证据材料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