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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難屬促取消李鵬參與千禧大會資格

2000年08月22日

中國人權受 110 位“六四”難屬和傷殘者委託﹐向召開聯合國千禧年大會的附屬會議、即召開各國議會主席聯合大會的國際議會聯盟秘書長約翰遜轉交公開信﹐難屬和傷殘者在信中強烈要求取消“六四”罪責者李鵬參與千禧年大會的資格﹐呼籲各國議長和政府首腦拒絕一切正式和非正式的邀請李鵬訪問。

在八月底聯合國千禧年大會的附屬會議、即國際議會聯盟的各國議會主席大會即將召開﹐而中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將以大會副主席的身份﹐參與這一世界的千年盛會的時候﹐“六四”難屬和傷殘者 110 人在公開信(全文於後)上籤名對此表達意見。在這封寫給國際議會聯盟約翰遜秘書長和各國議會主席的信中﹐這些在“六四”中失去親人或終生傷殘者表示﹐李鵬是參與“六四”屠殺的最高層決策和直接執行者﹐是這一震驚世界的慘案的元凶之一﹐不能代表中國人民和不適宜參加這一大會。所以強烈要求國際議會聯盟取消李鵬出席這次大會的資格﹐呼籲國際議會聯盟會員國的各國議會議長和政府首腦拒絕一切正式非正式的邀請李鵬訪問。

在這封委託中國人權轉交國際議會聯盟秘書長約翰遜的信上﹐領頭簽名的是“六四”中兒子慘遭槍殺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丁子霖﹐還有同樣失去兒子並在史諾夫人今年探望難屬時遭警察關押的蘇冰嫻﹐以及“六四”中失去雙腿的傷殘者齊志勇等難屬和傷殘者的活動分子。這一難屬和傷殘者團體﹐為了爭取調查“六四”真相和追究罪責﹐十年來不懼脅迫和騷擾堅持不懈的進行了各種努力﹐包括 1999 年向中國最高檢察院遞交追究李鵬罪責的控告狀。但是由於中國政府堅持必須鎮壓的錯誤立場﹐難屬和傷殘者團體的努力至今還沒有明顯收效。難屬和傷殘者團體向國際社會發出的呼籲也有過多次﹐但是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直接處罰罪責者例如李鵬還是第一次。這說明難屬和傷殘者團體不僅堅持下來了﹐而且邁向具體內容和可操作的形式。

中國人權已將難屬和傷殘者團體致國際議會聯盟的公開信﹐翻譯成英文﹐並且發給日內瓦國際議會聯盟秘書長約翰遜﹔同時發給國際議會聯盟召開的各國議會主席聯合大會的會議主席奈普圖拉。中國人權希望國際議會聯盟秘書長約翰遜、各國議會主席聯合大會的會議主席奈普圖拉﹐以及各國議會的主席﹐能夠認真聽取和考慮中國“六四”難屬和傷殘者團體的要求﹐在具體事件中切實貫徹保障人的尊嚴和權利的國際議會聯盟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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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國際議會聯盟秘書長約翰遜(瑞典)和參加各國議會主席聯合大會各國議長的公開信﹕

尊敬的約翰遜秘書長
並轉各國議會主席﹕

值此國際議會聯盟即將在聯合國總部召開各國議會主席聯合大會之際﹐我們作為中國 1989 年“六四”事件中失去親人的死難者家屬和致傷致殘的幸存者﹐特表示衷心的祝賀﹐並祝愿大會在維持人類正義、促進世界和平及安全方面取得成功。

據悉﹐此次大會將邀請各國議長出席﹐包括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李鵬。

在此﹐我們提請秘書長及各國議長和政府首腦注意﹕李鵬是中國 1989 年“六四”大屠殺的元凶之一﹐他不能代表中國人民。因此﹐我們認為﹐此次大會邀請李鵬出席是不適宜的。

眾所週知﹐國際議會聯盟建立的宗旨是促進國際合作與和平。根據國際議會聯盟組織章程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了國際議會聯盟是“為了人民之間的合作與和平而工作“﹐並且莊嚴聲明“人權是普適性的並且應當受到普遍的尊重。人權是議會民主和發展的根本要素﹐(國際議會聯盟)要為保衛和提昇人權作出貢獻。”而且﹐本次大會是在聯合國總部召開﹐而聯合國的憲章和宗旨上﹐早已寫明瞭人類的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

按照國際議會聯盟的章程﹐聯合國憲章及有關聯合國的人權文件上所確認的基本人權和自由﹐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此項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我們認為﹐中國政府在 1989 年 6 月大規模屠殺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行為﹐不僅嚴重違背了本國的憲法﹐違背了一個主權國家所應承擔的保護人類的國際義務﹐而且由對人權和公民權的一貫侮蔑發展為反人類的野蠻暴行。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十一年前的那場野蠻殺戮中﹐當時任中國國務院總理的李鵬﹐不僅參與了對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實行血腥鎮壓的最高層決策﹐而且是此一決策的直接執行者。

鑒於李鵬在“六四”大屠殺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我們作為那場大屠殺的受害者﹐已於 1999 年向中國最高檢察院遞交了追究李鵬刑事責任的控告狀。然而﹐由於中國執政當局一再抗拒世界潮流﹐頑固地堅持其對“六四”事件的錯誤立場﹐以致本應受到嚴正法律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李鵬至今仍逍遙法外。這是世界上所有熱愛和平、主持正義的人們絕對不能容忍的。據此我們認為﹐此次大會不應邀請李鵬出席﹔如果允許李鵬出席﹐那將是對聯合國憲章及國際人權準則的蓄意嘲弄和褻瀆。

根據上面所申述之理由﹐我們強烈要求國際議會聯盟取消李鵬出席此次大會的資格。同時﹐我們呼籲國際議會聯盟所有會員國的議會議長和政府首腦﹐為維護神聖的國際議會組織章程和聯合國憲章﹐為增進和確保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拒絕邀請李鵬對各自國家的一切正式和非正式訪問。

簽署者

丁子霖  張先玲  蘇冰嫻  李雪文  周淑莊  徐 玨  杜東旭
宋秀玲  于 清  郭麗英  蔣培坤  王范地  袁可志  段宏炳
尹 敏  趙廷杰  錢普泰  吳定富  孫承康  楊世鈺  鄺滌清
尤維潔  黃金平  賀田鳳  孟淑英  袁淑敏  劉梅花  謝京花
周淑珍  馬雪琴  鄺瑞榮  張艷秋  張樹森  楊大榕  劉秀臣
沈桂芳  謝京榮  孫 寧  王國先  張俊生  袁長祿  王文華
金貞玉  孟金秀  要褔榮  孫秀芝  孟淑珍  田淑玲  寇玉生
王桂榮  譚漢鳳  孫恆堯  周 燕  李桂英  徐寶艷  劉春林
狄孟奇  楊銀山  管衛東  高 婕  索秀女  劉淑琴  王培靖
王雙蘭  張振霞  祝枝弟  姚瑞生  劉天媛  潘木治  黃定英
何瑞田  程淑珍  張耀祖  包玉田  軋偉林  郝義傳  蕭昌宜
任金寶  林景培  田維炎  楊志玉  齊國香  李顯遠  張彩鳳
王玉芹  韓淑香  曹長仙  方 政  齊志勇  馮友祥  何興才
劉仁安  李淑娟  熊 輝  韓國剛  石 峰  周治剛  龐梅清
黃 寧  王伯冬  張志強  趙金鎖  孔維真  劉保東  陸玉寶
陸馬生  齊志英  方桂珍  肖書蘭  陳 梅
(共 1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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