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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國珍律師等關於秦永敏被強迫失踪的控告書

2012年12月05日

【秦永敏】中共十八大已結束,但秦永敏仍被失踪。肖國珍、郭蓮輝律師就此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控告書,控告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警方非法限制秦永敏人身自由,提出立即釋放秦永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向秦永敏做出賠償等要求。 (附:《秦永敏不自殺及委託律師的公開聲明》)


肖國珍律師等關於秦永敏被強迫失踪的控告書

肖國珍   郭蓮輝

 

控告書

控告人: 肖國珍,北京律師,聯繫電話:15210442636;

郭蓮輝,江西律師,聯繫電話:13807078509。

被控告人: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公安分局及相關責任人。

請求事項:

一、立即無條件釋放秦永敏;

二、追究被控告人及相關責任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責任(如有其他犯罪,應一併處罰)、行政責任;

三、被控告人向秦永敏提供補救與及時、公正、充分的賠償,賠禮道歉,並保證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事實和理由:

2012年10月30日,控告人肖國珍律師收到秦永敏先生於當日9時15分發出的信息:“當局來人找我,具體情況不明,我可能被失踪。 ”隨後,她多次試圖與秦永敏聯繫,迄今未果。

控告人獲悉,翌日上午,有網友前往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公安分局新溝橋派出所,詢問秦永敏的情況,有警官表示:“敏感”期間(應指臨近十八大)不要問東問西;秦永敏人身安全有保障、何時出來未知”;並威脅網友不要與秦永敏在一起,以免“引火燒身”。

自此,秦永敏與外界失去聯繫,至今已達35天。

鑑於:秦永敏自2010年11月刑滿獲釋以來,多次被以莫須有的“罪名”,遭青山區公安分局無故抓捕、抄家;

鑑於:此次,當局對秦永敏限制人身自由、拒絕透露其下落,無任何法律依據,無法定程序,無法律手續;

鑑於:秦永敏已公開聲明其“沒有任何必要潛影藏行故意失踪”、“絕對不會自殺”——

控告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武漢警方對秦永敏限制人身自由是非法的;秦永敏係被強迫失踪。

“鑑於今日中國的嚴峻時局”,秦永敏曾委託兩控告人為其“提供各種法律幫助”。

作為秦永敏的受委託人,我們曾經“樂觀”地估計:秦永敏將如其他“敏感”人士一樣,十八大結束即能恢復自由;為了委託人的當時“利益”,我們曾經暫時放棄控告。

現實告訴我們:不能再等待。等待就是放縱。

我們認為:正是由於人們的“等待”、“寬容”甚至恐懼,以公權力侵犯人權、破壞法治的行為,正在由偷偷摸摸日益發展到明目張膽。

我們認為:武漢警方的違法行為,是在製造恐怖,讓每一個國人感到不安全——李旺陽“自殺”後,包括秦永敏在內的人們紛紛發表不自殺聲明,即為例證——若不立即制止公權力違法,恐怖將繼續在這片國土上蔓延。

我們認為:秦永敏是中國的良心。以侵犯人權的方式實施維穩,就是無視憲法、踐踏法治,其結果必然是破壞穩定。

我們認為:一個人一旦被失踪,所有的法律保護都將蕩然無存,失踪者將處於無助狀態。強迫失踪的行徑,損害了一切尊重法治、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社會之基本價值觀念。

我們認為:為秦永敏的權利控告濫權者,就是在為國人的自由代言。

我們認為:秦永敏應當是被警方保護的對象,而非打壓的對象,一如其他守法公民。

我們認為:包括但不限於侵犯人身自由的罪惡,並不因其“流行”而變得正當,並不因為“敏感”而變得合法。

我們認為:哪怕斯世只有一個良心犯,也已嫌多。為建設法治中國,我們對侵犯人權的任何行為,必須零允許、零容忍。

2010年12月22日,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踪國際公約》正式生效,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任何人有免遭強迫失踪的權利。無論中國是否加入此公約,任何人不得被強迫失踪,乃是人之為人的基本人權——這是不言自明的人類共識,也是一國是否法治國家的重要尺度之一。

我們還認為:確保控告人、辯護律師、以及參與調查的人得到保護,不得因舉報、控告、提供證據而受到任何虐待、恐嚇、監禁,亦屬法治題中應有之義。

遲到的正義並非正義。特此依法提出控告,望及時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控告人。

 

此致

最高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  肖國珍、郭蓮輝

2012年12月4日(憲法日)

 

附:

一、《秦永敏不自殺及委託律師的公開聲明》複印件

(該聲明,秦永敏已公開發佈於http://ship.pwnz.org/forum.php ?mod=bG10aHMuNzQxMjcwODAyMTAyL0ktL3NyLXMvdllBengvd3kvM3ROWS9oMHhMaW1wandMdHR0L2thYVEvb2QvbW9jLmduYXdpYXRnbm9kLnN1Ly9BMyVwdHRo;兩控告人持原件。)

二、秦永敏身份證複印件

三、部分相關法律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

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第四十二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對於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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