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兩浙江民主活動人士因煽動顛覆或顛覆罪刑滿釋放

2010年09月13日

中國人權獲悉,浙江民主活動人士陳樹慶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四年,於今日從浙江省喬司監獄刑滿釋放。釋放後,陳樹慶還要受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的限制,其中包括不得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接受採訪、發表演說,不得在境內外發表、出版、發行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言論、書籍等(中國人權將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的8項規定附後)。

2007年8月,浙江省杭州

市中級法院判決認定陳樹慶積極參加非法組織“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委會”的活動,並以“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委會”成員的身份,發表呼籲進行要求民主改革和支持其他民主黨成員進行民主活動的文章。判決書還認定他的文章誹謗中國共產黨在“六四”鎮壓時“行暴”。

陳樹慶當年的辯護律師李建強對中國人權說:“陳樹慶是為堅守民主信念,捍衛公民權利而入獄的。”李建強還表示,陳樹慶雖然出獄了,但是他還有一年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這一年,他的居住、行動、說話都會受到控制。即使過了這一年,陳樹慶的公民權利也不可能得到保障,因為中國是一個專制國家,不要說他,任何人的政黨的公民權都不能得到保障。”

另外一個浙江民主活動人士吳義龍,也將於9月14日刑滿獲釋。吳義龍於1999年被捕,原因是他在網上發表要求民主的文章並宣傳中國民主黨的《在野黨》雜誌。同年11月,他因組建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備委員會和主持《在野黨》雜誌被杭州中級人民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11年。吳被釋放後將面臨3年的剝奪政治權利的限制。

“陳、吳兩人被刑滿釋放後受到的剝奪政治權利的限制,顯示中國政府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作為工具,防止民主人權活動人士行使他們受到中國憲法和國際法保障的權利”,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指出:“實際上,這是另外一種形式的監禁”。

《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
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宣佈,在執行期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不得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結社活動;

(四)不得接受採訪、發表演說;

(五)不得在境內外發表、出版、發行有損國家榮譽、利益或者其它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言論、書籍、音像製品等;

(六)不得擔任國家機關職務;

(七)不得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

(八)遵守公安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