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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審判:709案再度開審前的嚴正呼籲

2017年03月23日

國際法律專業團體及人權組織

聯合聲明

公正審判:709案再度開審前的嚴正呼籲

致:各媒體採訪主任(供即時發放)

由: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事宜:709案再度開審,國際人權團體連署呼籲中國應公平審判

日期:2017年3月23日

查詢/採訪︰
陳潔文 |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總幹事(+852 2388 1377)
周慶昌 |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執行秘書 (+886 0912 561 284)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5年7月9日起,中國政府在全國各地分別約談、傳喚或拘留逾三百位人權律師、律所人員和相關維權人士,事件被稱為「709 大抓捕」。部份人士其後被正式起訴。2016年8月初,包括人權律師周世鋒、維權人士胡石根、勾洪國及翟岩民在內的四名涉案人士,在一個充滿缺陷,並嚴重違反國內以至國際法規的司法程序中被定罪及判刑。[1]

鑑於同屬「709案」的三位律師李和平、謝陽、王全璋及法律維權人士吳淦早前均已被確認起訴,然而中國司法當局至今仍未開庭審理的安排。為提防去年違規審訊的情況再次出現,我們如下聯署團體,謹此鄭重呼籲中國政府恪守其本國憲法及法律,並承擔其作為國際社會一員的法律義務,確保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須全面符合正當程序的基本原則,包括對「公正審訊」權利的保障。我們尤其關注如下各項︰法院能否秉持獨立無偏倚、保障無罪推定的原則、貫徹律師辯護及公開審判的權利。同時,我們繼續對自2016年11月21日失蹤後,至今仍然處於秘密關押狀態的江天勇律師表示強烈關注。[2]

個案背景

李和平及王全璋律師於2015年7月10日於北京不同地點被帶走,並分別於2016年12月5日及2017年2月14日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起訴,但家屬至今仍未獲取任何起訴書及相關文件。李、王兩位律師被捕迄今20個月,一直處於幽禁狀態,但其家屬卻被施壓要求遊說兩人認罪。此外,對有消息於2017年1月下旬傳出,指兩位律師於被拘禁期間,曾遭受包括電擊等酷刑,但中國官方竟置若罔聞亦無所作為,我們深表遺憾。

謝陽律師於2015年7月11日於湖南懷化被帶走,2016年12月16日被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擾亂法庭秩序罪」起訴候審。謝陽被捕後,直至2016年11月底才獲准與由家人委託的辯護人見面。據其律師轉述,謝陽律師遭受長期剥奪睡眠、剥奪飲食和毆打等酷刑及不人道待遇。[3] 而自從謝陽被酷刑對待的消息於2017年1月再度傳出後,近月已不獲批准會見其律師。遭「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的鋒銳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吳淦,也通過律師傳出羈押期間遭酷刑虐待的情形。

我們呼籲

捍衛正當程序包括落實公正審判是法治的基石。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不僅列入《世界人權宣言》(《宣言》)而為中國政府所承認,也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訴法》)以及中國已於1998年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作為中國國內法和國際法同樣保障的權利,其貫徹執行不被無故拖延是中國必須堅決承擔的法律義務。

我們特此提醒中國政府,繼續罔顧法治,無視基本人權保障,只會令其作為不公義國家的聲譽和形象,加劇突顯於中國人民及國際社會眼前。

據此,我們敦促中國政府,特別是主理前述個案的中國人民法院 (法院),務必於審訊程序中落實以下最低限度要求:

一、獨立、無偏倚的法庭 [4]

《世界人權宣言》強調「法庭必須獨立而無偏倚」。中國《憲法》更進一步闡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此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中國《刑事訴訟法》  均同樣強調獨立法院的必要性。

我們敦促中國政府切勿干預或介入法院處理有關案件;我們同時呼籲法院及各主審法官堅守所有正當程序的原則,包括「公正審判」以及所有其他載於《宣言》、《公約》、《憲法》、《刑訴法》以至如下的權利保障。

二、無罪推定 [5]

「無罪推定」是確保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起點,因此在被法庭裁決為有罪前,所有候審的被告人均須被視為無罪。據此,我們譴責中國當局透過官媒強迫涉案人士「自證其罪」、並向其家屬施壓要求遊說認罪等作為。我們同時強烈譴責當局以刑訊及不人道手段逼供的行徑。

我們促請法院就辦案人員涉嫌「刑訊逼供」、用違法手段搾取證詞、或企圖誘使「自證其罪」的投訴,展開調查以辨析可採納證詞。

同樣地,我們呼籲當局對指控進行迅速、獨立、有效的調查,將侵害者繩之於法。我們亦希望法庭依法排除包括透過以上手段獲取的所有非法證據。[6]

三、律師辯護 [7]

獲取律師辯護是中國公民的憲法權利。但我們對於2016年8月初審理的四位709案當事人,均未能得到其或其家人自選的律師代表辯護,深感困擾。

我們亦嚴重關注李和平及王全璋律師被拘留至今仍未能與其家人委託的辯護人會面。中國《刑訴法》容許以「可能妨礙調查」為由,限制涉及國家安全罪行人士會見律師的權利。

就此,我們認為李、王等案既已偵結起訴,「可能妨礙調查」的元素應不復存在,中國司法當局有責任立即安排李、王兩位律師與其辯護人見面。即便兩位當事人果如官方聲稱拒絕家人委託律師,當局也應依照2015年制訂的《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八條,讓辯護人與其當事人當面確認意願。

此外,我們呼籲中國政府確保被控訴人士獲得充份機會、時間及便利條件,在完全保密的情況下諮詢其辯護律師。[8]   

我們同時促請法院確保在審訊過程中,控、辯雙方得到公正而平等的待遇並且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

四、公開審訊  [9]

中國憲法規定庭審以公開為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及隱私保護外,一切庭審須向公眾開放。我們很遺憾,於2016年8月開庭的四宗案件,其審訊日期及相關資料,法院只在開審前夕甚至當日才予以發放。而且審訊只有官方邀請的媒體能夠參與旁聽,被告人的家屬及其委託的律師被一概拒諸門外的安排,對此我們表示非常憂慮。

根據中國的《刑訴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法庭規則》)[10] ,我們促請法院克盡其司法義務,確保審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依法並適時公開、保障近親屬享有優先安排旁聽的權利,以及所有媒體及公眾人士均有平等參與旁聽的的權利。

此外,我們強烈告誡任何執行秘密審訊的意圖。中國法規中「國家秘密」的定義廣泛含糊,往往被濫用以針對維權人士,情況一直受到國、內外的詬病。

我們促請中國法院參照《約翰奈斯堡原則》,並確保被告人獲得「公開審訊」的權利不被剋減,除非能夠提出充份而堅實的證據,證明「公開審訊」有害於保護合法的的國家安全利益。並且,即使證明有必要剋扣「公開審訊」的權利,則在審訊中,有關的剋減必須以止於「考量、審視被定義為國家秘密的證據」為裁量原則。[11]

我們如下聯署團體,謹此聲明,將會繼續監察709案中各人權律師及捍衛者的處境,包括對其基本人權保障的情況。

發起團體

  •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香港)
  • 臺灣聲援中國人權律師網絡

聯署團體及個人

專業

  • 英國及威爾斯大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 Bar Human Rights Committee of England and Wales
  • 歐洲律師協會理事會Council of Bars and Law Societies of Europe (CCBE)
  • 中國律師之友 Committee to Support Chinese Lawyers (CSCL)
  • 歐洲民主律師協會European Democratic Lawyers (L’AED)
  • 歐洲律師人權研究所L'Institut des droits de l'homme des avocats européens (IDHAE)
  • 國際人民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eople's Lawyers (IAPL)
  • 國際法律家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ICJ)
  • 律師助律師基金會 Lawyers for Lawyers (L4L)
  • 處境危險律師國際觀察站L'Observatoire international des avocats en danger (OIAD)
  • 國際律師聯盟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Avocats (UIA)
  • Boehringer, Gill, 麥考瑞大學法學院榮譽副教, 澳洲
  • Italianer, Joost, 律師、兼任法官、荷蘭律師紀律上訴委員會, 荷蘭
  • MNA Rehan & Partners, 伊斯蘭瑪巴德大律師公會及高等法院大律師公會成員, 巴基斯坦
  • Pils, Eva, 倫敦國王學院法學院副教授, 英國
  • Russell, Stuart, 國際人民律師協會監督委員會聯席主任, 法國

人權組織

  • 全球基督徒團結陣線Christian Solidarity Worldwide (CSW)
  • 世界公民參與聯盟  CIVICUS: World Alliance for Citizen Participation
  • 中國人權  Human Rights in China (HRIC)
  • Human Rights Now (Japan)
  • 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 (HRW)
  • 國際人權服務社 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Human Rights (ISHR)
  •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Justice and Peace Commission of the Hong Kong Catholic Diocese
  • 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Taiwan Association for China Human Rights (TACHR)
  • 台灣人權促進會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AHR)
  • 台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Taiwan,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JRF)
  • Tibet Justice Center
 

[1]  四宗個案包括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主任周世鋒律師及三位人權捍衛者胡石根、勾洪國及翟岩民。附件為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於2016年8月7日發表就有關審判的觀察報告。
http://www.chrlawyers.hk/sites/default/files/%E9%99%84%E4%BB%B62%EF%BC%9A709%E5%A4%A7%E5%AF%A9%E5%88%A4%E7%9A%84%E9%81%95%E6%B3%95%E6%83%85%E6%B3%81%E6%B8%85%E5%96%AE.pdf
http://www.chrlawyers.hk/en/content/stement-call-chinese-government-repeal-convictions-against-hu-shigen-zhou-shifeng-zhai

[3]  陳建剛律師︰《會見謝陽筆錄》紀實(1-2)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119/15421  (中文)
(1-4)https://chinachange.org/2017/01/19/transcript-of-interviews-with-lawyer-xie-yang-1/ T    (英文)

[4] 《宣言》第10條、《公約》第14條 (1)、《憲法》第126條、《刑訴法》第3及5條

[5] 《宣言》第11條、《公約》第14條 (2)、《刑訴法》第12條

[6]  《刑訴法》第18條, 50及54條

[7]《憲法》第125條、《刑訴法》第11條、《公約》第14條 (3d)、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1, 19及27條

[8] 《宣言》第11條、《公約》第14條 (3b)、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8條

[9] 《憲法》第125條、《宣言》第10條、《公約》第14條 (1)

[10] 《刑訴法》第182條、《法庭規則》第九條

[11] “Public Access and 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 in China”對話基金會, 羅助華 http://duihua.org/wp/?page_id=2542  (搜尋2017年 3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