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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對中國嚴格審議後做出結論性意見

2015年12月09日

今天,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就審議中國執行《禁止酷刑公約》情況發布長達16頁的“結論性意見”。委員會的專家們表示,“仍然嚴重關切不斷報導的深深紮根在中國刑事司法系統中的酷刑和虐待行為”。

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在指出中國某些方面取得進步的同時,詳細列舉了其被廣泛關注的存在問題的做法,包括不經任何指控、沒有任何法律程序的審前長期拘押(長達37天,在某些案子中甚至更長;違反了審前關押最長48小時的國際標準);在某些類型的案子中無限期地拒絕律師介入對在押者單獨監禁,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俗稱“黑監獄”);以及警察當局的過度權力——對嫌疑人既進行調查又沒有司法監督地將其拘押在看守所。

除了關注侵犯人權的問題外,委員會的專家們還對中國今年7月份開始的對律師和維權人士大規模的鎮壓深表關注:“阻止律師報告其代理的案子中當事人遭受的酷刑問題,讓律師害怕報復,這削弱了有效防止酷刑所必需的法治保障措施”。

委員會的專家們在11月17日、18日兩天的口頭審議期間,以及在今天發布的“結論性意見”中,對中國的許多荒謬的說法提出質疑,對其所辯稱的單獨關押是“一種管理方法”表示關切,並對使用“審訊椅”是作為一種“保護措施”、是為了防止被關押者逃跑、自殺或攻擊別人的辯解予以駁斥,指出這在審訊過程中是“極不可能的”。委員會還指出,根據來自“可靠來源”的“一致報告”(第42段),與中國的回答抵牾,包括中國否認非官方拘留場所的存在,以及:

“中國不存在政府對公民的恐嚇和報復行為”(第36段);

“對少數民族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進行不公平或殘酷地對待的指控是毫無根據的”(第40段)。

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表示:“‘結論性意見’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息,即國際社會看穿了中國否認記錄在案的事實、並在專家審核面前企圖蒙混過去的把戲;在中國政府越來越多地使用單獨關押用以對付律師和其他維權人士之時,委員會的上述看法和建議對中國履行其國際義務所必須做的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指導性意見,同時也對國內要求變革的力量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工具。”

“結論性意見”突出強調了導致中國酷刑發生的眾多基本的和根源於各方面的問題。委員會強調指出,在最根本的層面上,中國缺乏對酷刑的全面定義,並指出“在《公約》的定義和將其納入到中國國內法之間所存在的嚴重差異對有罪不罰製造了實際的或潛在的漏洞”。委員會表示關切的其他立法措施包括:一些罪名定義含混、包羅廣泛並被濫用,例如“尋釁滋事罪”;在《律師法》、《刑事訴訟法》和最近修訂的《刑法》第309條等各條款中所列出的可以把一切都往裡裝入的罪行,如“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委員會在整個審議過程中所確認的其他體制性的問題包括:

中國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和統計數據,未能說明國家保密法律對有效執行各項公約的影響(第6、24、30段);

拘留場所的檢察官和醫生職責的內在衝突(第16、22段)以及選擇性地使用訊問過程中錄製的音像(第34段),導致了在監督拘留場所以及在案件調查和法院審查中缺乏獨立性

中共政法委員會對“敏感”案件的政治干預;以及

在中共體制內部“雙規”紀律下接受調查的官員遭受虐待(第44段)。

儘管中國代表團在上次於2008年進行的審議中,對委員會把其在1989年對民主運動的“六四”鎮壓列入審議範圍提出強烈抗議,但委員會這回再次就此提出關切:對1989年天安門廣場的抗議進行“軍事鎮壓”者繼續有罪不罰;未能調查指控的酷刑行為,未能把在鎮壓事件中被關押、現仍被關押者的下落通知其親屬;拘押“六四”鎮壓後進行紀念活動的人士。委員會呼籲對“六四”事件進行獨立調查,對查明犯罪者要予以懲罰,對受害者和家屬要充分賠償,並保護他們免遭報復。

委員會的主要建議包括:

法律措施

  • 根據《公約》制定一個全面的酷刑定義(第9段);
  • 恐怖行為和危害國家安全,採用一個更精確的定義,以充分遵守公約(第37(a)段);
  • 根據需要修改賠償方案,以確保酷刑受害者得到各種形式的賠償(第58(a)段)。
  • 審查所有的現行法規,以消除影響律師獨立性的任何障礙(第19(c)段)。

獲取相關的信息和統計數據

  • 提供2008年以來收到的與酷刑相關的投訴信息;由檢察機關依職權或根據醫生報告的信息所進行調查的數目;以及對查明的應付責任者所採取的刑事或紀律制裁(第23段)。
  • 提供關於使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信息(第32段)。
  • 國家秘密的法律框架下與酷刑相關的信息解密(第31段)。

獨立監督

  • 建立一個獨立的監督機構對拘留場所進行監督,其任務是進行不受阻礙和不事先宣布的走訪,並公開其所有建議(第29(a)段)。
  • 授權國內和國際人權機構和專家訪問拘留場所(第29(b)段)​​。
  • 邀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對2005年的訪問進行一次跟進訪問(第63段)。

以適當的語言,通過官方網站、媒體和非政府組織,廣泛傳播締約國中國的報告以及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

委員會要求中國在2016年12月9日之前就下述問題提供有關跟進信息:限制會見律師的權利和收到關押通知的權利;所報導的對律師和活動人士的打壓;調查酷刑投訴的獨立性;以及國家保密法的規定和缺乏所要求的數據。委員會還要求中國在下次提交報告期間內,就其計劃落實“結論性意見”中的部分或全部建議提供信息。

委員會要求中國於2019年12月9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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