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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对中国严格审议后做出结论性意见

2015年12月09日

今天,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就审议中国执行《禁止酷刑公约》情况发布长达16页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的专家们表示,“仍然严重关切不断报道的深深扎根在中国刑事司法系统中的酷刑和虐待行为”。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在指出中国某些方面取得进步的同时,详细列举了其被广泛关注的存在问题的做法,包括不经任何指控、没有任何法律程序的审前长期拘押(长达37天,在某些案子中甚至更长;违反了审前关押最长48 小时的国际标准);在某些类型的案子中无限期地拒绝律师介入对在押者单独监禁,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俗称“黑监狱”);以及警察当局的过度权力——对嫌疑人既进行调查又没有司法监督地将其拘押在看守所。

除了关注侵犯人权的问题外,委员会的专家们还对中国今年7月份开始的对律师和维权人士大规模的镇压深表关注:“阻止律师报告其代理的案子中当事人遭受的酷刑问题,让律师害怕报复,这削弱了有效防止酷刑所必需的法治保障措施”。

委员会的专家们在11月17日、18日两天的口头审议期间,以及在今天发布的“结论性意见”中,对中国的许多荒谬的说法提出质疑,对其所辩称的单独关押是“一种管理方法”表示关切,并对使用“审讯椅”是作为一种“保护措施”、是为了防止被关押者逃跑、自杀或攻击别人的辩解予以驳斥,指出这在审讯过程中是“极不可能的”。委员会还指出, 根据来自“可靠来源”的“一致报告”(第42段),与中国的回答抵牾,包括中国否认非官方拘留场所的存在,以及:

“中国不存在政府对公民的恐吓和报复行为”(第36段);

“对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不公平或残酷地对待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第40段)。

中国人权执行主任谭竞嫦表示:“‘结论性意见’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即国际社会看穿了中国否认记录在案的事实、并在专家审核面前企图蒙混过去的把戏;在中国政府越来越多地使用单独关押用以对付律师和其他维权人士之时,委员会的上述看法和建议对中国履行其国际义务所必须做的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同时也对国内要求变革的力量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工具。”

“结论性意见”突出强调了导致中国酷刑发生的众多基本的和根源于各方面的问题。委员会强调指出,在最根本的层面上,中国缺乏对酷刑的全面定义,并指出“在《公约》的定义和将其纳入到中国国内法之间所存在的严重差异对有罪不罚制造了实际的或潜在的漏洞”。委员会表示关切的其他立法措施包括:一些罪名定义含混、包罗广泛并被滥用,例如“寻衅滋事罪”;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和最近修订的《刑法》第309条等各条款中所列出的可以把一切都往里装入的罪行,如“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委员会在整个审议过程中所确认的其他体制性的问题包括:

中国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和统计数据,未能说明国家保密法律对有效执行各项公约的影响(第6、24、30段);

拘留场所的检察官和医生职责的内在冲突(第16、22段)以及选择性地使用讯问过程中录制的音像(第34段),导致了在监督拘留场所以及在案件调查和法院审查中缺乏独立性

中共政法委员会对“敏感”案件的政治干预;以及

在中共体制内部“双规”纪律下接受调查的官员遭受虐待(第44段)。

尽管中国代表团在上次于2008年进行的审议中,对委员会把其在1989年对民主运动的“六四”镇压列入审议范围提出强烈抗议,但委员会这回再次就此提出关切:对1989年天安门广场的抗议进行“军事镇压”者继续有罪不罚;未能调查指控的酷刑行为,未能把在镇压事件中被关押、现仍被关押者的下落通知其亲属;拘押“六四”镇压后进行纪念活动的人士。委员会呼吁对“六四”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对查明犯罪者要予以惩罚,对受害者和家属要充分赔偿,并保护他们免遭报复。

委员会的主要建议包括:

法律措施

  • 根据《公约》制定一个全面的酷刑定义(第9段);
  • 恐怖行为和危害国家安全,采用一个更精确的定义,以充分遵守公约(第37(a)段);
  • 根据需要修改赔偿方案,以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各种形式的赔偿(第58(a)段)。
  • 审查所有的现行法规,以消除影响律师独立性的任何障碍(第19(c)段)。

获取相关的信息和统计数据

  • 提供2008年以来收到的与酷刑相关的投诉信息;由检察机关依职权或根据医生报告的信息所进行调查的数目;以及对查明的应付责任者所采取的刑事或纪律制裁(第23段)。
  • 提供关于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信息(第32段)。
  • 国家秘密的法律框架下与酷刑相关的信息解密(第31段)。

独立监督

  • 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拘留场所进行监督,其任务是进行不受阻碍和不事先宣布的走访,并公开其所有建议(第 29(a) 段)。
  • 授权国内和国际人权机构和专家访问拘留场所(第29(b)段)。
  • 邀请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对2005年的访问进行一次跟进访问(第63段)。

以适当的语言,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缔约国中国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要求中国在2016年12月9日之前就下述问题提供有关跟进信息:限制会见律师的权利和收到关押通知的权利;所报道的对律师和活动人士的打压;调查酷刑投诉的独立性;以及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和缺乏所要求的数据。委员会还要求中国在下次提交报告期间内,就其计划落实“结论性意见”中的部分或全部建议提供信息。

委员会要求中国于2019年12月9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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