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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法律專家敦促中國審查並重新審議香港國安法以遵守其國際義務

2020年09月06日

7名聯合國獨立人權專家聯名致函中國政府, 提出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的國際法律評估。專家們也就香港國安法不符合中國政府的國際法律義務,尤其是在《世界人權宣言》與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法律義務,在信中詳細列出了他們的眾多關切。

信中概述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符合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的國際人權法律標準。為了要提醒中國政府任何對抗恐怖主義的實施(包括煽動和協助恐怖活動的行為)應遵守當下國際法的法律義務,信中也參考了有關來自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大會以及人權理事會的決議。

專家強調「香港國安法」的條款過於廣泛而缺乏精確性,而所創建的機構也缺乏了透明度和問責制。專家建議中央政府應當審查並重新審議香港國安法以確保中國遵守其對香港的國際人權義務。

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表示:「專家們全面嚴謹的分析很適時,因為香港國安法在法律上造成了廣大的灰色地帶。不幸的是,中央政府不僅沒有與專家進行有建設性的討論探討他們的關切與建議,中央政府還把這信件置為干涉內政。」

香港國安法於今年6月30日生效,其影響已經反映在當前所發生的逮捕、對媒體威懾、審查制度、社會不同階層自我審查以及威脅和平行使權利的自由。這個有權威性的聯名信件可讓法律界、政策制定者和大眾嚴謹探討法律上的不明確與爭議,也可成為一個指正執行機構不透明不問責問題的工具。

聯合國專家主要強調的問題包括(下劃線由中國人權添加):

香港國安法與國際人權的兼容性

  • 儘管香港國安法第4條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人權保障和基本自由,但是專家們表示「香港國安法內的措施還是構成重大風險,讓那些基本自由和正當程序保護可能遭受侵犯。」
  • 專家們表示關切:「分裂罪和顛覆罪的定義過於廣泛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自由與結社自由明顯被削減法治原則受香港國安法範圍實質的影響;還有干涉民間社會組織合法運作的能力。」
  • 香港國安法的第55條和第5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於某些案件。專家們強調:「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範圍內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無論是關於在個體或群體,那法律將須完全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專家們進一步指出:若是個體被告犯有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刑事罪行,「如果根據本法規適用中央政府的刑事法規……過程的每個階段(無論是逮捕、拘留、指控、庭審或判刑)……都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機構和政府機構協作都得服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各方面的要求,也一定要徹底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
  • 有些程序上的條款「有可能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包括第62條(國安法高於本地法律)……和第65條(闡釋法律的權力——授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回避了獨立司法評定該法和依據法律的行動是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恐怖主義的定義

  • 專家們認識到,香港國安法所確定的恐怖活動的定義符合主要國際反恐文書的有關規定,但告誡說,「第24條所描述的恐怖活動——對實物財產的破壞,例如破壞運輸設施或公共服務——雖然損害並非是意圖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所為,但將有可能被定為犯罪行為,而這超出了安全理事會對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
  • 「應將香港國安法中打擊恐怖主義措施的使用嚴格限制到本質上真正是恐怖主義的行為,而不應用於限制受保護的基本自由,包括見解、言論和和平集會的權利。」

國家安全

  • 專家們強調了安全與人權相互依存的核心原則:「安全與人權相互交織,不是相互分離的。有效的安全要求應以全面和綜合的方式保護權利。」
  • 「國家安全不是一個藝術術語,使用這個詞作為立法事項也不會給予國家絕對的任意決定權……使用國家安全術語將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護的行為定為犯罪,這將違反其對條約的義務。」

分裂與顛覆

  • 專家們感到關切的是,顛覆和分裂這兩個術語似乎可以互換使用,並且「這種混合可能導致濫用這些法律類別對付人權維護者、記者和民間社會活動人士」。專家們還「感到不安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確保護的一系列合法活動,將在國內被該立法重新界定為分裂國家。」
  •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款和《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所載的法律確定性原則的要求,「某些用語包括‘破壞國家統一’,‘非法改變’和‘轉歸外國’等,這些詞詞義廣泛而又不精確沒有確切地表明什麼樣的個人行為將屬其範圍」。
  • 「使用‘參與'一詞構成預先定罪,即將尚未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

意見、言論與和平集會自由

  • 專家們擔憂,受到《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護的意見、言論和和平集會自由權可能受到不應有的衝擊,並列舉了以下例子:
  • 「該法律第20條和第22條界定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分裂或顛覆活動的法律,似乎將包括政治寫作在內的言論行為定為刑事犯罪」
  • 「關於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第27條也足夠廣泛,涵蓋了意見和言論自由」;
  •  「規定與外國共謀罪的第29條,也可能同時影響集會和言論行為。」
  • 「該法律……既涉及到對其合法性的嚴重關切,也涉及對其對意見、言論與和平集會自由不當限制的嚴重關切。實施這些規定面臨著政治反對派、批評者、持不同政見者、立法者、民間社會、人權捍衛者、律師、學生、博客作者、藝術家等人的合法活動成為打壓目標的巨大風險。」

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 反恐中注意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強調了對國家安全機構進行獨立監督的重要性」,例如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2條設立的國家安全實體——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 「隨著香港警務處設立新的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第16條和第17條),以及香港律政司設立一個專門部門(第18條),獨立監督的必要性尤顯迫切。 我們注意到我們集體的和深切的關切,即立法授權警察和檢察官接受保密宣誓,這本身似乎不符合在國家安全情況下尊重和確保人權的義務。」

民間社會

  • 「我們強調的是:一般普通行為若沒有精確的定義和局限性,那將會嚴重削減民間社會空間參加公共事務的權利少數民族的權利,人權捍衛者的工作,以及其他民間社會的結社自由權。」
  • 「為了要建設牢固的社會不遺棄任何人,授權的民間社會的參與是必要的。反之,限制民間社會會破壞建設安全健康的社會。」

譚競嫦表示:「信中關切的問題是給中國政府強烈迫切的提醒:中國政府對香港負有國際義務,而這些是當下現有的和極其重要的義務。這些義務不只受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護,更不用說也受香港國安法第4條的保障。」

譚競嫦補充說:「在將尊重人權和法治包括進香港國安法之後,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現在必須確保這些條文進行有意義和有效地執行。政治領導人未能歡迎認真執行聯合國任務的國際專家提供的建設性意見、專業建議和援助,此舉將進一步讓大眾失去信任和信心。」

這封14頁的信函於9月1日發給中國駐聯合國大使,並于9月4日公開發佈。該信由以下7個聯合國特別程序的報告員簽署,這些程序致力於應對一些被相關國際人權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所面臨的最重大挑戰:

菲奧諾拉·尼·伊蘭(Fionnuala D. Ní Aoláin)
反恐中注意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

埃利娜·施泰納特(Elina Steinerte)
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副主席

阿涅絲·卡拉馬爾(Agnes Callamard)
法外處決、即決處決或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

艾琳·坎(Irene Khan)
促進和保護意見和表達自由權特別報告員

克萊芒·尼亞雷索西·武萊(Clément Nyaletsossi Voule)
和平集會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特別報告員

瑪麗·勞勒(Mary Lawlor)
人權維護者處境特別報告員

費爾南德·德瓦雷納斯(Fernand de Varennes)
少數群體問題特別報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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