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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难属敦促检察院依法控告李鹏案

2000年05月30日

“六四”难属 108 人敦促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於控告“六四”罪行和前总理李鹏的法律罪责,检察院应该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办理,有罪则立案追究罪责,无罪或罪轻也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 108 个控告人,在已经提出控告一年后的今天检察院应尽快明确答覆,中国人权呼吁中国政府正视难属获得法定权利的要求。

中国人权受 108 位控告“六四”罪行和李鹏罪责的难属群体委托,代为公布他们敦促中国最高人民检查院的公开信。在这封包括丁子霖、苏冰娴、方政等 108 位死难亲属和伤残者签名的公开信中,控告李鹏罪责的群体指出,他们行使控告是中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要迅速审查,认为有罪则要立案追究罪责,认为无罪或罪轻则要通知控告人不立案原因。这封公开信还指出,在去年向最高人民检查院递交的控告信和补充文件中,已经列举了大量的事实,证明“六四”惨案是政府权力和国家武装力量的非法滥用,被残暴杀害和伤残的是无辜的和平居民,李鹏参与这场屠杀的最高决策并是直接执行者。但是这一证据确凿的控诉,递交至今已经超过一年,最高人民检查院却置之不理。公开信要求最高人民检查院,确实遵循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和不断强调的健全法制承诺,对他们的控告尽快立案并明确答覆。这封公开信已於发表之前,送交最高人民检查院。

在去年邻近“六四”十周年前夕,即 1999 年的 5 月 17 日,代表 105 位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两位女士,64 岁的苏冰娴和 62 岁的张先玲,向北京最高检察院的一位官员递交了控告书和收集的大量证据,要求立案侦察“六四”惨案追究李鹏等官员的罪责。在 1999 年的 5 月 24 日,苏冰娴等人又向最高检察院递交了补充材料。原为中国编译局官员的苏冰娴,她 21 岁的儿子赵龙在 6 月 4 日凌晨被枪杀於距天安门数百米的六部口,与苏冰娴一起递控告信的张先玲,她的儿子也於 6 月 4 日被枪杀於天安门西侧的南长街南口,在她们的一再坚持下检察院官员才收下了控告信。除控告信之外,同时递交的材料还有 27 份署名的详细证词,包括 24 名关於死难者的证辞和 3 名伤残者的证辞,以及 155 名死难者和 65 名伤残者的名单。这些材料详细的说明,被枪杀和致残的民众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戒严部队则是采用了全自动半自动的武器,甚至坦克和装甲运兵车的大口径机关枪,不提任何警告就对群众任意扫射,许多背部中弹的死亡情况显示,部队甚至向那些逃走的民众扫射。这些控告材料还揭露出来,戒严部队甚至不允许撤出受伤者救援,射杀那些前往急救的医务人员。控告材料也证实了,部队用坦克碾压和用刺刀捅杀手无寸铁的民众。控诉书指明过度使用的暴力不是必须采取的,因此按照中国法律构成严重犯罪,显然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

中国人权呼吁中国政府尊重遵守中国法律,正视难属控诉人获得法定权利的要求。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报案或者控告是任何单位、个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第八十六条规定,对於报案、控告和举报,公检法应当按照管辖範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立案追究,不认为是罪或罪轻而不立案的也要将原因通知控告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如下处理:不属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并通知控告人,属於本检察院的按职能分工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属於下级或其他检察院的,由举报中心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在 15 日之内送达控告人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相关法律原文附后)。这些法律规定非常清楚,最高人民检察院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收到的的控诉书没有依法处理,实际上剥夺了难属们的控告权,这与中国宪法中依法治国的精神不符。中国人权主席刘青指出,中国外交部回答国际媒体有关询问时,甚至不承认收到过难属们的控告书,这使人们对政府的形像和公信力没有信心。靠否认和推诿不能将“六四”问题消除,中国政府只有依照法律公正对待,才可以将“六四”的矛盾和社会危难结束,依法接受控诉就是解决“六四”惨案的一个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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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位控告人致中国最人民高人民检查院的敦促信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们作为 1989 年“六四”事件中的受害者和受害家属,於 1999 年 5 月 17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递交了请求立案侦察“六四”事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国务院总理李鹏法律责任的控告书。同年 5 月 24 日,我们又向贵院递交了有关此案的补充文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应当对公民递交的控告材料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着轻微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从递交上述控告书至今已一年过去了,我们一直等待着贵院作出裁决,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答覆。我们认为,宪法和法律是神圣的,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应切实保障公民的此项权利。同时我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如果触犯了法律,都不应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

我们在 1999 年 5 月 17 日的控告书和 5 月 24 日的补充文件中,列举了大量有关事实并根据这些事实指出:在 1989 年 5、6 月间北京地区未发生任何武装叛变或武装暴乱的情况下,政府当局调动数十万军队对和平示威者实行武力镇压,对无辜的和平居民实行残暴的杀害,其行为属於政府权力和国家武装力量的非法滥用。

控告书同时指出:这起大规模屠杀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本国的宪法,违背了一个主权国家所应承担的保护人类的国际义务,而且已由对人权和公民权的一贯侮蔑发展为反人道的暴行;其行为已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尤其是生命权利的故意侵犯和剥夺,就其造成后果之严重足以认定为犯罪。

控告书还指出,当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不仅参与了这场大屠杀的最高层决策,而且是此一决策的直接执行者,应对这场大屠杀极其严重后果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

我们提出上述控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有充份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理应接收我们的诉讼请求,而不应该置之不理。

在我国宪法已载明要“依法治国”、在国家和政府领导人一再强调要健全法制的今天,我们期盼最高人民检查院加快对我们控告的立案,并尽快给予我们明确的答覆。

控告人:

丁子霖  张先玲  周淑庄  李雪文  苏冰娴  徐 珏  尤维洁
黄金平  郭丽英  刘天媛  张艳秋  杜东旭  吴定富  孙承康
何兴才  孟金秀  陆马生  刘梅花  张树森  杨大榕  刘秀臣
周淑珍  马雪琴  袁长禄  张振霞  王桂荣  李显远  金贞玉
程淑珍  索秀女  高 婕  周治刚  袁淑敏  周 燕  尹 敏
杨银山  方 政  齐志勇  寇玉生  邝涤清  石 峰  李淑娟
等1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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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附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於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於不属於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於不属於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於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範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

该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举报中心对於所收到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不属於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於不属於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属於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於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集体研究举报线索分流。属於本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按职能分工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属於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该规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侦查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覆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覆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与其未回覆的,举报中心应当进行催办。”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