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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難屬敦促檢察院依法控告李鵬案

2000年05月30日

“六四”難屬 108 人敦促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控告“六四”罪行和前總理李鵬的法律罪責﹐檢察院應該依照中國法律規定辦理﹐有罪則立案追究罪責﹐無罪或罪輕也要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 108 個控告人﹐在已經提出控告一年後的今天檢察院應儘快明確答覆﹐中國人權呼籲中國政府正視難屬獲得法定權利的要求。

中國人權受 108 位控告“六四”罪行和李鵬罪責的難屬群體委託﹐代為公佈他們敦促中國最高人民檢查院的公開信。在這封包括丁子霖、蘇冰嫻、方政等 108 位死難親屬和傷殘者簽名的公開信中﹐控告李鵬罪責的群體指出﹐他們行使控告是中國法律規定的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要迅速審查﹐認為有罪則要立案追究罪責﹐認為無罪或罪輕則要通知控告人不立案原因。這封公開信還指出﹐在去年向最高人民檢查院遞交的控告信和補充文件中﹐已經列舉了大量的事實﹐證明“六四”慘案是政府權力和國家武裝力量的非法濫用﹐被殘暴殺害和傷殘的是無辜的和平居民﹐李鵬參與這場屠殺的最高決策並是直接執行者。但是這一證據確鑿的控訴﹐遞交至今已經超過一年﹐最高人民檢查院卻置之不理。公開信要求最高人民檢查院﹐確實遵循憲法規定的依法治國和不斷強調的健全法制承諾﹐對他們的控告儘快立案並明確答覆。這封公開信已於發表之前﹐送交最高人民檢查院。

在去年鄰近“六四”十週年前夕﹐即 1999 年的 5 月 17 日﹐代表 105 位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的兩位女士﹐64 歲的蘇冰嫻和 62 歲的張先玲﹐向北京最高檢察院的一位官員遞交了控告書和收集的大量證據﹐要求立案偵察“六四”慘案追究李鵬等官員的罪責。在 1999 年的 5 月 24 日﹐蘇冰嫻等人又向最高檢察院遞交了補充材料。原為中國編譯局官員的蘇冰嫻﹐她 21 歲的兒子趙龍在 6 月 4 日凌晨被槍殺於距天安門數百米的六部口﹐與蘇冰嫻一起遞控告信的張先玲﹐她的兒子也於 6 月 4 日被槍殺於天安門西側的南長街南口﹐在她們的一再堅持下檢察院官員才收下了控告信。除控告信之外﹐同時遞交的材料還有 27 份署名的詳細證詞﹐包括 24 名關於死難者的證辭和 3 名傷殘者的證辭﹐以及 155 名死難者和 65 名傷殘者的名單。這些材料詳細的說明﹐被槍殺和致殘的民眾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戒嚴部隊則是採用了全自動半自動的武器﹐甚至坦克和裝甲運兵車的大口徑機關槍﹐不提任何警告就對群眾任意掃射﹐許多背部中彈的死亡情況顯示﹐部隊甚至向那些逃走的民眾掃射。這些控告材料還揭露出來﹐戒嚴部隊甚至不允許撤出受傷者救援﹐射殺那些前往急救的醫務人員。控告材料也證實了﹐部隊用坦克碾壓和用刺刀捅殺手無寸鐵的民眾。控訴書指明過度使用的暴力不是必須採取的﹐因此按照中國法律構成嚴重犯罪﹐顯然違反國際人權法和人道主義法。

中國人權呼籲中國政府尊重遵守中國法律﹐正視難屬控訴人獲得法定權利的要求。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報案或者控告是任何單位、個人和被害人的權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第八十六條規定﹐對於報案、控告和舉報﹐公檢法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立案追究﹐不認為是罪或罪輕而不立案的也要將原因通知控告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受理、管理舉報線索”﹐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根據舉報線索的不同情況和管轄規定﹐在七日以內分別作如下處理﹕不屬檢察院管轄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並通知控告人﹐屬於本檢察院的按職能分工移送本院有關部門﹐屬於下級或其他檢察院的﹐由舉報中心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院。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在 15 日之內送達控告人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相關法律原文附後)。這些法律規定非常清楚﹐最高人民檢察院違反了法律規定﹐對收到的的控訴書沒有依法處理﹐實際上剝奪了難屬們的控告權﹐這與中國憲法中依法治國的精神不符。中國人權主席劉青指出﹐中國外交部回答國際媒體有關詢問時﹐甚至不承認收到過難屬們的控告書﹐這使人們對政府的形像和公信力沒有信心。靠否認和推諉不能將“六四”問題消除﹐中國政府只有依照法律公正對待﹐才可以將“六四”的矛盾和社會危難結束﹐依法接受控訴就是解決“六四”慘案的一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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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位控告人致中國最人民高人民檢查院的敦促信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我們作為 1989 年“六四”事件中的受害者和受害家屬﹐於 1999 年 5 月 17 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貴院遞交了請求立案偵察“六四”事件中刑事犯罪、追究原國務院總理李鵬法律責任的控告書。同年 5 月 24 日﹐我們又向貴院遞交了有關此案的補充文件。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機關應當對公民遞交的控告材料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的﹐不予立案﹐並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從遞交上述控告書至今已一年過去了﹐我們一直等待著貴院作出裁決﹐但始終沒有得到任何答覆。我們認為﹐憲法和法律是神聖的﹐公民有權利也有義務控告任何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應切實保障公民的此項權利。同時我們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國家和政府領導人如果觸犯了法律﹐都不應免受指控及法律追究。

我們在 1999 年 5 月 17 日的控告書和 5 月 24 日的補充文件中﹐列舉了大量有關事實並根據這些事實指出﹕在 1989 年 5、6 月間北京地區未發生任何武裝叛變或武裝暴亂的情況下﹐政府當局調動數十萬軍隊對和平示威者實行武力鎮壓﹐對無辜的和平居民實行殘暴的殺害﹐其行為屬於政府權力和國家武裝力量的非法濫用。

控告書同時指出﹕這起大規模屠殺和平示威者及和平居民的行為﹐不僅嚴重違背了本國的憲法﹐違背了一個主權國家所應承擔的保護人類的國際義務﹐而且已由對人權和公民權的一貫侮蔑發展為反人道的暴行﹔其行為已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尤其是生命權利的故意侵犯和剝奪﹐就其造成後果之嚴重足以認定為犯罪。

控告書還指出﹐當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李鵬不僅參與了這場大屠殺的最高層決策﹐而且是此一決策的直接執行者﹐應對這場大屠殺極其嚴重後果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應受到法律追究。

我們提出上述控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具有充份的法律依據﹐檢察機關理應接收我們的訴訟請求﹐而不應該置之不理。

在我國憲法已載明要“依法治國”、在國家和政府領導人一再強調要健全法制的今天﹐我們期盼最高人民檢查院加快對我們控告的立案﹐並儘快給予我們明確的答覆。

控告人﹕

丁子霖  張先玲  周淑莊  李雪文  蘇冰嫻  徐 玨  尤維潔
黃金平  郭麗英  劉天媛  張艷秋  杜東旭  吳定富  孫承康
何興才  孟金秀  陸馬生  劉梅花  張樹森  楊大榕  劉秀臣
周淑珍  馬雪琴  袁長祿  張振霞  王桂榮  李顯遠  金貞玉
程淑珍  索秀女  高 婕  周治剛  袁淑敏  周 燕  尹 敏
楊銀山  方 政  齊志勇  寇玉生  鄺滌清  石 峰  李淑娟
等1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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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附件﹕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受理、管理舉報線索…。”

該規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舉報中心對於所收到舉報線索﹐應當及時審查﹐並根據舉報線索的不同情況和管轄規定﹐在七日以內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對於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機製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集體研究舉報線索分流。屬於本院管轄的﹐由舉報中心按職能分工移送本院有關部門﹔屬於下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由舉報中心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該規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偵查部門接到舉報中心移送的舉報材料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處理情況回覆舉報中心﹔下級人民檢察院收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舉報材料後﹐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處理情況回覆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與其未回覆的﹐舉報中心應當進行催辦。”

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十日以內申請復議。

對不立案的復議﹐由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辦理﹐並在收到復議申請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