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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恒凤所外就医申请书

2012年12月27日

毛恒凤于2012年10月30日被上海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1年6个月,该委员会当天发出执行劳教通知书;10月31日关押她的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向她发出了从看守所释放的证明书。但是上海公安当局继续将毛关押在看守所,并不准其家属探视。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毛恒凤的丈夫吴雪伟于2012年12月27日就毛恒凤有严重疾病向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所外就医申请。


所外就医申请书

申请人: 吴雪伟,男,汉族,1955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0195503062013.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号811室。邮编:200090.  电话:13621959444。

被申请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  职务:主任
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电话:(021)62310110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批准申请人配偶毛恒凤实行所外就医的申请。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月5日,申请人配偶毛恒凤前往王扣玛家拜祭王扣玛已经逝世的母亲。2012年7月1日,申请人参加陈小明逝世纪念日的悼念活动。可以说,申请人配偶毛恒凤按照习俗参与亲朋好友的拜祭和悼念活动,是人之常情,在参与上述活动中,申请人配偶毛恒凤没有任何故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的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以申请人配偶毛恒凤的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为由,决定将申请人配偶毛恒凤收容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人配偶毛恒凤长期患有严重的高血压(230毫米汞柱)、头部、肝区、肺部、背部严重疼痛等疾病,依法完全不适合被实施劳动教养。这次毛恒凤关押在杨浦区看守所期间,被秘密送过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更是证明毛恒凤的身体出了问题。况且毛恒凤已经是年纪五十多岁的体弱多病的妇女,如果是在职上海员工,像她这样的病体,在上海早就属于长病假人员,根本不适合从事体力劳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更不能被处以强制劳动的劳教处罚。

申请人提出本申请的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

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患病人员的生活要适当照顾,病重的,经主管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征得家属同意,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以所外就医。所外就医人员,除工伤外,医药费用由本人自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配偶毛恒凤从事实上、法规上,完全符合所外就医的条件。请求被申请人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法规,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的精神,尽快批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减轻毛恒凤的身心健康遭受的伤害,维护毛恒凤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吴雪伟

申请日期:2012年12月27日。

 

附件2份:

一、  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再执行剩余劳动教养期决定书》(沪劳委【2011】第005号)。

二、     安徽省女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证明》(2011字第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