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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律師劉堯被釋放后發表公開信

2009年05月11日

4月16日,深圳著名維權律師劉堯在被羈押近500天后獲得緩刑而被釋放。劉堯因代理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派頭村村民進行土地維權而於2007年12月18日被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刑事拘留。在被羈押期間,劉堯的案件經歷兩次上訴,四次庭審,刑期從2008年6月被廣東省東源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2009年4月16日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盡管按照法律規定,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根據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而劉堯從被羈押開始拒不認罪,無任何悔罪表現,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以適用緩刑的方式將其釋放。劉堯從被釋放開始,為自己的有罪判決申訴並在網絡上發表一封致新聞界和法律界的公開信,但該公開信很快被刪除。受劉堯律師委托,中國人權發表此公開信並公布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

 

致法律界、新聞界的一封
公開信

震驚世界的中國律師劉堯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經過一年零四個月后,廣東省河源市中級法院(下稱“河源法院”)最終於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9)河中法刑二終字第12號刑事判決,判決律師劉堯故意毀壞財物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此案再度轟動世界和引起多方關注。在此,我非常感謝法律界、新聞界的朋友對本案的一如既往的關注。現我以當事人的身份,以公開信的方式,借助於網絡載體這一渠道,針對終審判決,發表如下幾點意見:

一、律師劉堯故意毀壞財物罪案,經歷原一審、原二審和重審,再上訴二審終審,歷時一年零四個月,不但辯護人作無罪辯護,而且劉堯本人也從未認罪,更沒有悔罪。所以,根據《刑法》第72條有關緩刑中的“悔罪”條件,根本不適用“緩刑”,河源法院對一個“拒不認罪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實際上是在欺騙法律界和新聞界:劉堯認罪了。略懂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這是什麼伎倆?

二、律師劉堯和村民,是針對河源市、東源縣兩級政府內,掌握實權的眾多腐敗官員和無良富豪、無恥政協委員繆壽良,以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為名,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以及官商勾結、狼狽為奸,非法批准征用、佔用農用地,不法侵害農民集體土地犯罪行為而行使正當防衛中的自力救濟,是為失地農民依法維權。公安起訴意見書、檢察起訴書和原審法院判決書,均承認律師劉堯是以“電站非法佔用農用地”和“制止不法侵害農用地”為由,到工地阻撓施工這一事實的。但是,河源法院卻公然歪曲案件事實,說律師劉堯是為了索取被洪水沖毀的土地而進行“毀物索款”犯罪行為。如此判決,不但枉判律師劉堯,更甚的是,利用審判權力對腐敗官員和無良富豪、無恥政協委員繆壽良等集團性特大土地違法犯罪案件進行掩飾和包庇,欺騙法律界和社會公眾。

三、李科是本案証人,李呈添也是本案証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7條第2款“詢問証人應當個別進行”這一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詢問証人李科時,讓証人李呈添冒充証人李科的監護人在場而不合法。對此,河源法官卻以李呈添是原村民小村長這一身份來掩蓋其是本案証人的身份,並以“李科的証言雖有証據瑕疵,但不屬於違法証據”,來掩飾這一非法証據。証人李俊興不但是無良富豪、無恥政協委員繆壽良的老鄉、員工,其証言不但自相矛盾,且與“現場照片”無法相互印証,其証詞屬於偽証,但是,這一偽証同樣被河源法院“採信”。河源法院如此斷案,令人毛骨悚然。

四、“東認鑒[2007]第98號、第99號《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中,不但沒有附有《實物(現場)勘察表》,而且鑒定部門“東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証中心”在2008年4月21日,出具一份《關於評估藍口富源電站損失情況說明》給東源縣檢察院,白紙黑字加紅印章,道出的事實真相“是我中心派出評估員到現場進行清點、測量而得”。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河源法院在檢察機關提供的証據面前,卻說:“東源縣公安機關為了保証現場測量數據的客觀性,由兩名偵查人員主持並會同兩名價格認証中心專業人員到案發現場完成被損壞工程及物品的實際勘察工作,不存在公安機關委托價格鑒定人員行使偵查權的情況,也未違反相關法律。”如此公然在檢察機關提供的書面証據以及該証據所証明的事實的基礎上,對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進行枉法裁判,恐怕聞所未聞。

律師劉堯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從公安立案偵查,到原一審、原二審、到發回重審,再到上訴二審,經歷拘留、起訴和三次庭審,歷時一年之久,從未發現《實物(現場)勘察表》。眾所周知,東源縣公安局是要“依法”追究律師劉堯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刑事責任的,而不是要包庇律師劉堯的。那麼,如此重要的治罪証據,卻被東源縣公安局隱匿,而沒有附在“東認鑒[2007]第98號、第99號《涉案物價格鑒定結論書》”上,也沒有被當作治罪的証據裝訂在卷,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和在法庭上質証。而是后來再由東源縣公安局提供的。有一點頭腦的人,都不會相信。

然而,河源法院不但以此証據作為其啟功重新鑒定的基礎材料,甚至還成為律師劉堯的定罪依據。當該証據遭到質疑后,河源法院又以“劉堯及其辯護人並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申請”和“要求必須在鑒定前對檢材進行庭審質証沒有法律依據”,來搪塞律師劉堯,忽悠法律。試問:沒有合法有效的鑒定基礎材料,劉堯和辯護人又憑什麼來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呢?如此倒打一杷做法,與地坯流氓有何分別。

綜上所述,河源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比東源縣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更糟糕更黑。對於這樣的判決,劉堯堅決不服,將依法提出申訴。借此之機,懇請社會各界人土對劉堯申訴案的監督和支持。

謝謝!
 

發信人:劉堯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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