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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刘尧被释放后发表公开信

2009年05月11日

4月16日,深圳著名维权律师刘尧在被羁押近500天后获得缓刑而被释放。刘尧因代理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派头村村民进行土地维权而於2007年12月18日被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在被羁押期间,刘尧的案件经历两次上诉,四次庭审,刑期从2008年6月被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2009年4月16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尽管按照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根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而刘尧从被羁押开始拒不认罪,无任何悔罪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以适用缓刑的方式将其释放。刘尧从被释放开始,为自己的有罪判决申诉并在网络上发表一封致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公开信,但该公开信很快被删除。受刘尧律师委托,中国人权发表此公开信并公布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

 

致法律界、新闻界的一封
公开信

震惊世界的中国律师刘尧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经过一年零四个月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法院(下称“河源法院”)最终於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9)河中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判决律师刘尧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此案再度轰动世界和引起多方关注。在此,我非常感谢法律界、新闻界的朋友对本案的一如既往的关注。现我以当事人的身份,以公开信的方式,借助於网络载体这一渠道,针对终审判决,发表如下几点意见:

一、律师刘尧故意毁坏财物罪案,经历原一审、原二审和重审,再上诉二审终审,历时一年零四个月,不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而且刘尧本人也从未认罪,更没有悔罪。所以,根据《刑法》第72条有关缓刑中的“悔罪”条件,根本不适用“缓刑”,河源法院对一个“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实际上是在欺骗法律界和新闻界:刘尧认罪了。略懂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什么伎俩?

二、律师刘尧和村民,是针对河源市、东源县两级政府内,掌握实权的众多腐败官员和无良富豪、无耻政协委员缪寿良,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名,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以及官商勾结、狼狈为奸,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不法侵害农民集体土地犯罪行为而行使正当防卫中的自力救济,是为失地农民依法维权。公安起诉意见书、检察起诉书和原审法院判决书,均承认律师刘尧是以“电站非法占用农用地”和“制止不法侵害农用地”为由,到工地阻挠施工这一事实的。但是,河源法院却公然歪曲案件事实,说律师刘尧是为了索取被洪水冲毁的土地而进行“毁物索款”犯罪行为。如此判决,不但枉判律师刘尧,更甚的是,利用审判权力对腐败官员和无良富豪、无耻政协委员缪寿良等集团性特大土地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掩饰和包庇,欺骗法律界和社会公众。

三、李科是本案证人,李呈添也是本案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一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询问证人李科时,让证人李呈添冒充证人李科的监护人在场而不合法。对此,河源法官却以李呈添是原村民小村长这一身份来掩盖其是本案证人的身份,并以“李科的证言虽有证据瑕疵,但不属於违法证据”,来掩饰这一非法证据。证人李俊兴不但是无良富豪、无耻政协委员缪寿良的老乡、员工,其证言不但自相矛盾,且与“现场照片”无法相互印证,其证词属於伪证,但是,这一伪证同样被河源法院“采信”。河源法院如此断案,令人毛骨悚然。

四、“东认鉴[2007]第98号、第99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中,不但没有附有《实物(现场)勘察表》,而且鉴定部门“东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在2008年4月21日,出具一份《关於评估蓝口富源电站损失情况说明》给东源县检察院,白纸黑字加红印章,道出的事实真相“是我中心派出评估员到现场进行清点、测量而得”。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河源法院在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面前,却说:“东源县公安机关为了保证现场测量数据的客观性,由两名侦查人员主持并会同两名价格认证中心专业人员到案发现场完成被损坏工程及物品的实际勘察工作,不存在公安机关委托价格鉴定人员行使侦查权的情况,也未违反相关法律。”如此公然在检察机关提供的书面证据以及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的基础上,对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进行枉法裁判,恐怕闻所未闻。

律师刘尧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从公安立案侦查,到原一审、原二审、到发回重审,再到上诉二审,经历拘留、起诉和三次庭审,历时一年之久,从未发现《实物(现场)勘察表》。众所周知,东源县公安局是要“依法”追究律师刘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责任的,而不是要包庇律师刘尧的。那么,如此重要的治罪证据,却被东源县公安局隐匿,而没有附在“东认鉴[2007]第98号、第99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上,也没有被当作治罪的证据装订在卷,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在法庭上质证。而是后来再由东源县公安局提供的。有一点头脑的人,都不会相信。

然而,河源法院不但以此证据作为其启功重新鉴定的基础材料,甚至还成为律师刘尧的定罪依据。当该证据遭到质疑后,河源法院又以“刘尧及其辩护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和“要求必须在鉴定前对检材进行庭审质证没有法律依据”,来搪塞律师刘尧,忽悠法律。试问:没有合法有效的鉴定基础材料,刘尧和辩护人又凭什么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呢?如此倒打一杷做法,与地坯流氓有何分别。

综上所述,河源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比东源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更糟糕更黑。对於这样的判决,刘尧坚决不服,将依法提出申诉。借此之机,恳请社会各界人土对刘尧申诉案的监督和支持。

谢谢!
 

发信人:刘尧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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