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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玉蘭案一審判決書

2012年04月10日

【倪玉蘭案】2012年4月10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對北京殘疾維權人士倪玉蘭“尋釁滋事”和“詐騙”一案作出宣判,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她丈夫董繼勤也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二年。按照法律規定,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應於受理案件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西城區法院於2011年12月受理倪玉蘭案並於同月29日開庭審理其案,但在開庭審理後三個多月才做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