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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北京西城區公檢法54人涉嫌徇私枉法罪和非法拘禁罪(含17張倪玉蘭的個人照片)

2012年07月15日

【倪玉蘭】北京殘疾維權人士倪玉蘭因家遭強拆進行維權曾被以“妨害公務”罪兩次判刑,2012年4月又被以“尋釁滋事”罪和“詐騙”罪,合併判處執行有期判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她丈夫董繼勤也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兩年。夫婦二人不服判決上訴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至今未有結果。 7月中旬,倪玉蘭委託律師對西城區辦理自己案件的公安檢察幹警50餘人提出控告,認為他們明知自己無罪而追究其刑事責任,涉嫌徇私枉法罪,同時強制自己住進賓館且超期羈押涉嫌非法拘禁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在一審中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的17張關於倪玉蘭的照片生動顯示:因為拆遷維權,倪玉蘭從一個原本身體健康、充滿活力、工作條件優越、生活充滿陽光的公司法律顧問變為一個無住所、無工作、行走不便、屢次入獄的殘疾人。

控告北京西城區公檢法54人涉嫌徇私枉法罪和非法拘禁罪

控告人(被害人)倪玉蘭,女,漢族,1960年3月24出生,無業、無家可歸者、殘疾人。現被羈押於北京市西城區看守所。

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律師,13601062745。

代理人王全章,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18611398964。

1、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警察46人:

西城區廠橋派出所警察張傑、薛新、呂礦勝?王玉杰、林四松、李建華、李傑、王曉明、汪洋、邵寧、石建強、楊和晨?趙慶松、馮寶義、李銳、趙國平、沈樹軍、杜華、李語冰、孫長洪、張大安、郭勝印、李玩? 23人等;

西城分局治安隊謝軼、孟凡旭;預審曾濤、張志強、李濤、周強、周亞平、毛斌、李靜、倪乾偉?趙昀、魏強;勘察、鑑定人何欣、伊雁秋?付傑、劉哲;決定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的分局局長陳思源、審批負責人王小平、許森、王軍?張曉東?王繼光?周鳳祥? 23人等。

2、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檢察員:劉文惠,以及決定對我逮捕、提起公訴的其他責任人員。

3、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北京西城區法院法官喻曉敏、陪審員宋冰、劉志遠(認為我無罪者除外),以及認定我們有罪的該院審判委員會成員等責任人員。

4、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北京市西城區禦鑫宮賓館4人:崔志芳,男,1967年出生,法定代表人,電話13701071896;羅建哲,男,1980年出生,該賓館經理,電話13031136511;趙立雲,女,1991年出生,該賓館服務員,電話13521057658;高東東,男,1990年出生,該賓館服務員,電話15101533105。

 

涉嫌犯罪事實:

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指控我和丈夫董繼勤於2010年6月17日至2011年4月6日,未辦理賓館入住手續,任意佔用北京市西城區禦鑫宮賓館1018房間,無故拒絕繳納房款共計人民幣69972元,後嚴重違反賓館會客登記制度,多次阻止來訪人員按章登記並強行撕毀會客登記本,多次辱罵該賓館經理羅建哲、服務業王小亞、高璽、張媛媛、趙立雲等人,在賓館裝修期間又拒絕換房、退房,嚴重擾亂了該賓館的正常經營秩序,並給賓館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構成尋釁滋事罪。

並控告我2011年1月27日,以虛構律師身份及編造被迫害的悲慘遭遇為由,博得被害人同情騙取趙琳人民幣5000元捐款、王強1000元捐款,構成詐騙罪。

2012年4月10日西城區法院認定我犯尋釁滋事和詐騙兩罪,宣判二年八個月有期徒刑,判董繼勤犯尋釁滋事罪二年徒刑。

我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辦案的公檢法人員明知我們無罪而追究我的刑事責任,涉嫌徇私枉法罪,還涉嫌非法拘禁罪,應當追究刑責。

 

一、我和丈夫董繼勤沒有犯罪事實

1、關於尋釁滋事罪。控辯雙方的證據均證明,6月16日晚我夫婦住在東城區東皇城根遺址公園應急避難所,被100多警察強制帶到東城區東華門派出所,17日1時許西城公安分局治安支隊處置隊隊長謝軼、警員孟凡旭、廠橋派出所警察趙國平、沈樹軍、杜華5人,共同把我們強制押進西城區禦鑫宮賓館1018房間,杜華以我們名義辦理了住宿登記,並以自己的名義交納了一天房費150元,稱是替我們墊付的一天房費。雙方對後來的房費發生爭議,我們認為應當警察付,因為是警察強制安排我們住的,賓館也是同意的,爭議明顯屬於民事或行政糾紛,不應當由刑法來處理。至於其他指控我們的犯罪事實,都是一面之詞不能成立,即便存在,也都屬於常見民事糾紛。尋釁滋事罪指破壞社會秩序,而起訴書和判決卻說我破壞該賓館經營秩序,辦案公檢法機關都墮落成該賓館的下屬機構。

2、關於詐騙罪。 2002年、2008年開發商強拆他人和我家房屋,我拍照維權,兩次被以妨礙公務罪判刑共3年,腰腿被警察在派出所內打傷成為殘疾人,失去法律顧問的優越工作,拆遷沒安置無家可歸,有朋友在網上發帖呼籲給我捐款,說我以前是律師。其實是別人同情我的生活極其悲慘,給殘疾人捐款的,和我是不是律師沒有關係。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假冒律師承攬業務和收費,也沒有一個捐款人投訴控告我詐騙,相反控方證人兩位捐款證人中的一位王先生做出嚴正聲明說自己不是被騙,捐款是同情殘疾人,和我是否律師無關,他的捐款金額被排除掉。另一個捐款人沒有找到,如果找到,我認為她也會同樣做出自願捐助未被被騙的聲明。我沒騙過別人,也沒有人說自己受騙,辦案機關認為對我的捐款是詐騙,是對捐款人善良行為的侮辱和褻瀆,也是對我的侮辱。還指控我編造悲慘遭遇騙取捐款。我2002年前是一個身體健康活潑的女人,由於拆遷維權,被警察毆打變成了拄雙拐的殘疾人;因為拆遷維權,失去優越工作變成無業人員,沒有社保和醫保,無錢看病;有自己的住房因拆遷變成了無家可歸的人,流浪街頭;一無所有,還要撫養已經100歲的外祖母;因拆遷維權兩次被判入獄,現在又被第三次被判刑… …這不是悲慘遭遇,什麼才算悲慘?這是事實,怎麼是編造?

 

二、西城區辦案公檢法機關約50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本案指控我們的所謂尋釁滋事犯罪事實,是明顯的民事或行政糾紛,所謂詐騙罪事實是公民的愛心捐款,無人報案不存在被害人,法律關係明確。西城區的被控告的公檢法人員明知我們不構成犯罪,仍然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判決有罪,涉嫌徇私枉法罪。

 

三、警察、賓館人員、喻曉敏法官等十多人對我們構成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關於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最高檢、最高法曾多次下文嚴令禁止超期羈押,如最高法院最高檢察公安部《關於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切實糾防超期羈押的通知》(法[2003]163號)等文件。

1、在明知我們沒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西城公安分局治安支隊處置隊隊長謝軼、警員孟凡旭、廠橋派出所警察趙國平、沈樹均、杜華5人,2011年6月16日晚把我們強制從依法可自由棲身的東城區皇城根應急避難所(因無家可歸,房屋2008年被強拆後沒安置)押解至禦鑫宮賓館,屬於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和國際影響,符合最高檢關於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禦鑫宮賓館崔志芳、羅建哲、趙立雲、高東東,明知應當由入住者即我們自己自願辦理住宿手續,警察是非法拘禁我們,卻違法讓警察辦理登記,把我們入住的房間變成了臨時羈押人的場所,沒有他們配合,警察的非法拘禁無法實現。故該賓館以上4人與警察一起構成對我們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2、經查,西城區檢察院2011年10月19日向西城區法院起訴並受理;2011年11月23日,該院向西城區法院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書》[京西檢延( 2011)0037號];2011年12月19日檢察院向西城區法院發出《提請恢復法庭審理函》;2011年12月29日,西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審判長喻曉敏。 2012年2月22日兩辯護人找喻曉敏交涉審限超期的問題,她安排書記員張葉婷接待,出示了該檢察院上述兩份文件,以及2012年北京市高級法院批准延期審理1個月的批文(延期期間為2012年2月3日至3月3日——喻曉敏拒絕給律師複印)。兩律師當即向張葉婷遞交《對倪玉蘭、董繼勤變更強制措施、釋放的律師函》,沒有答复。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第126條規定的情形是“(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74條規定,不能在規定期限審結的,要變更強制措施。第75條規定,超過審限時,被告人及其親屬或律師,有權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和事實,喻曉敏等人對我們的一審羈押審限,應當在2012年3月3日結束,之後應立即解除羈押予以釋放,如需要則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等形式。從3月3日至宣判的4月10日,超期羈押38天,大大超24小時​​,涉嫌構成非法拘禁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警察法、檢察官法、法官法和公務員法都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模範或嚴格遵守憲法法律,違法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請求維護國家尊嚴,懲治上述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維護控告人合法權益。並請將查處結果及時告知控告人。

此致

 

附件:

1、被押解到禦鑫宮賓館1018室前我夫婦生活狀態的照片4張。證明我無工作、無家可歸、是坐輪椅的殘疾人。

2、控方提交法庭的2010年4月17日凌晨杜華交的房費收據、以我和董繼勤名義辦的住宿登記表,證明我們是被警察強制押解住進禦鑫宮賓​​館1018房間,而非任意佔用,指控我尋釁滋事沒有事實依據且明知。

3、捐款人王某的嚴正聲明,稱自己是對殘疾人的自願捐助,未被詐騙。證明捐款人未被詐騙,指控我詐騙罪沒有事實依據且明知。

4、程海和牟繼源律師的一審辯護詞,一審判決書、起訴書,證明我們沒有犯罪事實且辦案的公檢法人員明知,追究我們刑事責任的人依法涉嫌徇私枉法罪。

5、委託書和代理律師的律師所函。

 

倪玉蘭一審辯護人提交的證據目錄


序號

證據名稱

證明事項

證據來源

1

沒讓出庭的7位證人和2位未出庭證人證詞和律師調查筆錄:①王桂花律師調查筆錄2頁和見證人包龍軍身份證複印件(以下略)、證詞1頁和身份證複印件,②唐生貴律師調查筆錄1頁、證詞1頁和身份證複印件,;③張明律師調查筆錄2頁和她身份證複印件;④野靖環證詞1頁和身份證複印件; ⑤高玉清律師調查筆錄1頁和她身份證複印件;⑥岳起龍證詞2份2頁和身份證複印件,律師調查筆錄2頁;⑦劉巍證詞2頁和身份證複印件;⑧王玉琴證詞2頁補充證詞1頁和身份證複印件;⑨王維禮的證詞1頁和身份證複印件、律師調查筆錄1頁。

倪玉蘭和董繼勤住進禦鑫宮賓​​館是警察安排,該賓館會見客人無需登記,兩人無打罵服務員等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事實。

倪玉蘭曾經當過公司法律顧問、為大家提供過法律服務,大家習慣稱她為律師;殘疾不能站立、失去工作、沒有生活來源、強拆後無家可歸,是因為受迫害,境遇悲慘。她不存在編造律師身份和被迫害的悲慘遭遇進行詐騙的事實。

證人

 

本辯護人

2

《倪玉蘭17張照片證明內容的有關說明》、倪玉蘭的照片17張(張貼在A4紙4頁)。

證明同上,倪玉蘭無涉嫌詐騙犯罪事實。

董璇、辯護人

3

廠橋派出所出具的倪玉蘭的戶口信息1頁、倪玉蘭的戶口本複印件1頁。

倪玉蘭戶口由本案偵查機關1998年登記為大學學歷,指控她沒有大學學歷是詐騙,證據不足、自相矛盾。

西城分局、廠橋派出所

4

所謂本案詐騙罪受害人王強的書面聲明1頁、委託書1頁和身份證複印件,王強宣讀聲明和委託書的VCD光盤一張。

王強等人不是所謂詐騙罪的受害人,倪玉蘭不存在對捐款人的刑事詐騙。

王強

 

辯護人: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1年12月29日

 

 

倪玉蘭17張照片證明內容的有關說明

按照片序號

① 1993年攝於被強拆的董繼勤、倪玉蘭原住處西城區前章胡同19號家中,後排右一是倪玉蘭。

② 2002年初攝於北京親戚家小區門口。

③ 2000年7月攝於北京的照相館。

④ 1998年3月3日攝於倪玉蘭就職的中國國際貿易總公司自己辦公室,從1990年至2002年4月27日任該公司法律顧問。

①-④證明倪玉蘭在2002年4月27日被新街口派出所拘留和被判刑前,身體健康、充滿活力,工作條件優越,生活充滿陽光。

⑤ 攝於2002年3月某日被從派出所放出來的家中。 2002年3月兩會期間在會場北京市會議中心外找人大代表代為申訴家庭房產確權的不公判決,證明被新街口派出所警察謝某、李華擰腫毆打迫害的情況。

⑥ 約2002年7月12日攝於家中,剛被新街口派出所放出來。 2002年4月27日約11時,倪玉蘭在附近的趙申家被強拆現場拍照,被警察趙緒金、卞衛東、陳廣遠、朱世偉、時建宇、陳宇等8人抓去新街口派出所輪番毆打, 50個小時後送西城區看守所,這是75天后從看守所放出後所照,被毆打兩個半月後臉上多處青紫腫塊仍清晰可見,拍攝時是坐姿,無法站立。證明警察毆打迫害。

⑦ 2007年7月4日不知何理由被抓進派出所被打,回家後拍攝。

⑧ 2007年7月在家外攝,2002年4月被警察毆打后腰椎損壞無法站立,多家醫院無法治愈,只能拄雙拐。證明被警察毆打迫害的結果。

⑨ 約2008年2月兩會期間被強行安排在靠西直門立交橋的賓館看住,拄雙拐,不能站立。證明被警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迫害。

⑩ 2007年夏天攝於家的外面。證明被強拆前倪玉蘭夫婦有房屋居住,拄雙拐是被警察毆打迫害的結果。

⑾ 2008年政府返還的租用院內公婆的房子被剛強拆的狀況。

⑿ 2008年強拆時拍攝。租用董繼勤房屋的房客陳敬方(父親)、陳寶義(兒子),僅租住一間房屋和搭建,聽說補償安置了二環內3套房屋。董繼勤被強拆的房屋比他多得多,卻沒有什麼補償安置,太不公平。

⒀ 攝於2008年4月15日董繼勤、倪玉蘭家被強拆現場,其中有公安西城分局治安處的杜新華、新街口派出所的肖巍。

⒁ 攝於2003年夏天在朝陽門立交橋路邊。因生活沒有來源,倪玉蘭正在路邊討飯。 2002年4月倪玉蘭被新街口派出所警察毆打後,公司領導要求她留職停薪,被迫失去工作,沒有生活來源。

⒂ 2010年4月14日第二次出獄後在北京市女子監獄門口拍攝。穿的衣服是女兒買的。當時已經不能走路,坐在朋友送的輪椅上。證明被警察毆打迫害的結果。

⒃、⒄ 攝於2010年4月至6月間東城區皇城根遺址公園應急避難所。第二次出獄後,倪玉蘭夫婦二人租住私人房屋和小旅館被警察要求房東趕出來後,無處居住,被迫居住在應急避難所。證明受到警察等人的迫害,無家可歸。

 

注:以上說明根據倪玉蘭和其女董璇的陳述。

倪玉蘭一審辯護人:

01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