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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北京西城区公检法54人涉嫌徇私枉法罪和非法拘禁罪(含17张倪玉兰的个人照片)

2012年07月15日

【倪玉兰】北京残疾维权人士倪玉兰因家遭强拆进行维权曾被以“妨害公务”罪两次判刑,2012年4月又被以“寻衅滋事”罪和 “诈骗”罪,合并判处执行有期判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她丈夫董继勤也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两年。夫妇二人不服判决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有结果。7月中旬,倪玉兰委托律师对西城区办理自己案件的公安检察干警50余人提出控告,认为他们明知自己无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徇私枉法罪,同时强制自己住进宾馆且超期羁押涉嫌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在一审中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17张关于倪玉兰的照片生动显示:因为拆迁维权,倪玉兰从一个原本身体健康、充满活力、工作条件优越、生活充满阳光的公司法律顾问变为一个无住所、无工作、行走不便、屡次入狱的残疾人。

控告北京西城区公检法54人涉嫌徇私枉法罪和非法拘禁罪

控告人(被害人)倪玉兰,女,汉族,1960年3月24出生,无业、无家可归者、残疾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13601062745。

代理人王全章,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18611398964。

1、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警察46人:

西城区厂桥派出所警察张杰、薛新、吕矿胜?王玉杰、林四松、李建华、李杰、王晓明、汪洋、邵宁、石建强、杨和晨?赵庆松、冯宝义、李锐、赵国平、沈树军、杜华、李语冰、孙长洪、张大安、郭胜印、李玩?23人等;

西城分局治安队谢轶、孟凡旭;预审曾涛、张志强、李涛、周强、周亚平、毛斌、李静、倪乾伟?赵昀、魏强;勘察、鉴定人何欣、伊雁秋?付杰、刘哲;决定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的分局局长陈思源、审批负责人王小平、许森、王军?张晓东?王继光?周凤祥?23人等。

2、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员:刘文惠,以及决定对我逮捕、提起公诉的其他责任人员。

3、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北京西城区法院法官喻晓敏、陪审员宋冰、刘志远(认为我无罪者除外),以及认定我们有罪的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等责任人员。

4、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北京市西城区御鑫宫宾馆4人:崔志芳,男,1967年出生,法定代表人,电话13701071896;罗建哲,男,1980年出生,该宾馆经理,电话13031136511;赵立云,女,1991年出生,该宾馆服务员,电话13521057658;高东东,男,1990年出生,该宾馆服务员,电话15101533105。

 

涉嫌犯罪事实: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指控我和丈夫董继勤于2010年6月17日至2011年4月6日,未办理宾馆入住手续,任意占用北京市西城区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无故拒绝缴纳房款共计人民币69972元,后严重违反宾馆会客登记制度,多次阻止来访人员按章登记并强行撕毁会客登记本,多次辱骂该宾馆经理罗建哲、服务业王小亚、高玺、张媛媛、赵立云等人,在宾馆装修期间又拒绝换房、退房,严重扰乱了该宾馆的正常经营秩序,并给宾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寻衅滋事罪。

并控告我2011年1月27日,以虚构律师身份及编造被迫害的悲惨遭遇为由,博得被害人同情骗取赵琳人民币5000元捐款、王强1000元捐款,构成诈骗罪。

2012年4月10日西城区法院认定我犯寻衅滋事和诈骗两罪,宣判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判董继勤犯寻衅滋事罪二年徒刑。

我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办案的公检法人员明知我们无罪而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涉嫌徇私枉法罪,还涉嫌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刑责。

 

一、我和丈夫董继勤没有犯罪事实

1、关于寻衅滋事罪。控辩双方的证据均证明,6月16日晚我夫妇住在东城区东皇城根遗址公园应急避难所,被100多警察强制带到东城区东华门派出所,17日1时许西城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处置队队长谢轶、警员孟凡旭、厂桥派出所警察赵国平、沈树军、杜华5人,共同把我们强制押进西城区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杜华以我们名义办理了住宿登记,并以自己的名义交纳了一天房费150元,称是替我们垫付的一天房费。双方对后来的房费发生争议,我们认为应当警察付,因为是警察强制安排我们住的,宾馆也是同意的,争议明显属于民事或行政纠纷,不应当由刑法来处理。至于其他指控我们的犯罪事实,都是一面之词不能成立,即便存在,也都属于常见民事纠纷。寻衅滋事罪指破坏社会秩序,而起诉书和判决却说我破坏该宾馆经营秩序,办案公检法机关都堕落成该宾馆的下属机构。

2、关于诈骗罪。2002年、2008年开发商强拆他人和我家房屋,我拍照维权,两次被以妨碍公务罪判刑共3年,腰腿被警察在派出所内打伤成为残疾人,失去法律顾问的优越工作,拆迁没安置无家可归,有朋友在网上发帖呼吁给我捐款,说我以前是律师。其实是别人同情我的生活极其悲惨,给残疾人捐款的,和我是不是律师没有关系。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假冒律师承揽业务和收费,也没有一个捐款人投诉控告我诈骗,相反控方证人两位捐款证人中的一位王先生做出严正声明说自己不是被骗,捐款是同情残疾人,和我是否律师无关,他的捐款金额被排除掉。另一个捐款人没有找到,如果找到,我认为她也会同样做出自愿捐助未被被骗的声明。我没骗过别人,也没有人说自己受骗,办案机关认为对我的捐款是诈骗,是对捐款人善良行为的侮辱和亵渎,也是对我的侮辱。还指控我编造悲惨遭遇骗取捐款。我2002年前是一个身体健康活泼的女人,由于拆迁维权,被警察殴打变成了拄双拐的残疾人;因为拆迁维权,失去优越工作变成无业人员,没有社保和医保,无钱看病;有自己的住房因拆迁变成了无家可归的人,流浪街头;一无所有,还要抚养已经100岁的外祖母;因拆迁维权两次被判入狱,现在又被第三次被判刑……这不是悲惨遭遇,什么才算悲惨?这是事实,怎么是编造?

 

二、西城区办案公检法机关约50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本案指控我们的所谓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是明显的民事或行政纠纷,所谓诈骗罪事实是公民的爱心捐款,无人报案不存在被害人,法律关系明确。西城区的被控告的公检法人员明知我们不构成犯罪,仍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判决有罪,涉嫌徇私枉法罪。

 

三、警察、宾馆人员、喻晓敏法官等十多人对我们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最高检、最高法曾多次下文严令禁止超期羁押,如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法[2003]163号)等文件。

1、在明知我们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西城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处置队队长谢轶、警员孟凡旭、厂桥派出所警察赵国平、沈树均、杜华5人,2011年6月16日晚把我们强制从依法可自由栖身的东城区皇城根应急避难所(因无家可归,房屋2008年被强拆后没安置)押解至御鑫宫宾馆,属于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和国际影响,符合最高检关于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御鑫宫宾馆崔志芳、罗建哲、赵立云、高东东,明知应当由入住者即我们自己自愿办理住宿手续,警察是非法拘禁我们,却违法让警察办理登记,把我们入住的房间变成了临时羁押人的场所,没有他们配合,警察的非法拘禁无法实现。故该宾馆以上4人与警察一起构成对我们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2、经查,西城区检察院2011年10月19日向西城区法院起诉并受理;2011年11月23日,该院向西城区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书》[京西检延(2011)0037号];2011年12月19日检察院向西城区法院发出《提请恢复法庭审理函》;2011年12月29日,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喻晓敏。2012年2月22日两辩护人找喻晓敏交涉审限超期的问题,她安排书记员张叶婷接待,出示了该检察院上述两份文件,以及2012年北京市高级法院批准延期审理1个月的批文(延期期间为2012年2月3日至3月3日——喻晓敏拒绝给律师复印)。两律师当即向张叶婷递交《对倪玉兰、董继勤变更强制措施、释放的律师函》,没有答复。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第126条规定的情形是“(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74条规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审结的,要变更强制措施。第75条规定,超过审限时,被告人及其亲属或律师,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喻晓敏等人对我们的一审羁押审限,应当在2012年3月3日结束,之后应立即解除羁押予以释放,如需要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等形式。从3月3日至宣判的4月10日,超期羁押38天,大大超24小时,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和公务员法都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违法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请求维护国家尊严,惩治上述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并请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控告人。

此致

 

附件:

1、被押解到御鑫宫宾馆1018室前我夫妇生活状态的照片4张。证明我无工作、无家可归、是坐轮椅的残疾人。

2、控方提交法庭的2010年4月17日凌晨杜华交的房费收据、以我和董继勤名义办的住宿登记表,证明我们是被警察强制押解住进御鑫宫宾馆1018房间,而非任意占用,指控我寻衅滋事没有事实依据且明知。

3、捐款人王某的严正声明,称自己是对残疾人的自愿捐助,未被诈骗。证明捐款人未被诈骗,指控我诈骗罪没有事实依据且明知。

4、程海和牟继源律师的一审辩护词,一审判决书、起诉书,证明我们没有犯罪事实且办案的公检法人员明知,追究我们刑事责任的人依法涉嫌徇私枉法罪。

5、委托书和代理律师的律师所函。

 

倪玉兰一审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项

证据来源

1

没让出庭的7位证人和2位未出庭证人证词和律师调查笔录:①王桂花律师调查笔录2页和见证人包龙军身份证复印件(以下略)、证词1页和身份证复印件,②唐生贵律师调查笔录1页、证词1页和身份证复印件,;③张明律师调查笔录2页和她身份证复印件;④野靖环证词1页和身份证复印件;⑤高玉清律师调查笔录1页和她身份证复印件;⑥岳起龙证词2份2页和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调查笔录2页;⑦刘巍证词2页和身份证复印件;⑧王玉琴证词2页补充证词1页和身份证复印件;⑨王维礼的证词1页和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调查笔录1页。

倪玉兰和董继勤住进御鑫宫宾馆是警察安排,该宾馆会见客人无需登记,两人无打骂服务员等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倪玉兰曾经当过公司法律顾问、为大家提供过法律服务,大家习惯称她为律师;残疾不能站立、失去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强拆后无家可归,是因为受迫害,境遇悲惨。她不存在编造律师身份和被迫害的悲惨遭遇进行诈骗的事实。

证人

 

本辩护人

2

《倪玉兰17张照片证明内容的有关说明》、倪玉兰的照片17张(张贴在A4纸4页)。

证明同上,倪玉兰无涉嫌诈骗犯罪事实。

董璇、辩护人

3

厂桥派出所出具的倪玉兰的户口信息1页、倪玉兰的户口本复印件1页。

倪玉兰户口由本案侦查机关1998年登记为大学学历,指控她没有大学学历是诈骗,证据不足、自相矛盾。

西城分局、厂桥派出所

4

所谓本案诈骗罪受害人王强的书面声明1页、委托书1页和身份证复印件,王强宣读声明和委托书的VCD光盘一张。

王强等人不是所谓诈骗罪的受害人,倪玉兰不存在对捐款人的刑事诈骗。

王强

 

辩护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2月29日

 

 

倪玉兰17张照片证明内容的有关说明

按照片序号

① 1993年摄于被强拆的董继勤、倪玉兰原住处西城区前章胡同19号家中,后排右一是倪玉兰。

② 2002年初摄于北京亲戚家小区门口。

③ 2000年7月摄于北京的照相馆。

④ 1998年3月3日摄于倪玉兰就职的中国国际贸易总公司自己办公室,从1990年至2002年4月27日任该公司法律顾问。

①-④证明倪玉兰在2002年4月27日被新街口派出所拘留和被判刑前,身体健康、充满活力,工作条件优越,生活充满阳光。

⑤ 摄于2002年3月某日被从派出所放出来的家中。2002年3月两会期间在会场北京市会议中心外找人大代表代为申诉家庭房产确权的不公判决,证明被新街口派出所警察谢某、李华拧肿殴打迫害的情况。

⑥ 约2002年7月12日摄于家中,刚被新街口派出所放出来。2002年4月27日约11时,倪玉兰在附近的赵申家被强拆现场拍照,被警察赵绪金、卞卫东、陈广远、朱世伟、时建宇、陈宇等8人抓去新街口派出所轮番殴打,50个小时后送西城区看守所,这是75天后从看守所放出后所照,被殴打两个半月后脸上多处青紫肿块仍清晰可见,拍摄时是坐姿,无法站立。证明警察殴打迫害。

⑦ 2007年7月4日不知何理由被抓进派出所被打,回家后拍摄。

⑧ 2007年7月在家外摄,2002年4月被警察殴打后腰椎损坏无法站立,多家医院无法治愈,只能拄双拐。证明被警察殴打迫害的结果。

⑨ 约2008年2月两会期间被强行安排在靠西直门立交桥的宾馆看住,拄双拐,不能站立。证明被警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迫害。

⑩ 2007年夏天摄于家的外面。证明被强拆前倪玉兰夫妇有房屋居住,拄双拐是被警察殴打迫害的结果。

⑾ 2008年政府返还的租用院内公婆的房子被刚强拆的状况。

⑿ 2008年强拆时拍摄。租用董继勤房屋的房客陈敬方(父亲)、陈宝义(儿子),仅租住一间房屋和搭建,听说补偿安置了二环内3套房屋。董继勤被强拆的房屋比他多得多,却没有什么补偿安置,太不公平。

⒀ 摄于2008年4月15日董继勤、倪玉兰家被强拆现场,其中有公安西城分局治安处的杜新华、新街口派出所的肖巍。

⒁ 摄于2003年夏天在朝阳门立交桥路边。因生活没有来源,倪玉兰正在路边讨饭。2002年4月倪玉兰被新街口派出所警察殴打后,公司领导要求她留职停薪,被迫失去工作,没有生活来源。

⒂ 2010年4月14日第二次出狱后在北京市女子监狱门口拍摄。穿的衣服是女儿买的。当时已经不能走路,坐在朋友送的轮椅上。证明被警察殴打迫害的结果。

⒃、⒄ 摄于2010年4月至6月间东城区皇城根遗址公园应急避难所。第二次出狱后,倪玉兰夫妇二人租住私人房屋和小旅馆被警察要求房东赶出来后,无处居住,被迫居住在应急避难所。证明受到警察等人的迫害,无家可归。

 

注:以上说明根据倪玉兰和其女董璇的陈述。

倪玉兰一审辩护人:

201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