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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永的律師指北京警方侵權

2013年07月22日

許志永的律師劉衛國發表兩封公開信,指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和北京第三看守所非法阻礙他會見其委託人、被拘留的維權人士許志永。兩封公開信註明日期為7月21日,發表在劉衛國的網站上。 (兩封公開信全文附後)

劉衛國的兩封公開信分別寫給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山東省司法廳。信中詳細敘述了7月18日和19日他到看守所要求會見許志永的經過,非但他的會見要求遭看守所拒絕,而且他還被拘禁在孫村派出所長達6小時之久。劉衛國律師指出,這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前者要求看守所在受理案件後不遲於48小時內安排律師會見當事人;後者規定律師執業受法律保護。

要求律師協會依法維護律師執業權的公開信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本人劉衛國,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濟南市律師協會會員,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本人在執業過程中,執業權受到嚴重侵害,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相關規定,要求協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律師執業權。

2013年7月17日,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接受許志永妻子崔箏女士委託,指派本人作為許志永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辯護律師。 2013年7月18日,本人持律師證、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函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要求會見被羈押在此的許志永,北京市第三看守所違法拒絕安排會見。當天下午15時許,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以協助調查為由,將本人帶到大興公安分局孫村派出所,非法拘禁長達6個多小時之久!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續!嚴重阻礙本人會見自己的當事人!次日,本人再次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要求會見許志永,直至16點30分該所下班為止,該所仍未安排本人會見許志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根據本條規定,律師持律師證、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函會見,看守所應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未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嚴重侵害律師執業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根據本條規定,律師執業權受法律保護,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採取非法拘禁的方式,阻礙本人會見許志永,嚴重侵害了本人的執業權利!

鑑於,北京市第三看守所違法拒絕安排本人會見許志永,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公安分局非法拘禁本人6小時,嚴重侵犯本人的合法執業權,現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請協會履行職責,依法維護本人的合法執業權利。

會員:劉衛國
2013年7月21日

抄送:
濟南市律師協會
山東省律師協會
濟南市司法局
山東省司法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附件:要求司法局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的公開信

 


要求司法局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的公開信

山東省司法廳:

本人劉衛國,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人在執業過程中,執業權受到嚴重侵害,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要求主管單位依法保障本人的律師執業權。

2013年7月17日,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接受許志永妻子崔箏女士委託,指派本人作為許志永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辯護律師。 2013年7月18日,本人持律師證、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函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要求會見被羈押在此的許志永,北京市第三看守所違法拒絕安排會見。當天下午15時許,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以協助調查為由,將本人帶到大興公安分局孫村派出所,非法拘禁本人長達6小時之久,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續!嚴重阻礙本人會見自己的當事人!次日,本人再次到達北京第三看守所要求會見許志永,直至16點30分該所下班為止,該所仍未安排本人會見許志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根據本條規定,律師持律師證、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函會見,看守所應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未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嚴重侵害律師執業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根據本條規定,律師執業權受法律保護,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採用非法拘禁的方式,阻礙本人會見許志永,嚴重侵害了本人的執業權利!

司法局作為律師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的職責。鑑於,北京市第三看守所違法拒絕安排本人會見許志永,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公安分局非法拘禁本人6小時,嚴重侵犯本人的合法執業權,現請求貴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律師執業權。

致函人: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劉衛國律師
2013年7月21日

抄送:
濟南市司法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濟南市律師協會
山東省律師協會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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