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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的律师指北京警方侵权

2013年07月22日

许志永的律师刘卫国发表两封公开信,指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和北京第三看守所非法阻碍他会见其委托人、被拘留的维权人士许志永。两封公开信注明日期为7月21日,发表在刘卫国的网站上。(两封公开信全文附后)

刘卫国的两封公开信分别写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山东省司法厅。信中详细叙述了7月18日和19日他到看守所要求会见许志永的经过,非但他的会见要求遭看守所拒绝,而且他还被拘禁在孙村派出所长达6小时之久。刘卫国律师指出,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前者要求看守所在受理案件后不迟于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后者规定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

要求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的公开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本人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本人在执业过程中,执业权受到严重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要求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律师执业权。

2013年7月17日,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许志永妻子崔筝女士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辩护律师。2013年7月18日,本人持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被羁押在此的许志永,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违法拒绝安排会见。当天下午15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协助调查为由,将本人带到大兴公安分局孙村派出所,非法拘禁长达6个多小时之久!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严重阻碍本人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次日,本人再次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许志永,直至16点30分该所下班为止,该所仍未安排本人会见许志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本条规定,律师持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会见,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未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严重侵害律师执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规定,律师执业权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阻碍本人会见许志永,严重侵害了本人的执业权利!

鉴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违法拒绝安排本人会见许志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公安分局非法拘禁本人6小时,严重侵犯本人的合法执业权,现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请协会履行职责,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会员:刘卫国
2013年7月21日

抄送:
济南市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协会
济南市司法局
山东省司法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附件:要求司法局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的公开信

 


要求司法局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的公开信

山东省司法厅:

本人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在执业过程中,执业权受到严重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主管单位依法保障本人的律师执业权。

2013年7月17日,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许志永妻子崔筝女士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辩护律师。2013年7月18日,本人持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被羁押在此的许志永,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违法拒绝安排会见。当天下午15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协助调查为由,将本人带到大兴公安分局孙村派出所,非法拘禁本人长达6小时之久,未出具任何法律手续!严重阻碍本人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次日,本人再次到达北京第三看守所要求会见许志永,直至16点30分该所下班为止,该所仍未安排本人会见许志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本条规定,律师持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会见,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未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严重侵害律师执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规定,律师执业权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阻碍本人会见许志永,严重侵害了本人的执业权利!

司法局作为律师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职责。鉴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违法拒绝安排本人会见许志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公安分局非法拘禁本人6小时,严重侵犯本人的合法执业权,现请求贵局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律师执业权。

致函人: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刘卫国律师
2013年7月21日

抄送:
济南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济南市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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