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郭飛雄起訴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

2015年06月23日

被指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羈押在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的維權人士郭飛雄,就看守所警員在例行安全檢查時強迫在押人員脫光衣服的做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並要求被告永遠放棄使用脫光衣服侮辱人格的安全檢查方式。


行政起訴狀

原告:楊茂東,又名郭飛雄,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02196608026318,漢族,文化程度大學,戶籍所在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新江大路8號,現因被指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名(指控顯然不成立)被羈押在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C110監室。

被告: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地址廣州市天河區棠下上社5號院,負責人所長,電話:020-85660731

案由:監所行政管理違法

訴訟請求:

  1. 確認被告在2015年3月25日和4月28日兩次例行安全檢查時強迫在押人員脫光衣服的行為違法;
  2. 要求被告永遠放棄使用脫光衣服侮辱人格的安全檢查方式。

事實與理由:

原告因被指控所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指控明顯不成立)羈押在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C110監室。2015年3月25日、4月28日,被告警員在例行安全檢查時,強迫在押人員脫光衣服接受人格侮辱式的檢查,這種羞辱在押人員人格的檢查方式嚴重違法而且是完全不正當的。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原告本人及其他在押人員的人格尊嚴,制止被告繼續使用此違法且有辱人格尊嚴的方式進行安全檢查,故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受理,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詳細的起訴理由見附件《郭飛雄:我為什麼要起訴看守所》)。

此致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原告:楊茂東(郭飛雄)
代理律師:張磊(簽字)
電話:13910707905

2015年6月23日

附:

  1. 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起訴書》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
  2. 陳進學律師與孫德勝會見筆錄一份證明被告實施了所訴的違法行為;
  3. 原告委託李金星律師代為提起的控告文書複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實施了所訴的違法行為;
  4. 調取證據申請書一份申請法院調取被告監室監控視頻可以證明被告實施了所訴的違法行為(原告已經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保存當時視頻);
  5. 對律師授權委託書原件、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原件、律師證複印件各一份。

 


調取證據申請書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

本人訴天河區看守所監所監管行政違法一案,被告所實施的違法行為,有監室的監控視頻予以證實,由於原告及代理人均無法直接取得被告所保存之監控視頻,故申請法院依法調取。

申請人:楊茂東(郭飛雄)
代理律師:張磊(簽字)
2015年6月23日


我為什麼要起訴看守所
——楊茂東(郭飛雄)口述

是為了幫助在例行安全檢查中屢屢遭受脫光衣服侮辱的天河看守所全體在押人員討回公道。

人的尊嚴是人做為精神存在物的高貴性的證明,是比糧食、比軍隊還要重要的精神第一需求。因此,無論出於何種權宜之計的考慮,都不能證明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人格侮辱為正當。

臨上飛機前的安全檢查比看守所和監獄的安全檢查要重要得多,但絕不會採取脫光衣服這種嚴重侮辱人格尊嚴的方式。不要說看守所關押的大多是未決的嫌疑人,就是對於看守所和監獄的已判犯人,也不能踐踏其作為人的尊嚴,“痛恨其罪行,保護其人格”是所有代表社會執法的公務人員必須遵守的文明規範。

在被關進天河看守所的早期,每逢例行檢查,我的心都高度收縮,雖然警察對我比較文明,但看到其他同倉被脫光底褲侮辱,我都感到好像自己也受到了極大的羞辱。由於入所時曾絕食25天且頭三個月被強行剝奪會見律師的權利,我無法立即採取法律行動維權。我曾花數月時間,耐心勸說當時的監區長林管教和管C110的張管教作出改變,林管教和張管教較為文明善意,接受建議並這樣做了。看守所李教導員後來對此表示肯定,他還專門向甑管教打過招呼:C110和部分監室實行差異化管理,安全檢查時不要脫光衣服。至於我要求在全所範圍內普及這一措施的建議,則未得到回复。

然而,這一小小的“人權改進”卻在3月25日被甄管教和其他兩位B監區管教兇暴的破壞掉。他們對C110在押人員脫光衣服侮辱,尤其對敢於反抗的老吳進行“性戲耍”的惡行已被公諸於眾。表面上看,它似乎是幾位盤據一方、上司武力管治的“刺頭”警察的失控行為。但具有生活常識的人都知道,諸如此類的警察嚴重侵犯人權的行徑在中國見慣不怪,不能說全部,但在中國,有許許多多的第二暴力機器不僅相對於文官、更相對於主權的人民已處於失控或半失控狀態,有多少警察執意於通過向民眾動用或威脅暴力,對當事人實施凌辱、毆打或壓迫來顯示自己的存在,對於這些遭受權力病毒和暴力病毒的雙重侵蝕、深陷於施暴逞威的變態快樂中難以自拔的警察而言,讓他們尊重人權,無異於“虎口奪食”。請看,每當中央一台播放司法改革、平反冤案的新聞時,看守所警察就立即調台。基層幹警對人權法治話語本能抗拒如斯,企圖依靠官僚體系推進法治國家,無異於“緣木求魚”。

“權利”本質上是一個動詞,它的現實狀態是由積極的履權和遭侵權後積極的維權所肯定的積極內容。尤其是轉型時期僅僅獲得紙上的權利的公民,如果不通過排山倒海般的具體的法律維權行動,用實力逼迫官權從霸占已久的民眾權利空間中退出,並在屢經“玩火燒手”後學會對民眾權利的尊重,那麼,公民的紙上權利就永遠無法轉化為地面上的現實的權利狀態。

護民權、壓官權,請從“民告官”開始,請把“民告官”的法律潛能用到極限。對於濫用暴力和暴力擦邊球、嚴重侵擾普通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的第二暴力機器,對於肆意踐踏公民最基本的人格尊嚴的刺頭式或惡霸式警察,尤其需要隨時祭起法律的武器。

用人權法治行動幫助中國社會消除暴戾之氣,是目前狀態下見證自由民主主義者善意、建設性、操作力的有效方式之一。

2015年6月